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世仁面对信用卡滞纳金,或也自惭形秽
深圳新闻网-深圳晚报
叶祝颐
1.35元的信用卡利息未还清,北京大学教授刘某出国交流一年,欠款已是原来所欠款的近200倍。日前北京银行将刘教授告上了法院要求偿还信用卡欠款利息及相关费用共计261.35元。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已受理此案(今日《深圳晚报》)。
从契约的角度讲,消费者既然办理信用卡,就应该了解信用卡使用规则。明确信用卡透支利息与滞纳金的计算方法,评估欠费的法律后果。虽然刘教授在出国之前已经还清了信用卡借款本金,但是尚有1.35元利息未清偿。刘教授应该承担这1.35元欠款的利息与滞纳金。从法律的角度讲,1.35元欠款事小,银行规则事大,北京银行将刘教授告上法院并无不妥。但是信用卡欠款一年翻了近200倍。信用卡透支利息、滞纳金标准如此之高,银行收费如此凶猛,当初“印子钱,一还三”的黄世仁恐怕也只能自惭形秽。如果刘教授当时欠款2000元,或者2万元,现在又该支付多少利息与滞纳金呢?毋庸讳言,刘教授应该为自己欠利息不还的疏忽承担责任。但是银行单方面制定的透支利息、滞纳金标准脱离了基本的生活常识,实是不折不扣的霸王条款,无论从情理还是法律上都讲不通。
现实生活中,除了像刘教授这样因为出国一时疏忽忘了偿还1.35元利息的案例以外,银行无节制发行信用卡,明知办卡人无偿还能力,开放透支功能,诱导办卡人大量透支,对办卡人不提醒、不警示,导致消费者承担巨额利息的事情并不鲜见。媒体曾报道了这样一件事:广州关老伯两年多前从银行透支2万元,利滚利滚到了20多万元的天文数字。按照银行现行贷款利率计算,商业贷款年利率在6%左右。两年的借贷时间,即使按照复利计算,消费者透支利率也不应超过本金的20%。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就是按照民间借贷的利率计算,两年时间,消费者的透支利息不应该超过本金。无论是刘教授一年时间欠款1.35元涨了近200倍,还是关老伯两年时间利息达到本金10倍,银行都难逃放高利贷的嫌疑,而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
既然银行与消费者之间的透支契约建立在违法、不平等的基础上,银行的规定就是违法无效的。消费者只应该承担合法的透支本金与利息,有理由拒付超出国家规定的借贷最高利息标准。对于关老伯来说,20万元是个天文数字,对于刘教授来说,偿还261元并不困难。但是欠款一年后就变成原来欠款的近200倍,换了谁都无法理解。既然银行拿法律说事,把刘教授诉至法院,我倒建议刘教授拿起法律武器,掀翻银行单方面制定的信用卡霸王透支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