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用被滥用 食品认证机构民事责任虚置
中国经营网
在对目前认证制度调查中,一方面认证机构对认证产品有效跟踪义务的缺失;另一方面认证行业本身却因制度原因趋于泛滥。
编者按/ 一场事关食品安全的行业整肃运动正在全国范围内持续展开。然而,从三聚氰胺到瘦肉精,从三鹿到双汇,一系列食品安全和质量安全事故频发事件中,无一不闪现着官方认证机构和认证标准的身影。
建立一条法制监管和责任追究体系与食品安全行业整肃运动同样迫在眉睫。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2011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这是自2009年以来,国务院连续3年就食品安全年度工作做出重要部署。三聚氰胺、瘦肉精、地沟油、毒豆芽等食品安全领域的热词频频出现在这份工作安排中。《2011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明确要求要加大行政执法和责任追究力度。
在对目前认证制度调查中,我们发现,一方面,认证机构对认证产品有效跟踪义务的缺失;另一方面认证行业本身却因制度原因趋于泛滥。
在食品安全和质量安全事故频发的情况下,行政执法和责任追究的“双利剑”齐下,是对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一次大考量,同时也是对认证制度的一次反思。
认证机构持续跟踪义务沦为虚设
不管是当初的三鹿集团三聚氰胺事件,还是近日的肯德基全家桶事件,当事企业都出示了来自于国家检测认证机构的“证明”以示清白。“这几年出现食品安全和质量安全事件的企业都曾有过辉煌的认证经历,而随着案件的不断爆发,我们有理由怀疑部分认证机构有不作为的行为,至少是法律严令的认证机构对于认证企业持续跟踪义务沦为虚设。”知名律师、食品监管领域立法研究专家王德波对《中国经营报》记者表示。
让我们将视线再度回到三鹿身上。
据记者调查显示,三鹿集团在其发展过程中,进行各种认证,并获得各种类别的认证证书。这些证书包括,方圆标志认证集团有限公司颁发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1998年);中奶协(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于2005年6月颁发的食品质量安全体系认证证书;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颁发的多个系列产品的绿色食品认证证书。此外,三鹿集团质量技术中心还通过了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的认可,即获得国家认可实验室资格。据统计,三鹿集团及其各子公司共计获得了40多项产品的国家QS许可。
这些认证证书成为三鹿集团在应对危机初期对外高调宣传的工具,甚至到2008年7月中旬,甘肃省卫生厅将三鹿事件的有关情况向卫生部汇报时,这些认证证书依然被三鹿集团用来为自己辩护。直到2008年9月17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出通知,责成各有关认证机构,按照相关程序,撤销该企业及其产品相关认证证书,这些认证证书才被撤销。
“三鹿集团及其下属各公司,自1998年起就取得各类认证证书,而直至2008年9月17日,国家认监委责成撤销相关证书,竟未发生一起认证机构主动撤销认证证书甚至未要求其改正的事件。”王德波表示,在三鹿事件未被公开报道前,政府部门对于三鹿产品的质量无法实时跟踪,尚可以解释为在法治的轨道下权力的界限和检测指标的遗漏,然而追根溯源,是各认证机构未在这一过程中进行跟踪检查,导致了成为三鹿事件的“同盟”。
而同样事件在双汇瘦肉精、肯德基全家桶事件中,大部分认证机构不仅没有进行有效跟踪调查,认证证书反而成为了“保护伞”。双汇就表示,将于近日引进第三方检测机构——中国检验认证集团进行全方位的第三方审核和检测检验。
“不管是哪家机构作为企业的产品检测和认证机构都不能忽视有效跟踪调查的义务。”四川守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建春表示。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对准许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进行认证后的跟踪检查;《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认证机构应当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地跟踪调查。因此,我国法律明确规定,认证机构必须对于认证产品负有有效跟踪调查、检查的义务。3123>>
在对目前认证制度调查中,一方面认证机构对认证产品有效跟踪义务的缺失;另一方面认证行业本身却因制度原因趋于泛滥。
认证制度滥用 连带责任形同虚设
一方面是认证机构对认证产品有效跟踪义务的缺失,另一方面认证行业本身却因制度原因趋于泛滥。
来自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委员会的信息显示,我国颁行的现有的有效资格认证证书已达25328张,授权国家质检中心是433家,全国现有的食品检验机构近6000家,中国认证机构颁发认证证书数量和国内企业获取证书数量均名列世界第一。
然而,由于我国认证业发展的制度、人才等准备不足,又发展过快,导致认证制度滥用。认证制度滥用,首先面临的是从业人员良莠不齐。国家质监局的领导就曾在有关会议上公开指出,某些认证从业人员是“混进”认证人员队伍的。其次,从整个认证行业所涉及的领域来讲,认证制度有被滥用的趋势,近来,频有媒体报道某些政府机关、甚至司法机关进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下一步,认监委的工作重心就是全面对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国家认监委副主任谢军表示。
在中国著名食品专家、中国农业大学教授胡小松看来,我国食品监管中毫无疑问存在着种种问题和弊端。“首先,国家进行QS认证,就意味着国家为贴有该标识的所有产品担保。可是,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能有能力为每一件产品把关。其次,所谓合格率指标,是基于有限的标准、指标和检测来评价其产品中无限的可能问题,这就有可能出现‘合格’或‘优质’标称下的产品存在‘严重不安全’的问题。三聚氰胺事件正是如此,这种做法将严重影响国家公信力。”他表示完善监管和控制前移是食品安全体系两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而在食品安全检测上,针对不同检验机构出现的不同检验结果,影响了检验机构的权威性。谢军表示,检验结果一旦出现失误,相关的部门也会提出一个罚款惩处的措施,目前罚款最高额度是3万元,出现检验结果失误的话检验机构将被处以3万元的罚款和一定的行政处罚,而且国家认监委将会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巡查的频次,如果屡犯的话,惩罚措施会更严。
根据《产品质量法》、《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的规定,认证机构主要因为两种原因而承担责任。一是,认证机构及其人员由于其职业素质在认证活动中出现的疏忽或者过失,致使出具的认证证书或者认证结论严重不实甚至虚假。二是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未依法要求其改正或者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资格的,对因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只要认证机构没有进行跟踪检查或者发现其不符合认证标准而未采取相应措施的,即具有认证证书颁发以后的不作为行为的,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与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在王德波看来,虽然法律规定了认证机构对于消费者的赔偿责任,但是目前尚未发现有消费者追究认证机构责任案件,甚至没有听闻认证机构在司法诉讼中成为被告。“这与我国认证制度的产生历史及群众的维权意识和对于法律的认知水平是分不开的。同时,我国认证制度还存在与行政许可、行业监管交叉和不适当的替代等问题,其责任制度也尚不明确和完善。”他认为。
认证机构无力承担实质性责任
然而,认证制度与行政许可或者行业监管亦有显著区别。
在多位律协法律委员会专家看来,如果行政机关不作为或者未能正确行使职权,就为不合格产品提供了一种不适当的政府信用,却并不为此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由于行政许可替代强制认证,亦致使消费者无法通过认证责任制度获得赔偿。
自三鹿事件以后,已有多方人士对认证机构的认证客观性和公正性提出质疑,呼吁认证机构应承担相应责任。
“但以目前的法律规定和制度水平,认证责任追究程序一旦启动,绝大多数认证机构将无力承担实质性责任。”周建春表示,目前而言,认证机构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相当有限。这一方面是由于其自身经济能力有限造成的,另一方面的是因为目前我国并未确立认证执业责任保险和风险基金等制度。3<<123>>
在对目前认证制度调查中,一方面认证机构对认证产品有效跟踪义务的缺失;另一方面认证行业本身却因制度原因趋于泛滥。
据了解,在我国,认证活动实行统一定价政策,定价机构为中国认证认可协会,认证费一般为人民币2万元左右。认证机构尚可以取得认证咨询费、辅导费等收入,但是,这些并不是必经程序。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认证机构不得以未经其认证咨询、辅导而拒绝认证。
而认证机构的收费与其他中介机构以百分比为基础、动辄几万元、数十万元的收费相去甚远,其经济能力自然相当有限。
但认证机构面临的责任风险和程度其实是诸中介行业中最重的。王德波呼吁,认证机构所认证的产品、管理、服务一旦上市将会面对的是不特定的使用者,有些甚至关乎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等根本利益,涉及面广、重要程度高。因此建立和完善认证机构责任承担的保障体系,方能达到行业监管和保障消费者利益的最终目的。
目前我国食品相关的认证种类
1.管理体系认证
目前已经实施的食品相关管理体系认证有:ISO 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 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HACCP食品安全管理认证等。
2.产品认证
国家正式推出实施的食品、农产品认证主要有:有机产品认证、绿色食品认证、无公害农产品等。另外还存在部分部门的认证,如:保健食品认证、方圆认证、安全饮品认证、食用农产品安全认证等。
3.国家强制认证
我国强制实行的行政许可、市场准入制度,如: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以及逐渐在农产品中推广的QS认证。
4.正在进行研究和试行的认证形式
GAP良好农业规范认证、GMP良好操作规范认证、GHP良好卫生规范认证、SSOP卫生标准操作程序、ISO 22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等。
记者观察
认证行业潜规则盛行
张明
在国家加大食品安全监管力度和各级政府推动农牧食品产业优惠政策的驱使下,绝大部分食品企业热衷于产品认证,那么获得一张产品认证和维护一张产品认证的费用是怎样构成的呢?
“首次认证检查费要2.5万元,以后每年还要0.9万元的例行换证检查费。”4月28日,四川一家食品企业负责人梁成忠(化名)向《中国经营报》记者介绍了他所获得的食品认证的机构签约价格。
在1999年出台并适用至今的《关于印发产品质量认证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的通知》中,收费标准共包括5部分:申请费2000元;审核费为3000元×初次审核人日数;监督审核费为3000元×监督审核人日数(人日数是审核所需人员和天数,即人数×天数,具体按国际惯例规定);产品质量检测费(按国家规定的有关产品质量委托检验收费标准收取),审定与注册费3000元;年金(含标志使用费)5000元/年。
“实际上在实际操作中,价格有很大的变化,收费标准并不统一,有的认证机构甚至打出10万元的价格。”中绿华夏有机食品认证中心一位工作人员表示,市场上也有比5000元更低的,“他们的做法就是派一两个人考察一下企业,有的甚至直接根据企业的申请材料,发个证就完事。”
除了食品认证机构的收费标准混乱之外,认证机构的资质也鱼龙混杂、真假难辨。
《中国经营报》查阅中国认监委官方网站,认证机构规模不等,背景不一,有些还自称背靠某某部委或科研机构。而中国认监委在调查中发现,认证混乱的现象非常普遍,常常出现一家认证机构的认证而其余的认证机构并不知道,假冒认证机构的例子也时常发生。
“认证机构混杂不说,一些咨询公司也本着唯利是图的方式搞食品认证。”梁成忠表示,他不仅在当初的认证中看到了这个市场的混乱,甚至常常接到某某认证机构打来的电话表示比其他机构更权威。“有的就是认证中介,只要交钱就能通过,不合格也由这些机构想办法让你合格。”
“认证机构既是裁判员,又要靠作为运动员的企业来养活。”四川一家食品企业负责人表示,很多企业通过某认证机构的认证后,为了保证维护这个认证,不得不接受这些认证机构的建议。“比如在农产品的化肥农药和食品的添加成分上使用认证机构推荐的产品,这些机构是否从推荐产品上获得收益就不得而知了。”他质疑,在如此产业链的潜规则主导下,部分认证机构的公信力更难以保证。3<<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