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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身险公司临时负责人管理情况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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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保监办发〔2011〕35号

驻济各人身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含筹备组)、平安人寿青岛分公司:

近期,我局在监管中发现部分人身险公司在任免机构临时负责人及管理中,存在违反《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10年第2号)和《关于加强保险机构临时负责人管理的通知》(鲁保监发〔2009〕104号)的行为。现对有关公司及违规问题给予通报。

一、违规问题

(一)人保健康山东分公司:一是任命济宁中支公司临时负责人的时间超过3个月;二是连续任命济宁中支公司临时负责人,且未及时向我局履行报告手续。

(二)人民人寿山东省分公司:任命东营中支公司临时负责人后,未向我局履行报告手续。

(三)海康人寿山东分公司:总公司任命省公司临时负责人超过3个月仍继续任职。

二、监管要求

(一)各人身险公司要严格遵守中国保监会和山东保监局关于高管人员管理的有关规定,规范任命临时负责人,及时履行报告手续。严禁出现连续任命临时负责人、任命临时负责人不履行报告手续和超期的行为。对违反临时负责人管理规定的公司,监管机构将视整改情况,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二)各人身险公司要落实好“法律规章制度落实年”活动的各项要求,督促各级高管人员加强对监管法规制度的学习,加大对相关岗位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加强公司内控管理,提高监管政策执行力,依法合规经营,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特此通报

二○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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