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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鹏错案引发诽谤罪存废激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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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雪琳

王鹏之所以“惹火上身”,是因为“涉嫌诽谤罪”。

目前,宁夏吴忠市已纠正“跨省刑拘”王鹏错案,处理有关责任人。

如何遏止警力、司法权力滥用?王鹏错案在引发诸多反思的同时,也成为了又一个活生生的普法讨论教材。争议焦点之一落在了对于“诽谤罪”的认识上。

此外,这一举报是否属实,有待权威调查揭开真相。

问责之后 举报是否属实待查

导致王鹏被跨省刑拘,是因为担任甘肃省图书馆助理馆员的他曾多次写信举报大学同班同学马晶晶,认为特殊的“高官”家庭背景,助其在公务员招考中作弊。

11月23日,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将王鹏刑事拘留,理由是“涉嫌诽谤罪”。

马晶晶,吴忠市人,2007年毕业后通过公务员考试进入共青团银川市委。马晶晶的父亲马崇林现任宁夏回族自治区扶贫办副主任,母亲丁兰玉现任中共吴忠市委常委、市政协主席。

11月27日,王志昌从吴忠赶到北京寻求法律援助。

12月2日,吴忠市委、市政府召集媒体记者开会,通报决定纠正利通区公安分局跨省刑事拘留王鹏错案,并处理了有关责任人。

据吴忠市委、市政府通报,11月23日,吴忠市利通区公安分局以涉嫌诽谤罪对当事人王鹏实施刑事拘留,案件发生后,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和热议。审查结果认为,利通区公安分局在办理王鹏案件中存在过错,将本应属于自诉法律程序的案件按照公诉案件办理,属于错案。

吴忠市公安局决定,利通区公安分局以涉嫌诽谤罪刑拘王鹏,使用法律不当,是一起错案,予以依法纠正,立即解除对王鹏的刑事拘留。吴忠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处理本案件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市公安局副局长、利通区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利通区公安分局党委书记、局长何泽祥予以免职;责成利通区区委对负有分管责任的利通区公安分局党委副书记、政委汪红东予以免职;责成有关部门对涉及本案件的相关事宜作进一步调查。

当地政府的问责可谓及时,但事件的另一聚焦所在,即马晶晶是否存在作弊行为,仍有待查清。

自诉案竟按照公诉案办理

在多位法学家中,此次跨省追捕所依据的“涉嫌诽谤罪”存在争议,更有法学家建议直接从《刑法》中剔除这一罪名,以杜绝公权力的滥用。

当地警方此前称,刑拘王鹏是因他发帖损害了公务员考试的秩序和声誉,警方认定其行为“严重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

据《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但该法条也规定,“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即当事人认为受到了侮辱或诽谤,需自己举证并到法院起诉,属于自诉案件。然而争议之处恰在于该法条对于例外情况的规定——“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正是这一条规定,给了吴忠市警方理由跨省追捕王鹏,并将其刑拘。

但根据2009年3月公安部下发的“关于严格依法办理侮辱诽谤案件的通知”,专门提醒各公安机关,“如果将群众的批评、牢骚以及一些偏激言论视作侮辱、诽谤,使用刑罚或治安处罚的方式解决,不仅于法无据,而且可能激化矛盾”。其中严格限定了可被认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三种情况:(1)因侮辱、诽谤行为导致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2)因侮辱、诽谤外交使节、来访的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等人员,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3)因侮辱、诽谤行为给国家利益造成严重危害的其他情形。

公民发帖举报公务员招录徇私舞弊不在其列。

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教授于建嵘告诉《第一财经日报》记者,王鹏的行为,不符合上述三条规定的任何一种,因此根本不能被纳入公诉范围。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何兵则直称吴忠警方沦为官僚的家丁,是对警察权力的滥用。

新华社昨天播发的《遏止滥用警力迫在眉睫》一文中指出,人们有理由怀疑,这起错案的背后会不会存在权力干涉司法、公权私用等更深层次的问题?

“诽谤罪”剔除就能避免错案?

近年来,一些地方公安机关介入“诽谤罪”的情况并非个案。

对此,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在博客中发文称,目前有些地方的公安机关在办理侮辱、诽谤案件过程中,不能严格、准确依法办案,“跨省抓捕”难以根治。因此,他建议将侮辱诽谤这一罪名从刑法中剔除,以民事纠纷论处。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韩玉胜则对记者表示,他并不赞成取消诽谤罪。

“单就诽谤罪来说,在各国立法中都是最基本的罪。”他说,中国制定诽谤罪的初衷也并非保护特权阶层,且在实践中,诽谤罪也确实起到了作用。“如果仅仅是用民事赔偿的方式,那我给你一千块钱,然后给你造一千块钱的谣、骂你一千句行不行?”

在韩玉胜看来,取消“诽谤罪”就意味着不受刑事追究,反而会助长侮辱诽谤的现象。

于建嵘认为,此案还不到讨论立法修改的层面,公安部此前下发的通知,正是对公权力介入诽谤罪侦查的规范。“这个规定就是为了杜绝现在各个地方利用公权力去对付公民的举报或者网络上的发帖行为,各个地方应该要认真贯彻公安部门这个规定的。”

如何防止以“诽谤罪”之名滥用公权?何兵谈到了司法独立。他呼吁,必须让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形成实质上的监督、制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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