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亟待建立
中国经济时报
■本报记者李海楠
一份刚刚公布的课题报告认为,近些年,我国粗放型的经济增长模式使得环境污染日趋严重,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企业的过度发展,产生了大量环境隐患,致使我国已进入环境污染事故高发期。在国家强调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背景下,我国应尽快建立完善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
这份课题名为《环境污染风险的社会化管理手段研究: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的路径选择与制度构想》提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指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因其在解决环境污染损害赔偿问题上的有效性,已成为发达国家治理环境风险的主要金融工具。
针对目前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存在的障碍,课题组认为,首先,企业对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不积极;其次,国内保险公司承担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能力不足,普遍存在投保范围小、赔偿范围窄、免责过多等问题,直接导致产品市场需求不高;第三,行政主管部门参与过多,造成企业质疑其公正性;第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国内尚处于新型环境政策,各地对其功能和作用认识有限。
对此,国家环保部污染防治司副司长汪键在当日的成果发布会上强调,造成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积极性不高的深层次原因还在于企业真正的赔偿责任没有落实。
“中国企业环境保护意识不够强,加之责任没有真正的落实到企业自身,才造成我国环境污染事故的频繁。”汪键认为,法律才是最大的障碍,亟待通过法律手段来完善。
对于我国现存的粗放经济增长模式问题,与会的多位专家认为,在应对环境污染的问题上,全国乃至地方都不该再以GDP作为唯一的考核工具,否则,继续用环境换经济,将获得得不偿失的后果。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所副所长张承惠在当天的成果发布会上表示,以GDP为核心的传统经济增长方式造成了我们以环境为代价换取经济发展的严重后果,特别是GDP与政绩考核挂钩直接导致了部分地方存在纵容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企业的存在。
为建立完善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课题组提出如下构想:首先,我国亟待建立健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法律法规体系,尽快解决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推广缺乏法律依据的状况;其次,应建立健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政策体系,包括环境风险评估、损害赔偿标准、自愿强制投保相结合、财税鼓励以及财政支持等政策措施;第三,加强相关部门的协作;第四,加强宣传教育和能力建设。
本课题的资助单位之一、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秘书长卢迈在会上说,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还处于起步阶段,具体的制度设计和技术标准上都需完善,所以加强环境污染保险制度的研究对于强化环境风险控制、完善环境侵权损害民事赔偿制度、切实保障公民环境权益有着重要的意义。
“在国家强调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背景下,我国也应尽快建立完善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以有效治理环境风险。”卢迈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