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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责任应当和锦湖轮胎一起“召回”

中国经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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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墨

在强大的舆论压力下,锦湖轮胎终于公开道歉,并承诺召回问题产品。然而,事件进展至此,相关监管部门仍然保持低调,不能不让人感到遗憾。

据称,在央视3·15晚会曝光锦湖轮胎问题后,天津质监局随即赶赴锦湖轮胎天津工厂,对相关生产线进行检测。此后锦湖轮胎发表无责声明,其中没有提及天津质监局的检测结论。至今,亦未见到天津质监的独立意见。

而到目前为止,国家质检总局吊销锦湖轮胎3C认证,以及该局将赴天津调查等消息,也是经企业向媒体透露。国家质检总局官网上,只能查到2007年该局领导视察锦湖轮胎和2009年锦湖轮胎在北京答谢用户的宣传活动等动态,却看不到眼下的这一处罚决定和任何其他相关信息。与此同时,是应当先调查,还是先吊销3C认证,似乎也值得商榷。

由媒体而不是监管部门首先暴露企业问题,情理上已经有些勉强。问题曝光后,监管部门迟迟不出现在前台,就更有些说不过去。

事件发生后,某汽车专业网站的一项在线调查表明,51%的被调查者认为此事缘于行政机关执法不严,22%的人认为是市场准入监管不够,10%的人认为是由于行业标准缺失——绝大多数意见指向政府相关部门。

央视曝光的事实表明,锦湖轮胎的问题不在于使用返炼胶,而在于不按企业标准进行配比。事实上,政府某种程度上是鼓励使用返炼胶的,工信部于2010年9月印发的《轮胎产业政策》第五条明确鼓励企业发展循环经济,促进新轮胎生产、旧轮胎翻新和废轮胎再生利用协调发展,第十四条亦鼓励开发可回收再利用的橡胶、环保型助剂等原材料,废轮胎回收利用技术。无奈,这种鼓励并未细化、落实到轮胎的工艺流程。所以,从媒体报道看,锦湖违反的只是企业自身标准而不是技术监管部门的标准。当然,从工艺上,先有企业标准,再有政府统一标准,也可以理解。

即便是质量标准,也往往是企业先行确立的。政府的责任则是紧跟技术及市场形势变化,及时修订行业标准。

问题在于,而对轮胎的国家质量标准,业界已多有诟病。现行的《轿车轮胎》国家标准(GB9743-2007),虽然形式上取代了1997年标准,但一些重要参数试验方法仍然沿用老标准,比如:耐久性试验方法是1998年的,高速性能试验方法也是1998年的。而发达国家的标准则与时俱进,美国和欧洲在2007年再次提高了对轮胎的测试标准,测试速度由原来的每小时137公里提高到了160公里,耐久性试验里程也从原来的3000公里提高到了4080公里,同时还要求测试脱圈、老化和透气性等。上面提到的《轮胎产业政策》第十二条要求,“根据我国轮胎和轮胎翻新产业技术发展状况和国际轮胎标准发展趋势,及时制修订我国轮胎和轮胎翻新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何谓“及时”,并没有界定。

无论过程如何曲折,锦湖轮胎的召回,总算是走出了正确的一步;那么,我们的技术标准、监管体制、政府责任是不是也应当“召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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