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6种特殊情形可照顾生二胎
商务微新闻
昨日,记者从2011年重庆市全市人口计生工作会议上获悉,为解决目前离婚后再婚家庭的实际困难等,重庆市人口计生委对照顾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特殊情形进行了补充规定。
根据《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关于“其他特殊情形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由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定并报重庆市人民政府备案”的规定,重庆市人口计生委对重庆市近年来再生一个子女的特殊情形进行了研究,新增了特殊情形照顾“生二胎”的具体条件。
按照规定,有6种特殊情形可以照顾生育二胎:如夫妻一方婚前生育或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未婚生育第一个子女后办理结婚登记,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再婚夫妻婚后因子女死亡,一方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等。
重庆市人口计生委有关负责人表示,补充规定体现了人口计生工作以人为本的态度,有利于促进离婚再婚家庭的和谐。有关补充规定的具体条件,市民可向当地人口计生部门进行咨询。
附:重庆市再生育特殊情形补充规定
一、夫妻一方婚前生育或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可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二、未婚生育第一个子女后办理结婚登记,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可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三、再婚夫妻婚后因子女死亡,一方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可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四、丧偶再婚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1.再婚后因子女死亡,丧偶一方现依法育有两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2.丧偶一方有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属于合法生育,另一个子女属于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未经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生育,另一方无子女的。
五、申请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适用《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独生子女”再生育政策:
1.本人为依法收养,且无证据表明有其他兄弟姊妹的。
2.其父母曾依法生育二个以上子女,因子女死亡现只存活本人一个的。
3.本人原为独生子女,其父母再婚后未生育或收养子女的。
4.其父母曾依法生育二个以上子女,再婚后因子女死亡现存活本人一个,且其父母再婚后未生育或收养子女的。
六、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办理再生育审批时,夫妻生育的子女死亡,且死亡子女有子女的,死亡子女计入该夫妻的现存子女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