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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让领导带班下井成为一道风景

中华工商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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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志新

10月7日,由国家安监总局颁发的《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将正式实施。这也是继今年7月7日举行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国务院要求严格企业安全管理,尤其是煤矿和非煤矿山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升井后正式颁布实施的有关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规定。

其实,有关领导带班下井的要求早在2005年就曾经有过文件,国家发改委和国家安监总局2005年就曾联合下发《关于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要坚持下井带班。

为什么一项三番五次强调过的要求现在仍然要以《规定》的形式发布实施呢?说明这项规定执行起来确实有比较大的难度。除了监督和处罚的力度不够外,恐怕煤矿领导的主观抵触是主要原因。

众所周知,要想从根源上解决煤矿安全问题,仅仅依靠一两项制度约束是远远不够的,但是从一点下手是可以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的,那就是人的因素。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无疑就是为了最大限度地减少由于人为因素造成煤矿安全事故所作出的无奈选择。

即将于10月7日正式实施的《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对于带班领导没有下井的煤矿作出明确规定,一旦发生事故,将严惩煤矿和主要负责人,可分别最高罚款500万元和罚上年年工资的80%。同时,《规定》也把煤矿领导的范围扩大到了副总工程师,并且规定,如果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矿工有权拒绝下井。可以看得出来,《规定》尽可能将煤矿有可能“钻”的漏洞补上。然而,是否就能避免煤矿采取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方式予以搪塞呢?恐怕很难避免,比如矿主们可以再“添”一把椅子,聘请一个专门下井的“副矿长”或者“副总工程师”以掩人耳目,或者干脆不派矿领导下井,虽然矿工可以拒绝下井,但试想人在屋檐下,又有多少个矿工会追究领导的责任呢?

制度是个好制度,关键是如何执行。在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出台伊始,很多人也在质疑该项规定的效果和可操作性,甚至有人提出这是“矿领导陪死”的无奈之举。面对一个时期以来煤矿安全事故频发的现实,如何从源头上根除人为造成事故隐患,煤矿领导带班制度应该说是一个眼下最容易操作和成本最低的方法。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赵铁锤日前针对网络上有关“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是“矿领导陪死”的争议作出回应时肯定了这项制度实施的效果,认为此前许多事实和实践经验表明,只要煤矿领导坚持带班下井,相当一部分事故是完全可以避免的。特别是煤矿发现严重险情时,带班领导在采取立即停产、排除隐患、组织撤人等紧急处置措施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应该说,10月7日即将实施的《规定》不可谓不严厉,并且对于煤矿主要负责人下井的次数以及是否与矿工同下井同升井都有明文规定。将矿领导的安全与普通矿工的安全紧密地结合在一起,不仅能最大限度地敦促煤矿管理层更舍得在安全问题上多投入,也是对每一个矿工生命权的尊重。只有这样才能将煤矿安全贯穿到煤炭生产的每一个环节。贵在坚持,安全总局出台的领导带班下井规定最终能不能得到真正的贯彻实施,恐怕还需要时间的检验,但是,有一点可以肯定,那就是决不能让它仅仅成为一道好看的风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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