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速20日起对货车计重收费
东亚经贸新闻
车货总重在5吨以下按5吨计算,计费不足5元按5元计算
14日,记者从省高速公路管理局获悉,3月20日8时起,我省高速公路收费站将对载货类汽车(含客货两用车)实行计重收费,用经济手段调节和限制车辆超限超载。14日上午,记者在长春高速南出口看到,高速收费站的通道安装了测量车重的地秤等整套系统。
客车的收费办法不变
据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收费处工作人员王恒介绍,根据交通部《印发关于收费公路试行计重收费指导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492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高速公路计重收费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吉政发〔2010〕26号)的文件精神,我省高速公路对载货类汽车收费将由按车型收费改为计重收费。计重收费是以称重设备现场计量的车货总重、行驶里程为依据,按计重收费基本费率标准以元/吨公里方式计算收费。轻(空)车少收费,重车多收费,超限车加收。实施计重收费后,空货车所交通行费将比原来低。各类客车的收费办法不变,仍按车型收费。
昨日上午,记者在长春高速南出口看到,高速收费站的通道安装了测量车重的地秤等整套系统。
3月20日8时起,货车通过收费站时,电脑会自动显示出其重量和应交的费用数额。目前全省77个高速公路收费站在系统建设、软件调试、人员培训等方面都已做好前期准备。
按车型标准收费
据了解,自2010年9月20日起,我省高速公路通行费标准上调后,货车的收费调整标准具体为:一型货车:小于等于2吨,按0.45元/车公里计收车辆通行费;二型货车:大于2吨小于等于5吨车辆,按0.80元/车公里计收车辆通行费;三型货车:大于5吨小于等于10吨车辆,按1.10元/车公里计收车辆通行费;四型货车:大于10吨小于等于15吨车辆,按1.45元/车公里计收车辆通行费;五型货车:大于15吨车辆,按1.65元/车公里计收车辆通行费。
计费不足5元按5元计
车货总重在5吨以下按5吨计,计费不足5元按5元计。另外,实施计重收费后,我省高速公路在计算车辆通行费费额时个位数按5元或10元收取,按以下办法取整:费额零头小于2.49(含)元时,舍去;费额零头在2.50(含)元至7.49元之间时,归5.00元;费额零头在7.50(含)元至9.99元时,归10.00元。
同时,根据有关规定,在计重收费的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货车车货总重超过如下认定标准,则被视为已超过公路的承载能力:2轴货车17吨;3轴货车27吨;4轴货车37吨;5轴货车43吨;6轴及以上货车49吨。
根据不同规格的国际海运标准集装箱(IAA型,即40英尺;IC型,即20英尺)的限载值、运载车辆和装载方式,确定我省运输国际标准集装箱车辆优惠限值,具体如下:4轴车辆运输1个20英尺集装箱37吨,运输1个40英尺集装箱44吨;5轴车辆运输1个40英尺集装箱46吨,运输2个20英尺集装箱63吨;6轴及以上车辆运输1个40英尺集装箱48吨,运输2个20英尺集装箱65吨。其它装载方式不享受此优惠政策。
超重部分3至6倍收费
据介绍,对车货总重量低于10吨的两轴货车在通行长春至营城子、长春至吉林、吉林至江密峰、江密峰至延吉、延吉至图们、伊通至辽源高速公路时按普通车辆计费标准的80%计收。
超过公路承载能力的车辆行驶于实行计重收费的公路时,其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如下:
总轴重超过该车对应的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含)以下的车辆,未超限部分按合法装载计重收费标准计收,超限部分按基本费率计收。
总轴重超过该车对应的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100%(含)的车辆,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以上的重量部分,按基本费率的3倍线性递增至6倍计收。
轴重超过该车对应的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100%以上的车辆,30%-100%(含)的重量部分,按基本费率的3倍线性递增至6倍计收;100%以上的重量部分,按基本费率的6倍计收。
少缴通行费将受重罚
实施计重收费后,对在收费站发现的采用各种手段逃缴、少缴通行费的车辆,按我省高速公路微机收费系统自动设置的,距本站最远的省内高速公路收费站之间路程补收通行费,并加收一倍通行费;对非收费站区域发现的采用各种手段逃缴、少缴通行费的车辆,按我省高速公路微机收费系统自动设置的,相距最远的省内高速公路收费站之间路程补收通行费,并加收一倍通行费,以此告诫逃缴、少缴通行费的车辆司机。
此外,对于U型行驶和超时的车辆,除能够提供在高速公路服务区维修、住宿发票等凭证的正常超时车辆外,按出口站至联网收费路网中最远距离收费站的收费标准收费,并可以加收一倍通行费。
对无卡、坏卡(即在出口站无法提供有效的车辆通行费IC卡)的车辆,按出口站至联网收费路网中最远距离收费站的收费标准收费,同时可以加收一倍通行费,并补收车辆通行费IC卡工本费60元。
装农产品货车或可得优惠
关于绿色通道车辆,对未超限的、整车并合法装载鲜活农产品货车,给予按照普通车辆计费标准75%收取通行费的优惠。
对超限的车辆,未超限部分按照合法装载收费标准计收,不再予以优惠;超限部分按照基本费率计收。
对于运输国际标准集装箱(20英尺、40英尺)车辆,对未超过国际标准集装箱优惠限值标准的车辆,给予按照普通车辆计费标准75%收取通行费的优惠;超过优惠限值标准的车辆,按普通车辆计重收费,不予优惠。
记者 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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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醒
以出口收费站系统显示时间为准
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特别提醒,我省将从2011年3月20日8时起对载货类车辆实施计重收费,以出口收费站系统显示的车辆出口时间为准。如果您的车辆装载货物重量超出了您车辆的荷载吨位,可选择在3月20日8时前,在就近收费站驶出高速公路再返回,这样8时前仍按车型收费,8时后将按照计重收费的相关标准对您的车辆收取车辆通行费。
另外,为保证收费车道的通畅,所有计重车辆只进行1次称重测量,一律不予复称,并以收费站实地测量称重数据为准,若道路运输经营业户有异议,可向质监部门申诉。
而且客货两用车属载货类机动车,按计重标准收取车辆通行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