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产前假、哺乳假需有医院证明
上海商报
商报记者 王雅君
上海市卫生局昨天在网上公布了本市医疗机构依法开具产前假和哺乳假有关疾病证明的通知。
通知指出,根据《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等规定,女职工妊娠28周以上可以请产前假两个半月,产前假只能按预产期在产假前执行;产假结束后可以请哺乳假六个半月。女职工妊娠开具产前假,需经二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和各种严重的妊娠并发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疾病,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
经二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患有产后严重影响母婴身体健康疾病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哺乳假。通知规定,可能影响正常生育和严重影响母婴健康的疾病,均须副主任及以上技术职称的相关专业医师确诊,并由其所在的二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医务处(科)盖章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