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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第九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平均涨幅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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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新疆频道乌鲁木齐6月1日电 (记者 甘露) 6月1日,记者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召开的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从1日起,新疆将再次调高最低工资标准,平均涨幅达20%。这是新疆自1995年首次制定发布最低工资标准以来,第九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据了解,此次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包括“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4个档次,比原标准减少一个档次,即1160元、960元、880元、800元,分别比原标准增加120至200元不等,平均增幅为21.1%;另一种是不包括“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4个档次,即960元、770元、690元、620元,分别比原标准增加90至160元不等,平均增幅为19.8%。

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按每月21.75天、每天8小时进行折算。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为4个档次,即11.6元、9.6元、8.8元、8元,分别比原标准增加1.4至2.8元不等,平均增幅在26.6%。

新疆副主席艾尔肯·吐尼亚孜在发布会上说,这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是新疆“民生建设年”的一项重要民生工程。有利于缓解物价增长带来的生活压力,保障低收入劳动者的基本生活水平。同时,对于推进新疆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企业和谐健康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新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厅长艾尼瓦尔·依明介绍说,此次最低工资调整就是保证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在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在代扣缴职工个人应缴纳的“三险一金”后,劳动者实际拿到手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不含“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

此次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有几大特点,增长幅度较大,平均达到了20%。标准类别减少,本着缩小地区收入差距,将原来的5类标准减少为4类,同时,调整工作本着既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考虑企业的经营状况和承受能力以及稳定就业的原则。另外,启动联动机制。按照建立社会救助和社会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逐步提高基本养老金、失业保险金和最低工资标准的要求。

据了解,此次调整后的不含“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各地确定基本养老金最低保证数、失业保险金标准、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等与之有关的待遇。

随着这次最低工资标准上调,失业保险金标准等四项“基数”也随之将相应提高,通过联动上调,将惠及更多的低收入群体,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

艾尔肯·吐尼亚孜副主席明确,近期,要把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规定情况作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重点内容,对管辖范围内用人单位进行全面检查,用人单位要自觉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应根据政府公布的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工资指导线,与劳动者平等协商、合理约定工资水平。

对拒不执行政策规定的用人单位,进行曝光。广大劳动者要认真学习劳动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维护自身权益。对违反规定等行为,要及时向工会反映或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举报,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

解读最低工资标准

新疆调整后的全区最低工资标准按区域划分为4个档次。

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两种形式,一是不含劳动者个人缴纳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费用(以下简称“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4个档次,即960元、770元、690元、620元。二是含“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4个档次,即1160元、960元、880元、800元。

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按每月21.75天、每天8小时进行折算。

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为4个档次,即11.6元、9.6元、8.8元、8元(含用人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在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按照不低于当地含“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其工资,并按规定对个人应缴纳的“三险一金”代扣代缴,劳动者实得工资不得低于当地不含“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以下项目: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于本通知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自治区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通知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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