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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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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项名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2、事项性质:行政许可。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商务部令 2004年第14号),

4、办事程序:

(1)、对外贸易经营者可登录商务部网站“对外贸易经营者网上备案登记”专页(http://iecms.mofcom.gov.cn/iecms/index.jsp),并在网上认真填写《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登记表》中所有事项的信息,确保所填写内容是完整、准确和真实的。

注意:在登记时请选择“大理州商务局”作为“备案登记机关”,并使用简体中文填写表格。

(2)、对于拟工商注册成立的新企业或拟工商登记的个人,可在办理营业执照的同时直接向工商部门申请“货物及技术进出口”的经营范围,然后再通过商务部网站,如上述办法申报。

(3)、对已工商注册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资),在登录网站备案登记之前,必须先到工商局增加“货物及技术进出口”的经营范围。

(4)、提交网上申请数据后,请将网上填写好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打印下来(包括正面和反面,打在同一张A4纸上)。认真阅读《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背面的条款,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负责人签字、盖章。

(5)、大理州商务局将在3个工作日内对备案登记资料进行审核。经营者可以点击“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理情况查询”,输入经营者名称关键字进行查询(如经营者名称为“大理州市xx有限公司”,则输入关键字“大理州xx”查询即可)。如查询结果为“有效企业”,就可以携带相关材料到州商务局外贸科领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6)、领取证书

5、需要提供的材料:(1)、盖章签字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2)、营业执照复印件(正本或副本);(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4)、企业法定法人或个体工商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5)、对外贸易经营者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6)、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须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财产公证证明;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须提交经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文件。以上材料复印件均需校验原件。

领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时,如企业名称、法人代表、企业类型、组织机构代码证编码和营业执照等项目如与通过网上所申报的信息不一致时,应由企业提交书面申请,由州商务局对外贸易科修改后才可发放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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