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心被翻案:再审不容忽视
中国经营报
屈丽丽
3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发布了《2010年全国法院审理各类案件情况》,2010年共新收再审案件45710件,其中民商事案件上升9.29%。与此同时,再审翻案的比率虽略有下降,但依然保持了较高比例。
对此,国内高端商事争议解决专家、北京天同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蒋勇提醒说,“在两年的再审有效期内,无论是申请方还是被申请方,都需要对已经生效的判决案件保持高度关注。”
再审程序不容忽略
据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数据显示,“2010年全国法院共收各类二审案件720976件,二审结案中,改判和发回重审的占15.84%。2010年共新收再审案件45710件,占全部诉讼案件的0.59%,同比上升9.95%,其中民商事案件上升9.29%。”
北京天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耀权告诉《中国经营报》记者,在中国经济飞速发展的大背景下以及再审制度的改革,使得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案件特别是商事争议再审案件呈现出增长的态势。“大型企业之间的商事诉讼最后进入再审诉讼程序的情况更是逐年增多。”陈耀权说,“这意味着再审程序对当事人的权利保护正变得越来越重要。”
事实上,再审案件更强调标准化的管理和细节,包括申请阶段、受理阶段、审查阶段、审查结果流程中的法条详解、文书管理、材料管理、时间管理、注意事项和应对策略等,而通过申请启动再审程序则无比重要。
陈耀权告诉记者,在这方面有三个细节值得注意。“首先,对于那些地方保护严重、错得离谱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启动再审程序时就不希望由最高院指定原审法院审理,而是希望最高院提审。这时候,当事人及其律师在准备申请材料时,就要特别强调案件的普遍意义,突出重点。”陈耀权说。
“其次,对于那些存在执行压力的案件,准备的材料要更为详尽。”陈耀权举例说,比如一个大型国有企业与自然人之间的案件,在二审终审判决时,自然人胜诉,要对大型国有企业进行财产执行,如果这家大型国有企业觉得判决有问题,就会担心自然人拿着执行的财产跑了,即使再审改判,也不可能再把财产追回来了。在这种情况下,申请启动再审程序的国企自然希望能够再审程序快速审结,这就要求当事人在申请材料中,要把问题讲清楚,准备的材料要更为详尽。
再次,在再审事由方面,如果是原审认定事实有错误的,就要在申请材料中写清楚真实情况到底是怎样的,又是错在什么地方;如果是有新的证据,就要讲清楚这个新证据的重要意义,该证据为什么没有在之前的审理程序中提供出来;如果是适用法律有错误,就要说明原审适用法律错在什么地方,正确的法律适用是怎样的,有无相应的法条或司法解释等。
此外,再审流程在申请阶段,律师或当事人应明确申请主体,法律文书要明确列明审理法院、裁判文书案号等重要信息,在具体再审事由方面要求文书要准确、完整。
经常被忽视的细节
在实践中,一些细节的忽略也常常给当事人带来风险。
□再审申请人——事由表述是关键
“从再审申请人的角度来看,在申请材料中如何表述再审事由是非常关键的,它不但直接关系到是否能够启动再审程序,也关系到再审法院对案件的重视程度。”陈耀权说。
2009年4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再审申请被裁定驳回后,申请再审人以相同理由再次申请再审的,不作为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处理。
“这意味着当事人就同一理由只能申请一次再审,这一次失误就有可能导致当事人失去最后的法定救济途径。”陈耀权说。
蒋勇解释说,实践中申请再审的案件,如果以“认定事实有误”被驳回了,按理说以适用法律有误提起再审申请也是合理的,但此种不慎重的做法给审理法院产生“滥诉”怀疑,即为什么在第一次申请时没有提出,进而导致案件再审申请不被重视。
同时,事由的表述也同样有学问,举例来说,以新证据申请再审的,如果在该证据在之前的审理中被提出过,就并非是新的证据,再审申请往往会被驳回,也就很难再以这一理由提出再审申请,因此比较科学的表述应该是“证据没有被采信。”
□被申请人——小心被翻案
“很多人可能觉得,我们国家实行两审终审制,两审都赢了,这是很难推翻的,于是对进入再审程序的案件并不太重视。”陈耀权说。
实践中,再审案件往往并不开庭,而是采用书面审理,甚至询问一方当事人就会做出判决。同时区别于两审制中起诉状需要“送达”的规定,再审受理通知书是以“发送”为标准的,被申请人是否收到再审申请书,并不影响法院对再审案件的审查。
“有时,由于公司领导人发生调整,比如银行行长的更换,对于寄给原行长的信件可能就无人拆阅,或者将函件转至新的单位,这时如果有再审案件的受理通知书,往往就会被忽略掉,进而导致公司在案件再审程序中处于不利地位。”
□面临执行压力的申请人——执行和解中的除外条款
蒋勇告诉记者,“如果申请人面临执行压力,应在收到生效裁判后快速申请,减轻执行压力;提供详细书面材料,争取径行裁定;积极向执行人民法院申请,并提供相应保证,争取暂缓原生效裁判的执行,为再审的审查受理赢取足够时间;如签订执行和解协议,须书面明确不放弃再审申请的权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在执行程序中,如果各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则各方不再享有申请再审的权利,除非在协议中明确不放弃再审权利的除外。根据这一规定,当事人可在和解协议中引用这一除外条款以留作日后救济的路径。
□双方申请再审——依然存疑的再审审理范围
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就是案件双方当事人对两审终审的判决均不服,双方都申请再审,如果一方已经提出,在再审裁定做出之前,另一方应尽快提出。
“因为这将与再审的审理范围直接相关,而这是至今未解决的问题。一般来说,最高院只是基于一方提出的上诉理由进行再审,如果一方拿到再审裁定之后,另一方再申请再审,其申请理由能否纳入同一再审程序,存在很大的争议。
即使在法院系统,目前也存在几种不同的观点,一种是针对再审案件做全案审查,另一种是再审审理案件暂停,新申请事由由最高院再行裁定,还有一种就是根据双方都有申请再审的权利这一原则,对一方申请的再审判决不服的,另一方还有申请改判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