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八修 探路“深水区”
中华工商时报
作者:■本报记者 任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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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现对生命权利的尊重
■“生刑”加重仍有争议
■顺应时代发展修改、新设罪名
中国刑法未来的发展趋势
我国现行的《刑法》于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此后实施至今,共进行过8次修订,分别为:1999年12月25日的刑法修正案(一)、2001年8月31日的刑法修正案(二)、2001年12月29日的刑法修正案(三)、2002年12月28日的刑法修正案(四)、2005年2月28日的刑法修正案(五)、2006年6月29日的刑法修正案(六)以及2009年2月28日的刑法修正案(七),每个修正案都是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刑法修正案(八)确实是迄今为止修改面最大的一次。过去的刑法修改大多数都是对刑法分则,也就是个罪的修改,而这次刑法的修改不仅仅是对个罪的修改,更多涉及到了对于刑种、刑罚执行制度和刑罚裁量制度的修改,并且增设了不少新罪名。因为刑法实际上是对社会所表现出来的方方面面的冲突关系的调控,从某种意义上说,说明社会的冲突关系是越来越复杂,某些冲突越来越尖锐,因而需要由刑法来调控的机制也需要作相应的修改。
针对这一次的刑法修正,法律界普遍认为,草案若能通过,这将是一个很大的进步。因为这一次的修改内容不仅体现出顺应世界范围内刑事司法的大趋势,即取消13个非暴力犯罪中的死刑处罚,而且在增加的生刑部分,也可以看出弥补了当今社会在发展过程中在法律上的缺口。
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高铭暄认为,此次除了修正具体罪名之外,还涉及刑法典总则的修正,其中包括刑罚种类的调整、死刑的减少以及刑罚幅度的适当调整等,此次修正“动作不小”。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自上月底提出以来,在过去的几周内引起了诸多议论。这一草案之所以被热议,主要是因为其中有13项死刑罪名要被取消,占死刑罪名总数的19.1%,并拟对75岁以上的罪犯不适用死刑,同时在“生刑”的部分则有了更多新的规定,另外对新形势下产生的一些不良行为也纳入刑法判罪的范畴。
该草案取消的死刑,主要是近年来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过的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死刑,这些罪名包括: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此外,为了改变当前“死刑过重,生刑过轻”的现状,修正案做了两个方面的调整:一是在取消部分死刑罪名的同时,规定较长的最高刑期,并将严重暴力犯罪数罪并罚后的最高总刑期从原来的20年延长至25年;二是修正案将严格适用减刑和假释制度,明确规定对不适用死刑和死缓的严重犯罪人限制适用减刑或者假释,且死缓、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不得低于20年。
此外,草案还新增了一些新的入罪判罚,主要是:把醉酒驾车、飙车等危险行为入罪;明确了黑社会四大特征,并且加大了“打黑除恶”的力度;扩大特殊累犯的范围,严厉打击恐怖活动;当前社会上出现的蚂蚁搬家式走私、虚开普通发票等被定为犯罪;对一些特定的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犯罪有一些宽缓规定;对于一些恶意欠薪行为,情节恶劣的都纳入到犯罪的范畴。
取消“过时”、“过重”死刑
我国刑法中涉及死刑的罪名有68个,然而在现实中,这68项死刑并非都经常适用。目前来看,适用较多的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强奸罪等罪名,很多死刑罪名适用非常少或是从未用过。因此,取消在现实中不适用的死刑已经是法律界长久以来的呼声。
纵览此次草案取消的死刑名目可以发现,这些罪名要么已经过时,要么就是判定的过重。比如传授犯罪方法罪,这一罪名出现在历史上的“严打”时期,在当时的社会上有流氓和惯犯等人教唆青少年犯罪,确实给社会造成了危害。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这一情况已经基本“绝迹”,因为在近10年里,尚无一例以传授犯罪方法罪而判决的死刑。
此外,一些被归为死刑的某些经济犯罪名目,从当前的社会发展情况来看,则显得不合时宜。比如像是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这些罪名若被判定为死刑,不免有些过重。
然而,很多老百姓也会担忧,取消这些死刑会否给社会秩序造成影响。对此,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陈泽宪在接受《环球人物杂志》专访时表示,死刑不是解决犯罪的最好办法。大量研究证明,刑罚的威慑力在于它的及时性和必然性,而不在于死刑。严格限制减刑的无期徒刑,其威慑力并不逊于死刑。死刑的威慑力在于刹那间的警示作用,无期徒刑却可以树立长久的惩罚榜样。此外,判死刑的案件毕竟在整个犯罪案件中占的比例很小,取消部分较少适用的死刑对犯罪率的上升影响不大,更谈不上影响社会的稳定。反之,如果不能对罪犯进行及时和必要的惩罚,而是空有重刑威慑,会使犯罪人心存侥幸,把逃脱法网看成一种更加刺激的赌博。
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就草案作说明时也表示,我国刑法实际执行中存在死刑偏重、生刑偏轻等问题,需要通过修改刑法适当调整。从司法实践看,有些罪名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过,可以适当减少。而且根据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适当取消一些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不会给我国社会稳定大局和治安形势带来负面影响。
体现刑法对生命权利的尊重
一直以来,在死刑的规定和适用方面,我国就在不断地对此进行完善。早在1998年,我国就已签署《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这个公约要求严格限制和减少死刑适用,并且只能适用于最严重的犯罪。
2006年10月,中共中央十六届六中全会在《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要求在死刑制度上“保留死刑、限制死刑,坚持少杀、慎杀,防止错杀”。
2007年最高法院收回了死刑复核权。2010年5月,最高法院又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颁布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此举同样意在“少杀、慎杀”。
由于我国社会处于快速发展中,刑法的很多规定都应该随着社会发展形势的变化而有所更新,这体现的是与时俱进、以人为本的特色。对刑法的修正不仅体现出了时代意义,更体现出了对生命价值的尊重。
对于死刑数量的减少,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教授、刑法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屈学武在做客强国论坛时表示,取消13种死刑的目的从根本上来说还是要彰显我们刑法的以人为本的根本性的东西,彰显刑法对生命权利的尊重。因为这次取消的都是经济犯罪的死刑,无论他有多么严重的经济犯罪,千金万两都难买一条人的生命。所以,人的生命是最宝贵的。刑法之所以取消这些经济犯罪的死刑,就是为了从根本上尊重人的生命。
“生刑”加重仍有争议
目前,我国刑法中的有期徒刑最高为15年,数罪并罚最长刑期是20年,再次之后的更严格判罚便是无期徒刑和死缓。这样的规定却意味着从无期徒刑可以一下子减到20年甚至是更短的刑期。因此在实际判罚中,由于刑期较短,司法机关长期对死刑有所依赖。
当前很多观点认为,由于死刑的判罚在当今国际刑法中已经非常不合“潮流”,但是由于我国的“生刑”过轻,在减少死刑的同时,也应当加重生刑。
于是就在此次修改草案中有了加重“生刑”的部分。例如,对于某些判处死缓的罪行严重的罪犯,严格限制减刑,延长其实际服刑期。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依法减为无期徒刑或者20年有期徒刑后,不再减刑。又如,草案建议对因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将其有期徒刑的上限由20年提高到25年。
一直以来,刑法学界有不少观点认为,我国刑法中“生刑”的判罪时间过短,死刑与死缓、无期徒刑及有期徒刑比例失衡,应该延长“生刑”的期限。但同时,对此持相反意见的也大有人在。
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刘宪权撰文指出,对于延长“生刑”的做法应该持谨慎的态度,理由是:其一,与世界各国刑法规定相比,我国有期徒刑的最高限度并不存在特别低的问题。其二,15年和20年的最高限度相对于人的平均寿命而言,我们显然不会得出“太短”的结论。其三,人们现在感觉“生刑太短”,问题恐怕是出在实际执行上,而并非是刑法规定本身所导致的。其四,提高“生刑”,并不能真正解除人们对废除死刑的担心。顺应时代发展 修改、新设罪名
在本次刑法修正案的草案中,除了生死刑的重新规定外,最引人注目的无非就是增加了一些新罪名,且对旧有条款作了新的修订。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一些社会危害严重、人民群众反响强烈、原来由行政管理手段或者民事手段调整的违法行为,建议规定为犯罪。主要是醉酒驾车、飙车等危险驾驶的犯罪,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非法买卖人体器官的犯罪等。
二是加大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和对某些犯罪的惩处力度,修改了强迫劳动罪,将为强迫劳动的个人或者单位招募、运送人员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法定最高刑期由三年有期徒刑提高到七年;明确规定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的,按照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为加强刑法对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保护,建议修改生产、销售假药罪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降低其入罪门槛,增强可操作性。
除上述三当面之外,修正案还将“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特征明确写入草案,同时调整敲诈勒索罪的入罪门槛,完善了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的规定,加强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相关罪行的打击力度。
无论是新增罪名,还是修改原有条例,这些做法都在因新形势下产生了新的社会问题而增设或调整的。
比如,近年来,醉酒驾车和飙车对公共安全产生很大威胁。按照我国刑法的现行规定,酒后甚至醉酒驾驶尚未造成事故的,不构成犯罪。即使触犯了交通肇事罪,仅仅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然而随着此类行为的不断增加,因此在几年来,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多次提出议案、建议,要求修改刑法,对诸如危险驾驶等一些严重损害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行为,加大惩处力度。
在现行的刑法规定中,交通肇事罪必须是行为人产生严重过失才给予刑事处罚,它是一个过失犯罪。而这次刑法修改的规定,则是只要有醉酒驾车、飙车的危险驾驶行为,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将用刑法进行处罚。把危险驾驶行为写入刑法,提高对这种行为处罚的力度,将人民群众反响强烈、原来由行政管理手段或者民事手段调整的违法行为规定为犯罪,能够起到更好的警示作用和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
此外,草案中规定“欠薪”行为纳入刑法,这也是回应民生问题。恶意欠薪入罪的议题由来已久。据了解,早在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劳动执法检查组赴深圳市检查《劳动法》贯彻实施情况时,深圳市有关部门就建议在刑法中增设“恶意欠薪罪”。之后针对因欠薪而发的恶性事件,人大代表、劳动部门的官员以及部分学者多有动议。中华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张鸣起也曾在全国两会上呼吁在刑法中增设“恶意欠薪罪”,以惩处并有效遏制恶意欠薪、欠薪逃匿、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
于是在这一次的修改草案中就有如下规定: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或者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尤其徒刑,并处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