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规定公租房租金在市价八成以下
一财网
广东省政府12月6日公布《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对公租房保障对象、保障标准、配套政策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其中,意见规定,公租房租金水平按照不高于同期、同区域、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平均租金的80%确定。
按照《意见》,公共租赁房的保障对象主要是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就业职工;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有稳定职业并在就业地居住满一定年限、符合保障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逐步纳入保障范围。
在保障标准方面,新建的成套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并可根据申请家庭的人口规模配租不同面积的套型住房。坚持定向出租,只租不售,超标退出,循环使用,规范管理。
共租房将坚持“谁投资,谁所有”,投资者权益可以依法转让,但公共租赁住房性质不变。公共租赁住房可以由政府投资建设,也可以由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可以通过新建、改建、配建、收购、租赁等方式多渠道筹集。
在政策配套方面,《意见》要求,各地应加快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土地储备制度。国土资源部门应将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利用供应计划,予以重点保障。对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给予税收优惠。
在承租方面,《意见》规定,每个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供应的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房实行合同管理制度,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3-5年,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经资格审核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水平由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租赁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租房区域、位置条件和建设管理成本等,按照不高于同期、同区域、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平均租金的80%和住房困难群体的收入水平分层次确定,并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租金的具体标准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
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转租或闲置,对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或延长期届满后仍不退出承租住房的承租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退出;出租人可按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租金的2倍计收其超期居住的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