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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控烟立法融合民意、民智

中国经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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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张焱

5月31日是世界无烟日,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话题再次受到关注。不久前,卫生部印发新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下称《细则》),《细则》规定,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细则》自2011年5月1日起实施。

据悉,4月6日,《天津市控制吸烟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已经面向全市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是怎么出台的,又是如何向市民征求意见的?日前,天津市法制办副主任李建华接受了中国经济时报记者的专访,介绍了天津市关于控烟立法的进展情况。

多方智慧须交融

中国经济时报:怎么才能制定符合民意的立法?

李建华:早在1996年,天津市就出台了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条例。今年4月6日,天津市政府法制办公布的《天津市控制吸烟条例(征求意见稿)》引起了市民强烈反响。

《征求意见稿》将室内公共场所、工作场所以及公共交通工具都列为全面禁烟范围,另外有些场所的室外,比如学校、儿童医院的室外也被控烟。

《征求意见稿》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卫生监督等相关工作做出明确规定,旨在解决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执法主体、公共场所经营者责任及行政处罚力度等问题。

民智、官智等多方意见的交融,最终锻造成现有《征求意见稿》的版本。比如,《征求意见稿》的标题之所以没有加入“公共场合”四个字,就是充分听取了不同各方后的折中方案。

我们听取了出租业协会、包括大小饭馆在内的饭店业协会等多方的意见,确保多方的利益相关方的声音在此次的《征求意见稿》里都有各自行业的声音。

《征求意见稿》中对餐饮场所的控烟是立法角度的重点,市政府法制办希望征求到更多的意见。在餐饮场所如果不让吸烟,对经营者的打击可能会很大。为保证法规的确切执行,立法部门愿意多听听意见,比如有条件的餐饮场所是否可设吸烟室或吸烟区。

因此,目前的“条例”只是征求意见稿,不是最终定稿。如果公众对部分条款持强烈反对意见,也可能会在最终的定稿中删掉。

硬法与软法交融

中国经济时报:如何界定在一些场合的抽烟行为呢?

李建华:《征求意见稿》最大的亮点是既有强制性或者是处罚性的硬法,又有倡导性规定,充分做到法律与非法律的并存与糅合。

立法就要界定公私界限,这其中就涉及到法律法规所规制的客体。一些可以由法律规范,而另外一些则只能由道德来规范,或者说是谴责。

一些带有处罚性的硬法包括,托儿所、保育院、幼儿园、儿童福利院、儿童医院、妇幼保健院、少年宫和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的室内外区域均实行禁烟,也就是说在院子里或操场上吸烟也是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这些规定充分保证少年儿童免受二手烟危害。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客运公共汽车、长途汽车、电车、出租汽车、轨道交通车辆、船舶等公共交通工具内全部禁烟,售票厅、等候室和室内站台内不设吸烟室,全面拒绝“吞云吐雾”。

当然,本《征求意见稿》也有很多倡导性的立法,就是因为一些内容不是法律所调整的范围。例如,《征求意见稿》设立了在世界无烟日停止吸烟一天、卖烟一天等倡导条款。

“关键是执法”

中国经济时报:中国控烟整体战略的成败命系于何?

李建华:徒法不足以自行。因此,执法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中国控烟的成败。

天津市此次《征求意见稿》规定的执法规格升级,具体表现在:

第一,管理手段不同。原来由单位设立禁烟区,管理主要靠卫生管理部门。新条例草案不同,拿医院控烟来说,医院应有专职管理员,看见吸烟者首先要劝阻,对方如不听,可让其离开,还可打举报电话,由相关部门处理,比如罚款。

第二,执法格局不同。1996年版条例是卫生管理部门一家执法,而此次《征求意见稿》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打算转变成多部门齐抓共管的形式。

第三,“一把手”成为控烟第一责任人。为保证执法力度,公安、卫生、教育等九个部门将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对相关领域进行监督执法。条例强调了自律和自我管理,规定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控制吸烟工作第一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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