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保委挑战“付钱买底片”潜规则
上海商报
崇明县消保委针对霸王条款称:影楼不应该编花样来收取不合理费用
商报记者 应一琳
费时费力费钱拍了一套艺术照,看着美美的照片却只能拿走其中的一小部分,心里不免觉得不公平。一直以来,摄影行业都存在着“付钱买底片”的潜规则,让不少消费者大呼“没道理”。近日,崇明县消保委针对这条盛行已久的霸王条款指出:影楼不应该编花样来收取消费者不合理的额外费用。
不还底片或侵害肖像权
郑先生夫妇在某摄影店拍摄婚纱照,在取照片时要求摄影店把176张底片全部交还给他,但遭到拒绝。婚纱摄影店提出条件,没有选中的底片每张10元,如要取回就得付钱。由于在拍摄前签订的协议中,双方对未选中的样片或底片如何处理没有说明,因此矛盾的焦点非常突出。
摄影店认为,按照传统的行业内做法就是消费者需另行付费方可取回,而消费者则认为自己交钱购买了服务,照片和底片理应归消费者所有。至于摄影店多拍的照片属拍摄过程中的正常现象,不应该额外付钱。如果不拿回未选中的样片或底片,会担心被摄影店用于其他用途,例如侵害消费者的肖像权等。
底片所有权归属消费者
崇明县消保委指出,郑某与婚纱摄影店签订协议拍摄婚纱照,婚纱摄影店根据消费者的要求为其拍摄并制作成相册,整个过程符合《合同法》中的承揽合同关系,即“消费者支付服务费,摄影店根据要求提供服务(制作作品)”。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同时,根据《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也就是说,即便摄影店拥有作品的著作权,也应该将作品本身(照片及底片)交给消费者。而且由于该著作权有肖像权的存在,其行使受到多方面的限制。
此外,从物权角度看,委托人对底片也享有所有权。摄影店和消费者签订的是承揽合同,摄影店得到的是服务报酬,而图像所依附的底片的所有权,在委托中已被消费者买断,在拍摄时被特定化,应归属消费者。
有权拒绝不合理费用
既然根据相关规定,在没有经消费者许可下,影楼不能使用那些未选中的样片或底片,为何还要保留不直接交还给消费者呢?消保委认为,这是一种特殊消费行为出现的现象。
消保委指出,现在社会上存在着一类行业,在消费者办理婚姻喜庆或者丧葬的过程中,行业经营者掌握了消费者在处理该类消费时都不会计较花费的习惯,编出花样来收取不合理的额外收费。虽然现在该类行业规定还没有很完善和细致,还不能很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是,无论经营者使用何种手段收取额外费用,如果事前没有告知消费者,那么消费者就有权拒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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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楼市场投诉较往年增加25%
王先生与女友恋爱两年打算结婚,今年初,两人在本市一婚纱店预约了一套婚纱照,支付了600元定金及4099元预付款。孰料,不久两人出现感情纠纷最终分道扬镳,结婚照只好取消。由于合同里没有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对于能否退款,店家和顾客僵持不下。据青浦区消保委统计,今年以来,本市有关影楼的投诉较往年增加了25%,主要问题集中在合同签订不规范、收款后影楼“易”主、拍摄效果货不对板等。
记者了解到,由于影楼市场缺乏相关规定,一些影楼使用自制的协议书,在协议书中只对诸如价格、套系等主要内容进行了约定,而对于一些细节或者比较具体的违约责任赔付问题都没有明确条款。因此,一旦在这过程中有变数情况发生,双方就难以对具体违约事项进行区分,极易产生纠纷。
现在,拍婚纱照、拍个人写真集已是崇尚个性张扬或者怀旧的一种生活方式,无论是准备办喜宴的结婚男女,还是准备庆祝金婚的老夫老妻,摄影市场潜力之大,让各种风格的影楼应运而生,但也因此存在着鱼龙混杂的现象。“合同不规范”、“影楼易主”、“照片质量差”等成为投诉焦点。
相关提醒
签合同要明确违约责任
婚纱摄影行业虽然规定了《上海摄影行业摄影业务合同格式条款》,但有些影楼并没有遵循。青浦区消保委提醒市民,选择影楼要货比三家,在了解清楚服务的内容后再与企业签订下书面合同,并将摄影过程中所可能涉及到的各项内容、违约责任都明确在合同中,以免日后一旦发生纠纷时,能够有据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