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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白皮书有一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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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国珍

国务院新闻办在2010年12月29日发布了《中国的反腐败和廉政建设》白皮书,这是中国首次发表关于反腐的白皮书。其创新意义,其微言大义抑或高屋建瓴毋庸置疑,在此不再多说。笔者要说的是,近日再次详细阅读,感觉有一处显得美中不足。

白皮书在第二部分“反腐败和廉政建设领导体制与工作机制”中,首次对中国反腐败和廉政建设的职能机构作了归纳,并介绍了各自职责和互动机制。其中写明:“在中国,反腐败和廉政建设的职能机构,主要有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国家司法机关、政府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以及国家预防腐败局。”

其中所列举的党的纪律检查机构、司法机构、政府行政监察机构、审计机关,采取了种类描述的方式。写的都是一类机构的通名,并没有区分中央、地方层次,也没有写其专名。这种写法,概括的是“一丛机关”,而不是“一个机关”。唯独最后的“国家预防腐败局”,显得有点特别。

国家预防腐败局是2007年新成立的机构,当这个名称出现的时候,人们都知道其所指的是一个机构,而非一类机构。它与“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等机构不一样,后两者是一类机构的共同名称,没有哪个层级的机构单独使用这个类别名称作个别名称,使用时都需要加上省、市、县名称,国家层面则叫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预防腐败局”却不是这种情况。因此,如果没有其他特别用意的话,白皮书将一个机构与“一丛机构”并列,从语法上看显得不妥。

“国家预防腐败局”的独特地位和功能,由其“三定方案”表述,这里不作探讨。从目前情况看,笔者以为,白皮书最好还是将此处改写为“国家预防腐败机关”。“国家”两字,表明其权力属于行政权力;“预防腐败机关”,表明其预防功能和职责,也与前面列举的其他反腐机关统一和并列。今后如果“国家预防腐败局”成为一类机构名称,“国家”就是其名称的一部分,地方各省市再设立类似机构,也必须冠以国家两字,但这种写法依然没有问题。

名不正,则言不顺。这个问题看似小问题,实则牵涉大事情。据报道,国家预防腐败局成立之后,甘肃省预防腐败局也正式挂牌成立,成为全国首家省级预防腐败局,此后上海、湖北、湖南、河北、河南、四川等省市也相继成立预防腐败局。如果白皮书只列国家预防腐败局,那么这些地方省市的预防腐败局就没有足够的底气说自己是反腐机构。而地方的纪委、检察院、法院、监察厅(局)、审计厅(局)则在概述的机构里面,不会有此尴尬。

最高人民法院原院长肖扬在其著作《反贪报告》中,对新中国第一个反贪局的诞生情况所做的细致描述,对此问题有所启发。书中披露,当时广东省委批复成立“广东省反贪污贿赂工作局”(二级局)。在挂牌前一天,肖扬将省委、省政府的批复和准备于第二天挂牌办公并举行新闻发布会的具体方案,电传给最高人民检察院刘复之检察长。刘对机构名称提出异议,后经上下几级领导紧急反复研究,连夜把已经写好的“广东省反贪污贿赂工作局”牌子重新制作,改为“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工作局”,其他及有关文件、讲话重新改写。1989年8月18日上午,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工作局正式成立,反贪污贿赂工作成为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

由此可见,机构名称不是小事,表述的是权力关系,关系到的是工作体制。此处小小的美中不足,对于中国第一份反腐白皮书而言,自然是瑕不掩瑜;在此吹毛求疵,只是希望它能更加精益求精。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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