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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了20多年 调解员能否按件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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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导报记者 梁士兴

农村一直是我国普法工作的难点。“村民法律观念欠缺。”一位基层法院法官对经济导报记者说。

4日,全国法制宣传日前夕,导报记者在济南市天桥区法院大桥法庭采访时了解到,随着近年农民法律意识的提高,“遇到家庭、邻里之间的不平事,都希望到法庭讨个说法。”但实际上,许多纠纷并没有进入诉讼程序的必要。

由于传统文化浓厚等特殊性,在农村,调解好比判得好更需要法律智慧。其中,人民调解发挥着重要作用,导报记者了解到,为了提高人民调解员的积极性,大桥镇当地曾初步提出人民调解员“按件计费”,由有关部门给予补贴的做法。

农村十案九调

导报记者刚到大桥法庭时,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原告在大桥法庭庭长宋亮的耐心解释下刚刚撤诉。而这起案件是农村纠纷的一个典型事例。

去年11月的一天,原告村民听到其母亲在院门外与人吵架,随即拿起一把铁锹,由自家院墙的一个豁口处跳出,意帮其母亲吵架。但让他没有想到的是,当时刚刚下过大雪,路面结冰,他跳出后当即滑倒摔伤(右胫骨骨折,后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他认为跟其母亲吵架的人对其负伤应负法律责任,后向派出所报案。但派出所认为他人未对其腿部有故意伤害行为,故未予立案。该村民不服,今年又向大桥法庭提起诉讼,索赔医疗费等近1万元。

自己摔伤,还向他人索赔?宋亮告诉导报记者,该村民腿部受伤是其个人原因造成,派出所也有不予立案的决定,这缘于他对法律规定的不了解,法律也不会支持他的诉讼请求。宋亮说,实际上,在农村有很多纠纷可以消除在进入诉讼程序之前。比如有些村民之间因赌博而发生的欠款,一些村民还理直气壮地到法庭起诉,要求对方给付赌博之债,这样的诉讼请求显然不会被支持。

宋亮对导报记者说,像这样的案子,村民纠纷起诉到法庭之后,很多都需要与村里联系调解。大桥法庭处于济南市区和农村的城乡接合部,所辖区的居民大部分文化水平相对不高,因此法庭受理的案件类型更加多样化。大桥每年结案200多起,最大的特色是调撤率保持在80%以上。

在村里、镇里解决问题,村民容易接受,村民感觉,上法庭解决就是撕破脸皮。这样,就需要村里的人民调解员发挥积极作用。宋亮说,“现在大桥法庭的5个陪审员中,有3个是村支书。”

人民调解员多由村主任或村支书等村委会委员担任。“跟法院不同,他们有自己的一套调解方式,尽管道理是一样的,法官耐心解释他们可能不接受,但村主任大大咧咧地说上几句可能就管用。”一位法官说。

经费瓶颈

不过,法院人士也表示,人民调解虽然在处理基层纠纷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近年来人民调解员的积极性也受到了经费制约。

今年8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人民调解法》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但这里指的是不针对被调解方收取任何费用。同时,《人民调解法》规定,“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

《人民调解法》将于2011年1月1日施行,此前,关于人民调解员的补贴问题散见于多个法律文件中。

根据1985年司法部、财政部关于修订《司法业务费开支范围的规定》的通知,“调解费”包括,调解委员会的办公文具、纸张补助费,调解人员学习专业资料费、误工补贴、表彰会经费,无固定工资收入、工作成绩优异的调解人员生活补助费。

1991年颁布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调解员奖励办法》,其中对于人民调解员的奖励,共规定了7种条件,并分为模范人民调解员、优秀人民调解员、先进人民调解员3种称号。

1989年颁布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调解委员的补贴经费,由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解决。

这些法律文件颁布于约20年前,且规定经费由村里解决,这也直接影响了人民调解员的积极性。

导报记者了解到,大桥当地提出的建议是,“人民调解员每调解一个案子后,到法院或者司法厅备案,并领取一定的费用”,以此激发人民调解员的积极性。

但一位基层法院领导向导报记者表达了他的不同看法,“很难操作,不好控制。调解本身就是人民调解员的职责,何况他还领取了一定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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