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再破壳 13央企试点分红权激励
中国经营网
沉寂4年之后,央企股权激励再次登场,令外界意外的是,此次展开股权激励的试点均为央企旗下的科研院所。
11月23日,国务院国资委宣布在13家中央企业开展分红权激励试点,将部分分配利润奖励给科研管理骨干。
但上市公司及已实施股权激励企业暂不参与试点。此举意味着央企股权激励改革取得进一步突破。
一直以来,国资委旗下的科研院所处于“尴尬”地位,与其他工业型央企相比,科研院所在国资体系的央企中更为弱势,并出现了创新能力不足等问题。
多位国资委专家认为,国资委新一届领导人开始力挺央企创新能力,但此举能否真正解决科研型央企的尴尬,还需拭目以待。
股权激励依然谨慎
23日,国资委下发《关于在部分中央企业开展分红权激励试点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决定在注册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央企所属高新技术企业、院所转制企业及其他科技创新型企业试点分红权激励试点,但上市公司及已实施股权激励企业暂不参与试点。
分红权是股权激励的一种,此举打破了股权激励在央企多年的沉闷状态。
实际上,股权激励此前一直被国资委决策层所慎言,早在2006年,国资委曾发文,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中试行股权激励。但该文件并未顺利实施。
“当时设定股权激励先在上市的央企中试行,主要是考虑到上市公司比较规范,透明度高,但在后来的清查中发现,一些央企上市公司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之时,存在很多不规范的行为,出现了实施条件界定不严,业绩考核不科学等问题。”一位国资委官员向记者解释了2006年股权激励为何实施不下去的一些原因。
2008年国资委会同财政部下发了《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一年后,仅上市公司烽火通信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在多位国资委专家看来,2008年的文件,实际上是在央企股权激励的闸门上上了锁。
前任国资委主任李荣融表示:“股权激励是市场经济中行之有效的一种激励方式,但股权激励是一把“双刃剑”,在我国市场经济还很不完善的条件下引入股权激励的方式,需要谨慎从事,发挥其积极作用,避免负面影响。”
“实际上,此次针对13家央企的分红权激励政策依然能看出国资委在股权激励方面的谨慎态度。”长期研究国资改革,并服务于科研院所改制的上海天强管理咨询公司总经理祝波善对本报记者说。
在祝波善看来国资委依然是谨慎谈股权激励的态度,可从《通知》的条文中判断,国资委在试点分红权鼓励上设定了一道道的“高门槛”。
一是明确了分红权激励试点企业的基本条件。试点企业应为注册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中央企业所属高新技术企业、院所转制企业及其他科技创新型企业。二是明确了激励对象的范围和激励水平。强调将激励力度与业绩持续增长挂钩,值得特别注意的是,此次分红权严禁“人人均沾”,激励对象只为科技型人才。三是防止重复激励,上市公司及已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暂不参与分红权激励试点;企业在岗位分红权激励或者项目收益分红激励企业只能选择一种方式,企业同一激励对象不得就同一职务科技成果或者产业化项目进行重复激励。
科研院所依然尴尬
既然国资委对股权激励依然是持谨慎的态度,但此次《通知》出台又是什么原因?在物价高涨,收入分配改革尚未明确之时,这13家央企高调试点分红权激励颇有“吃螃蟹”之势。
“国资委的新一届领导班子开始培植央企的核心竞争力和科研能力,更注重以人为本。”上述国资委官员认为“这13家央企均是科研院所集中的企业,留住人才,激励科研院所的创新能力是此次《通知》出台的真正目的。”
《通知》要求试点企业实施分红权激励,主要采取岗位分红权和项目收益分红两种方式。
其中,企业年度岗位分红权激励总额不得高于当年税后利润的15%,激励对象个人岗位分红权所得不得高于其薪酬水平与岗位分红之和的40%。而项目收益分红方式中,激励对象个人所获激励原则上不超过激励总额的30%。212>>
沉寂4年之后,央企股权激励再次登场,令外界意外的是,此次展开股权激励的试点均为央企旗下的科研院所。
“我们对这项政策的出台很欢迎,但这个额度并不高,能不能解决目前科研院所面临的实质问题并不好说。”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下属研究院一不愿具名的技术人员告诉记者。
那么,国资委旗下的科研院所到底存在什么实质问题?
事实上,自从2003年并入国资委以来,这些科研院所的身份一直很尴尬。“与其他体量巨大的生产型央企相比,我们就是小弟弟,一直处于姥姥不疼舅舅不爱的位置,在国资委考核的体系中,科研院所不能和其他型生产型央企相抗衡,所以均被大型央企所兼并。”上述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下属研究院技术人员说。
北京的一家央企科研院所高管曾向记者抱怨,“我们现在既不像企业,也不像科研机构,我们在项目招标时就遇到过身份的尴尬,在企业项目招标时,招标方却把我们当成科研机构排除,因为我们还是科研机构的名称;但在科研机构招标时,对方又把我们当成企业排除,因为我们已经实施了企业化转制,工商注册显示我们是企业,我们现在是两头不靠。”
2003年国资委成立之初,从原冶金部、机械部、纺织部、邮电部等所属的242家技术开发类院所中精选了29家纳入麾下。他们被定性为生产经营型的开发类企业,即自己赚钱养活自己。截至目前,经过几轮央企并购以后,在126家央企中,仅存10多家科研院所。
据了解,科研院所的资产量、利润总额等指标在国资委统领的央企总规模中所占比重很小,仅为1%左右。
面对如此尴尬地位,科研院所出现创新动力不足的问题,据了解,科研院所人才流失现象呈逐步上升趋势,但记者未能从国资委得到相关数据。
在科研型央企创新能力下降,人才流失的情况下,股权激励这把“双刃剑”的出鞘无疑是看重刺激这些央企经营者积极性的那一“刃”。而在这样的背景下酝酿《通知》的出台,不能不让人认为这也是国资委的一个无奈之举。
另外,上述中核集团人士提醒记者,《通知》所述内容主要是短期激励措施,并未在中长期激励上做出进一步阐释。
第三方监管待入
祝波善认为,分红激励确实有利于激发科技人员的技术创新,但如何在执行中做到公平科学是关键。除此之外,在激励实施条件的一些界定上应该更严谨。
在祝波善看来,对于研发费用的投入界定方面可能存在水分。《通知》要求,实施岗位分红权的试点企业近3年研发费用占企业年销售收入比例均在2%(含)以上,且研发人员人数不低于在岗职工总数的10%。
“这个就存在边界认定的问题,企业研发费用要占企业年销售收入比例均在2%以上,那么盖个研发用的办公大楼算不算研发投入?买几台设备算不算研发投入?”祝波善反问。
据祝介绍,国外发达国家的科研投入有80%用于人的直接投入,而在中国恰恰相反,用在科技人员方面的直接投入不足20%。
另外,激励人群的界定也可能存在水分,他认为应该通过90%民意的才能入选激励对象。
不过,对于这个观点,上述中核集团人员另有看法,“很多科研人员人缘并不好,如何保证他们的权利非常重要,建议央企的分红激励措施可以学习股市的预披露制度,让媒体和大众都有权利监督。”
为此,外经济贸易大学公共政策研究所首席研究员苏培科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建议,成立第三方机构加以监督以维护公平,防止有人变相套利。这样国资委在监管之前就先有一道监管程序。
资料链接:试点的13家央企名单
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
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
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
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
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
中国节能环保集团公司
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机械科学研究总院
中国钢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
北京矿冶研究总院
电信科学技术研究院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