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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严字当头 银行动态拨备率2.5%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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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强动态拨备率2.5%传言成真,加大了银行过度放贷的资金成本,对银行资产扩张经营模式是一种极大的限制,但更严的监管也未必是更好的监管。

本刊记者 叶兰娣/文

按照16世纪法国法理学家让·布丹的话来说,金融是"国家的神经"。而对"神经"的管理应该近乎国家管理的最高艺术。

对于中国金融系统中最核心的银行业的监管至少也是一门绝伦的技艺。巴塞尔Ⅲ的中国版本已流传多日,缓冲资本、逆周期等概念已深入人心。

宏观审慎成为中国银监会此轮监管改革的关键词。所谓宏观审慎指金融监管当局为减少金融危机或经济波动给金融体系带来的损失,从金融体系整体而非单一机构角度实施的监管。

不仅通过资本充足率监管微观个体的安全,还通过诸如流动性指标、杠杆率、动态拨备等方式全面监管宏观风险,杜绝风险的跨业传染,对行业风险进行警示和控制。

银监会主席刘明康早已宣告,提高监管力度和有效性,监管必须长牙齿,不应允许"太复杂而难以监管"的银行存在;干预措施应及时、尽早且足够频繁;须能够介入银行最高层的决策;须有能力从银行获得及时、准确的数据。

这是一个监管长牙齿的时代,监管的触角将无处不在。

这一思路,在银监会近日下发各大金融机构的一份文件中显露无遗。

最强动态拨备率监管工具

去年7月以来,银行股一直被不断出台的监管政策所压制,从提高资本充足率到提高拨备覆盖率等,从地方融资平台贷款的严格自查到房地产贷款的严格限制,从信贷风险评级的逐渐加强到巴塞尔协议Ⅲ的出台????监管趋紧的预期仿佛没有尽头。

在最近下发的这份文件中,银监会表示,近期将着力做好资本充足率、动态拨备率、杠杆率和流动性比率四项监管工具的发展建设工作。

在资本充足率方面,银监会将统一研究我国资本监管政策规则,统筹考虑1988年协议、新资本协议和国际金融监管改革新规则的要求,审慎设定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明确核心一级资本、一级资本和总资本的比例水平,对所有银行实施留存资本缓冲要求,并考虑对系统重要性银行设置附加资本要求,研究探索在信贷高速增长、系统性风险不断累积的情况下实施逆周期资本缓冲要求,通过资本监管实施微观审慎监管和宏观审慎监管目标。

在上述文件中,银监会明确提出了动态拨备率要求,市场流传颇广的2.5%终于在正式文件中落地。具体规定是,对于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金占贷款余额的比例原则上应不低于2.5%,同时贷款损失准备金占不良贷款的比例原则上应不低于150%,两者按孰高要求执行。

2.5%的规定实际上是对拨备监管指标的完善,以前的拨备率还是拨备覆盖率,都是静态意义上的监管标准,如同贷存比一样,都有时点监管的限制,银行可操作的空间较大,给监管效果带来一定的折扣。

一银行分析师指出:"2.5%动态拨备率是非常严格的监管标准,它的实施意味着银行贷款的增加,拨备的支出也随即增加,加大了银行过度放贷的资金成本,对银行进行资产规模扩张是一种极大的限制,是以限制规模增长的方式来防止银行风险的扩张。"

同时,银监会表示要区别各类机构的风险状况,对于贷款分类偏离度低、不良贷款率低的银行,要制定激励性的过渡期安排和达标安排,着力强化机制约束,激励银行充分计提拨备。

目前商业银行均计提1%的一般准备,此项资金被计入附属资本。如果考虑该1%的损失准备,那么银监会的2.5%达标并不难。文件中,银监会表示将加强与财税部门的沟通,推动拨备在银行成本中的客观反映,并在资本充足评价中充分考虑一般准备的附属资本属性。

可查资料显示,财政部、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相关文件对金融业呆账帐准备的管理规范中都涉及"一般准备"这一概念。银监会颁布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银监会[2004]第2号令)中规定:一般准备是根据全部贷款余额一定比例计提的,用于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的准备,并将一般准备纳入附属资本范围。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5]49 号)的规定,金融企业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根据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余额的一定比例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一般准备,一般准备的计提比例由金融企业综合考虑其所面临的风险状况等因素确定,原则上一般准备余额不低于风险资产期末余额的1%。

风险覆盖的全面性和有效性始终是银监会关注的重点。

银行监管工作不但重视传统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监管,而且越来越多地强调商业银行加强流动性风险、合规风险、信息科技风险和声誉风险等的管理,要求商业银行不断探索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深化和细化对每类风险的管控措施。

对于杠杆率,分子将采用一级资本,分母应覆盖表内外所有风险暴露,综合考虑表内风险暴露、非衍生品表外项目和金融衍生品的全额窗口头寸,对银行杠杆率水平进行审慎限制。

在现有流动性指标的基础上,引进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融资比率,对银行在压力情况下的一个月内持续经营能力和一年以上长期资金匹配程度都进行监测评价。

重点行业风险管控极为细致

除了严格的动态拨备率的意外,对一些眼下市场十分关注的重点行业的风险管控,银监会的文件都规定的非常细致,尤其对于银行平台贷款、房地产贷款以及产能过剩行业、能耗污染行业的信贷政策进行了极为细致的规定,特别明确了若干不予贷款的情形。

可以说,对于行业风险的监管已经深入银行经营管理的微观层面,种种规定让人想起老式的行政命令式的监管思路。

据悉,银监会会定期向银行业金融机构集中、系统地通报宏观经济金融形势,提示银行业面临的主要风险,明确相应的监管要求。但预警和命令的界限难以清晰。

这份文件对平台贷款处理做了细致的规定,可以说这也是前期平台贷款清理工作的最后文本。

依据平台公司自身经营性现金流覆盖情况,平台贷款可通过整改为公司类贷款、保全分离为公司类贷款、清理回收、仍按平台贷款处理等四种方式进行分类处置。

对保全分离为公司类贷款和清理回收类贷款须设定处置时间表,银监会各级派出机构要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及时监督掌握贷款处置进展。

文件要求银行协助地方政府做好不再承担融资任务的平台转轨改制工作,并表示对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本息的贷款应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制定还款计划并落实还款措施,必要时应督促地方政府追加风险缓释措施或逐步收回存量贷款。

要在充分协商基础上,有力推动修订原贷款合同中"整借整还"等不科学条款。建成之后的项目(包括铁路、公路、基础设施等)贷款应立即进入还本期,原则上每年至少两次等额还本,有的小额贷款可以争取做到每季还本,利随本清,以实现风险的准确暴露和稳步缓释,严格防止常青贷款。

银监会要求平台贷款到期后不应展期或随意重组,要按照项目现金流、押品价值、还款能力和意愿等因素,对平台贷款实行严格分类,并做好准备计提。平台贷款的拨备覆盖率及贷款拨备率,不得低于一般贷款拨备水平。

而对于房地产贷款除继续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外,要求加强对个人消费贷款、个人经营性贷款的管理及其用途的跟踪监测,严禁用于购买住房。努力实现各地各行信贷政策执行的一致性,严防监管套利。

文件特别警示了对于大型房企集团的信贷风险。要以集团为单位,以名单为基础,实行集团并表授信管理,集团及各成员企业贷款总额不得超过在建工程的五成。

大额集中度风险评估应涵盖银行持有的房地产公司短期、中期票据以及其他形式的各类授信。同时,对集团内部关联交易要进行跟踪监测。

对于房地产贷款,明确了各种限贷、不贷的情形。要求对于存在高价购地、跨业经营、过度扩张、负债率偏高等问题的高风险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密切关注其经营状况,一旦资金回笼出现紧张,应及时采取保全措施。

对于土地闲置、改变土地用途和性质、拖延开竣工时间、捂盘惜售等违法违规记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停止对其发放新开发贷款和贷款展期。对闲置土地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未进行相应使用处理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主要负责人需向银监会或相应银监会派出机构作出书面说明。

文件要求对于不符合国家节能减排政策规定的高耗能、高排放项目,严禁发放任何形式的新增贷款及授信。要密切关注船舶制造、钢铁、平板玻璃等产能过剩行业的贷款风险波动状况。对于列入淘汰类的项目,必须尽快采取措施收回并保全贷款。对于列入工业与信息化部和各地落后产能淘汰名单的企业,应及时开展信贷资产保全。要密切跟踪各地被淘汰企业名单调整变化情况,提前制定处置预案。

降低金融体系关联性风险

银监会研究局副局长李文泓在今年7月份的一篇文章中指出,此轮金融危机既不是因为通货膨胀高企,也不是因单家机构出现问题、风险传染至整个金融体系而引发,而是源于在信贷和资产价格高速增长、经济金融长期繁荣情况下系统性风险的不断增加。

他表示,此次危机发生之前,全球经济普遍处于高增长、低通胀的良好状态,单体机构资本充足、不良率很低。这充分表明,过去以控制通货膨胀为目标的货币政策加上以资本监管为核心的微观审慎监管,尚不足以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

银监会的这份文件阐释了银监会将以什么样的思路去构建银行业的新的监管制度建设。在这份文件中,银监会表示,要按照"国际经验和国内实际相结合"、"风险约束和长远发展相结合"、"微观审慎监管、宏观审慎监管和银行外部基础设施改革相结合"的原则,稳步而深入地推进我国银行业监管制度建设。

银监会主席刘明康此前在一篇文章中指出,要建立杠杆率监管制度,加强对单个银行机构以及整个银行体系杠杆化程度的监控,以在宏观审慎层面防止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负债的过度扩张和过度承担风险,并在微观审慎层面对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形成有益补充。

刘明康表示,在强化单个机构监管的基础上,不断提高对系统性风险的监测、分析与管理能力,防范因风险的同质性、关联性、集中性和周期性而导致的系统性危机,实现宏观审慎和微观审慎监管的有机结合。

实际上,金融机构间的关联风险显然是银监会的敏感神经。对银行跨业综合经营的要求将进一步提高,对银行信贷转让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

这份文件要求商业银行加强对综合经营试点的后评价。对于所投资跨业子公司一段时期后管理与业绩仍不能高于行业平均水平,对集团公司不仅没有帮助反而有所拖累的,就应该坚决退出。要求开展跨业经营试点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必须具备综合并表风险管理能力,并建立风险隔离安排,必须建立严格的机构、资金、业务、信息和人员的防火墙体系。

银监会已经在高度重视贷款转让的潜在风险。它更为直接的指出,尤其是所谓拆分性贷款转让,其实质是无监管、无约束的资产证券化的粗糙翻版,只能对盲目的风险蔓延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应当明令禁止。

9月份,刘明康在新加坡举行的第16届国际银行监督官大会上发言指出,这场全球危机表明,关联性是危机负面效应放大的主要渠道,过高的关联性会导致单家金融机构的风险事件通过溢出效应跨市场、跨地域传递,使得金融体系更容易陷入普遍的、系统性危机。

在这种情况下,应首先打破所谓的"全能银行"模式,而且,对关联度高的系统性金融机构提高资本标准、增加自救和"生前遗嘱"等要求远不如通过强化事前结构化监管安排来降低金融体系关联性来得有效。

更严的监管=更好的监管?

中国银行业监管的趋严将是毫无疑问的,保障银行体系的安全也是银监会的职责所在。但监管要考虑可能的经济成本,在严格监管和市场活力之间的平衡是一种艺术。

此前流出的银监会巴塞尔协议Ⅲ的中国版本初步得到了证实,许多指标超过了巴塞尔Ⅲ的要求。

这份文件在银行业界引起了不小的反弹。此前也有专家指出,中国的银行体系是否需要超过巴塞尔Ⅲ的监管要求,即便是处于金融危机爆发地的美国,其监管改革方案力度也小于欧洲,更严的监管意味着本国银行机构在国际舞台上竞争时处于劣势。

国际金融协会主席、德意志银行董事长兼执委会主席约瑟夫·阿克曼(Josef Ackermann)此前曾表示,目前对于系统性风险并没有真正的定义,而且金融机构之间相互关联的,这种系统性关联的定义是什么?一个机构的失败对市场影响有多大?应该用什么样的方式去解决?这些都处于探讨阶段。只有明确系统性关联的定义是什么,才能去探讨这种系统性关联的成本是什么。监管者首先要充分了解监管改革的累计经济成本。

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鲁政委也表示,如果从保持金融机构长期稳健运行的角度来看,未必就是越谨慎越安全。因为过于严厉的监管,可能加大金融机构的运作成本、弱化金融机构的盈利能力、令金融机构将高风险的活动逼向"监管雷达屏"之外,长期反倒可能成为酿成危机的重要因素。

比如,1980年代后半期美国的储贷机构危急,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是因为此前限制存款利率上限Q条例的限制。本轮金融危机中表外化业务的大规模膨胀,在很大程度上是试图规避巴塞尔协议引入后对表内资产的资本要求。

而经验研究也显示,在1989年引入巴塞尔协议之后,与此前相比,全球金融危机发生的频率不仅没有下降,反倒出现了明显的增加。因此,监管特别是更为严厉的监管,到底对金融体系和经济是一种什么的影响,客观说来,目前并未得出一致的结果。

因此,监管原则的"审慎",不等于严厉,其实质就是试图在保持金融机构平稳而可持续的盈利能力与规避风险之间寻找最佳平衡,而不是走向某个极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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