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处以上取得收入如何申报个税
深圳新闻网-晶报
今年1月份以来,2010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个人,纷纷主动向地税部门进行个税自行申报。为帮助广大市民了解相关政策,本报继续邀请市地税局咨询中心就相关热点问题进行解答。
坪山新区黄小姐来电咨询: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该如何办理纳税申报?申报时应填写哪种申报表?
地税局方小姐回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纳税人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于取得所得的次月7日内,选择并固定在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申报时,应报送《个人所得税月份申报表》(可在地方税务局网站http://www.szds.gov.cn免费下载,也可以直接到各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的办税服务厅免费领取),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相关资料。
罗湖区杨先生来电咨询:我是中国居民,近期出差在国外,在国外有取得收入。问: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应如何进行纳税申报?若来不及办理自行申报,能否延期纳税申报?
地税局方小姐回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的规定,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应当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中国境内户籍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申报时,纳税人应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相关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纳税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南山区王先生来电咨询:哪些外籍人员需要在中国境内办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办理自行纳税申报后,税务机关能为纳税人的申报内容保密吗?
地税局方小姐回答:“年所得12万元以上”需要自行申报的纳税人,不包括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即外籍人员如果被判定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又或者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即被判定为居民纳税人,且年所得超过12万元以上的,则需要向中国境内地方税务机关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八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的情况保密。如果一旦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没有依法为纳税人保密,外泄了纳税人的有关信息,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福田区钱小姐来电咨询: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如果没有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办理纳税申报,要负什么法律责任?
地税局方小姐回答: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如果没有在纳税申报期内办理纳税申报,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一方面,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如果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即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另一方面,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如果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因此造成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盐田区任小姐来电咨询: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不如实申报,目的是为了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应负什么法律责任?
地税局方小姐回答: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对其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另外,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深圳地税12366税务咨询中心 方丹晖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