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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相烟草广告:管不了还是不想管

深圳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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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廷刚

据《京华时报》报道,本周日将是我国签署《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五周年的日子。作为缔约方,时至今日我国仍无一部国家级的无烟立法。特别令人纠结的是,烟草业变相广告无法可禁,其触角还伸向公益领域。2009年9月到12月间,52家烟草企业捐赠公益及文体活动达79起,覆盖全国40个县市;2010年11月,国家烟草专卖局还为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设立了金叶基金,捐款1000万元用于支持两个公益项目。

烟草业变相广告泛滥,远非新话题,其借公益之名,行推销之实,地球人都知道。但真如报道所言是无法可禁吗?如果细细梳理,便知此论大谬不然。

我国是较早对烟草广告实行严格限制的国家之一。《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于2006年1月9日起在我国正式生效,其第13条明确要求:缔约方应广泛禁止所有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其中特别指出禁止对国际事件、活动和/或其参加者的烟草赞助。《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烟草专卖法》以及《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等对于广告的场所、内容、发布程序等都有限制。可以说,我国的法律法规有的甚至比《公约》的规定还严苛。因此,说无法可禁有些说不过去。

监管部门禁令丛出,烟草行业我行我素。有人讽之为:当你看见电视上那些气势磅礴但又不知所云的广告时,十有八九就是香烟广告,如成都娇子品牌形象广告片——“境由心生”篇还获得过“中国企业策划案例金奖”。但消费者心知肚明,除了没有一个“烟”字,谁都知道,那是烟草业的变相广告。既是烟草业广告,哪怕像孙悟空有七十二变,但依然受法律法规所约束,怎会无法可禁呢?

笔者看来,无法可禁是托词,根源则在利益掣肘。在很多地方,烟草业是当地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2007中国企业500强”发布,其中10家烟草企业榜上有名。在GDP崇拜和税收最大化的施政原则之下,地方政府大力扶持烟草业甚至到了无所不用其极的地步,自然对类似变相广告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而一些媒体“利”字当头,自然会心甘情愿当烟草企业变相广告的“从犯”。部分烟草企业也会利用自己强大的游说公关能力,千方百计寻求地方政府特别是职能部门的庇护和法外开恩。例如,上海市虹口区人大代表曹永明连续两年提出书面意见——建议禁止中华牌香烟设立“爱我中华”大型户外广告,但行政职能部门答复说,带有“上海烟草公司”企业名称的“爱我中华”广告,是兼有一定的公益内容和烟草企业信息的“烟草企业形象广告”,内容并无《广告法》和《烟草广告管理暂行规定》明确的禁止情形,发布形式也不在法律禁止范围。如果明白中华品牌是上海烟草,更是中国烟草的“宝贵财富”,那么就不难理解某些行政职能部门的暧昧言行了。

按照承诺,《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在中国生效三年后,中国所有烟草制品的包装上,必须印上不低于30%面积、可轮换的健康警语。生效5年内禁止媒体烟草广告。现在,五年大限将到,全面清理、禁止烟草广告,既是我国履行国际义务的要求,更是保障国民身心健康必须承担的责任。对久禁不绝的变相烟草广告决不能无所作为,而要坚决切断烟草企业与地方政府间的利益关系,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防微杜渐,从根本上不给烟草企业的变相广告以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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