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释疑土地期满无偿收回
长安街知事
据《东方早报》人民网报道1月17日,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通知,对报道中颇具争议的“土地期满出让人无偿收回”内容作出了正式回应。回应中提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
针对近期多幅上海地块出让须知中提及的“土地期满后的处理方法”引发的关注,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上海市规土局)17日在其官方网站作出回应,在声明中称:土地期满后的处理方法,是针对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该宗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处理方式。
被指与法抵触
此前媒体争议的焦点是,在上海4幅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预申请须知》中,“土地期满后的处理方法”一项均出现了“出让人收回并补偿相应残余价值”或“出让人无偿收回”等内容。这一表述迅速引发舆论反弹。在不少媒体的解读中,这意味着,“卖完地的地方政府在70年后又可以将所有土地收回来,重新再卖一次”,“若买房等于交70年租金”。这种做法,被指与《物权法》相抵触。
上海并非孤例
但查阅相关资料可见,关于“土地期满后的处理方法”,并不仅见于《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上海的做法与现行法律并不抵触。北京、厦门、珠海等地有关土地出让合同的资料,关于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的处置问题,均为意思相同的格式化表述,上海规土局的做法并非孤例。
现有法律允许住宅用地使用权到期后自动续期,但其他类型的土地则需要报主管部门批准。所谓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情形,主要针对住宅用地以外的土地。不过,根据现有《土地管理法》规定,若为公共利益需要,住宅用地的使用权也可能被收回。
早就存在于合同
中国房产信息集团分析师薛建雄称,他查阅了近期上海100余幅地块出让须知,发现均有土地使用权期满后由“出让人收回并补偿相应残余价值”的规定,而这一意思的表达其实是一直存在于土地出让合同的。“只不过以往土地出让合同里的条款只有交易双方能够看到,而现在则将这一条款添加到了土地出让须知里,所有想了解情况的人都能看到而已,客观上也造成了媒体的关注。”
收回细则不明确
17日,嘉定区规土局用地科一位工作人员特意查阅了相关土地出让合同文本。
克而瑞分析师付琦则分析称,虽然合同上的规定表述较为严谨和全面,但和出让须知传达出来的意思其实差不多,都是土地使用权期满后,尽管土地上的附着物归原土地使用人所有,但出让方仍拥有所有权,而一旦使用权期满临近,由于具体的收回细则并不明确,将会产生很多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