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取得捐赠所得应一次性确认收入
深圳新闻网-晶报
福田区王先生来电咨询:现企业取得的非货币性捐赠所得,是否仍可按5年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地税局陶小姐回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于2008年1月1日至本公告施行前,企业取得的上述所得,已分5年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的,在本公告发布后,对尚未计算纳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一次性作为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因此,现企业取得的非货币性捐赠所得,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福田区王先生来电咨询:税务机关对企业进行税务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可否用于弥补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
地税局陶小姐回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开始,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以前(含2008年度之前)没有处理的事项,也按本规定执行。
盐田区宋小姐来电咨询:向境外企业支付款项时,如果双方约定源泉扣缴所得税的税款由扣缴义务人承担,应如何计算应纳税额?
地税局方小姐回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规定,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签订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即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时,凡合同中约定由扣缴义务人负担应纳税款的,应将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不含税所得换算为含税所得后计算征税。
因此,企业在向境外支付款项时,如果双方约定源泉扣缴所得税的税款由扣缴义务人承担,需将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不含税所得换算为含税所得后计算征税。
南山区潘先生来电咨询:非居民企业为中国境内的其他企业提供劳务,如果同一笔业务既有在中国境内的劳务收入,又有在境外的劳务收入,该如何确定应该在中国境内发生的劳务收入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地税局方小姐回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9号)规定,非居民企业为中国境内客户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凡其提供的服务全部发生在中国境内的,应全额在中国境内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凡其提供的服务同时发生在中国境内外的,应以劳务发生地为原则划分其境内外收入,并就其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劳务收入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对其境内外收入划分的合理性和真实性有疑义的,可以要求非居民企业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并根据工作量、工作时间、成本费用等因素合理划分其境内外收入。如非居民企业不能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税务机关可视同其提供的服务全部发生在中国境内,确定其劳务收入并据以征收企业所得税。
宝安区李小姐来电咨询:A企业和B企业合并为C企业,A企业和B企业的营业执照需注销,C企业的注册资金是A企业和B企业原注册资金,没有增加,C企业是否要重新缴纳实收资本印花税?
地税局方小姐回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规定,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分立包括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
龙岗区吴先生来电咨询: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竞拍所得的土地,没有开发即直接转让,请问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可否加计扣除20%的费用?
地税局陶小姐回答:纳税人将其取得的土地未开发即直接转让,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只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地价款、缴纳的有关税费,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其余的一律不允许扣除。所以不可加计扣除20%的费用。
(深圳地税12366税务咨询中心 方守贵 陶燕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