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难何日走出“瞒报”?
第一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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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闻媒体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批评性报道,安监部门要实事求是地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并在报道后的两周内,将整改结果或查处进展情况向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反馈。
11月23日,国家安监总局在官方网站上发布“加强安全生产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上述要求。
这份指导意见还提出,要高度重视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做到善用媒体、善待媒体、善管媒体,增强监督效果,推进安全生产。
近年来,舆论监督工作越来越受重视,但一个部委专门就此出台文件还是比较少见的。
“舆论监督只是社会监督的一部分,重点应该在社会监督,完善整个社会监督的体系。”长期关注中国煤矿业,并多次实地采访过的记者孙春龙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在他看来,过于强调舆论监督,也许会加深这个行业的潜规则。
2008年9月15日,孙春龙发出《致山西省代省长王君的一封举报信》,由此引爆了网络。这也是媒体记者本职工作之外,以举报信方式对地方的“瞒报”行为进行监督。
举报信随后被网站删除了,但还是引起了中央领导的重视,国务院迅速组成调查组彻查山西省娄烦尖山铁矿“8·1”特大事故。
三天之后,孙春龙等接到了国家安监总局的通知,邀请他到山西去参与调查。当时他觉得这件事终于要大白于天下了,但到了山西才发现,事情远比想象的复杂得多。
直到当年10月7日,国家安监总局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山西省娄烦尖山铁矿“8·1”特大事故遇难和失踪共45人。发布会肯定了孙春龙所作出的努力。
近年来,中国矿难事故频发,中央政府三令五申要求加强煤矿生产,并严禁隐瞒事故情况,但“瞒报”现象却屡见不鲜。
本报记者曾多次赴现场采访矿难,但采访上难于突破。
在这些“瞒报”事件中,有多少是矿主行为,又有多少是政府行为?
显然,要落实指导意见中的“要本着实事求是、及时主动的原则,公开发布,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和新闻媒体监督”并非易事。
每起矿难发生之后,矿主和各地政府会对事故地点进行严密封锁。有调查经验的记者都知道,要进入现场并不是件容易的事,地方的“习惯性保护”对记者的调查构成各种障碍。
在类似事件采访中,记者面临的困难主要来自两方面:一是私营矿主和黑社会的人身威胁,二是地方政府部门的威胁。一些记者采访中还会遭到关押、设备损害、扣押证件等威胁。
与调查时的艰辛相比,不被遇难者家属信任,更让记者们寒心。“一开始他们根本不相信记者,觉得记者都是会拿了‘封口费’就走的,不愿意接受采访。”孙春龙说,在那些矿难的多发地,记者这个行当的声誉已经到了低谷。
2008年7月,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李家洼煤矿新井发生特别重大炸药燃烧事故。66名事故责任人和参与瞒报的官员受到责任追究,10名接受巨额“封口费”的记者也分别获刑。
梳理安监总局网站上今年6月份以来的安全生产简报,几乎每周都有矿难事故发生,“瞒报”现象依然存在。
“几十人的矿难依然没有有效遏制,影响恶劣,使煤炭工业的成就苍白无力。”国家能源局局长张国宝曾如此感叹。
多位接受本报问询的媒体同行认为,安监总局的这份指导意见要想改变“瞒报”的局面很难。
“安监总局的出发点是好的,但是,要建立制度,靠制度。”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主任斯伟江也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