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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伤不如撞死?冷血逻辑是以讹传讹!

东南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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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日上午,在江苏省新沂市某小区,三岁半男童乐乐被一辆豪车连续四次碾压致死,车祸视频传开后,数百家媒体转载,网帖、评论几乎一边倒地抨击肇事者“该杀”。

撇开“豪车”与“儿童”两个关键词,也许,车祸最令人发指的,还在于一个可怕的猜测——“司机是不是怕撞伤了更‘麻烦’才故意多次碾压?”而“撞伤不如撞死”这一所谓的“行业潜规则”,也随激烈的争议再次浮上水面。本期一起聊,我们揭开“撞伤不如撞死”的真相。

故意杀人?过失肇事?豪车司机该当何罪

悲剧发生后,绝大多数网友对司机发出了“该杀”的谴责,但专家都说,“主观故意”的认定实在艰难。更关键的是,在一个成熟的社会,我们应认定的“罪”,应在“故意”,不在“豪车”。

“该当何罪”如何取证?

若属多次碾压 将按“故意撞死”予以假设

主持人:这起案件,警方肯定会立即立案调查。而公众关注的焦点集中在该以什么罪名来给肇事者定罪,是“交通肇事罪”还是“故意杀人罪”?

省交管处专家:交通案件,从程序上看是警方侦查取证,检察院公诉,法院审判。而在这次的豪车碾压案件中,警方如何取证便成为本案关键中的关键。所以,在警方没有展示结果之前,旁观者种种设想,也只能是猜测。

一般,交通事故发生之后,由交警出警现场勘查。而交警处理案件时肯定会对车辆作“痕迹鉴定”。而国内目前的痕迹鉴定水平,可以很精确地鉴定出遇害者是否遭遇到多次碾压。而一个侦查员,在现场发现有二次碾压或多次碾压的痕迹时,便会按“故意撞死人”予以假设。我们通常先假设嫌疑人有罪,然后进行取证、排查。

主持人:可以给我们介绍一下取证的过程吗?

省交管处专家:首先要让肇事者进行解释,为什么会出现多次碾压。是出于行车需要还是主观原因。接着警方会根据肇事者说法,与现场行车轨迹进行比对,如果吻合以及符合逻辑,警方可能会推翻假设。比如遇到二次碾压以上交通事故,很多肇事驾驶员会说自己是在倒车。那么侦查员会从现场环境上判断,如果不吻合也不符合逻辑,警方可按“故意杀人”等交通肇事以外的案件立案侦查。

前案也有视频 检方却称“证据不足”

本案中,视频画面引发了网友的极大愤慨,但也有人分析,仅从视频上,看不出司机的“主观故意”。而4年前,在一个相似的典型的案例上,视频则被认定为“证据不充分”。

案例回放

2006年4月4日,浙江台州市某小区门口一名老太被小车撞倒,接着被车轮来回碾压当场身亡。小区录像记录了5次碾压的全过程。警方以“涉嫌故意杀人”向检察机关送审起诉。检察机关认为证据不足,以过失致人死亡罪提起公诉,法院最终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司机赵小程有期徒刑三年。这一案例引发极大关注,甚至央视《今日说法》等栏目都进行了相关分析。

什么样的证据才能认定“故意杀人”?

专家称:举证很难 单有视频还不够

主持人:为什么录像证明肇事车曾多次碾压老太,但最终检察院还是推翻了“故意杀人”的罪名呢?这个问题还是要请教我们的检察官。

郑军:“多次碾压”案件中,司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主要看两点;一看司机是否存在故意放纵,这属于嫌疑人的主观心态,这种心态的判断要从嫌疑人与被害人的关系、嫌疑人为何碾压多次,是否有合理的解释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但在现实里,有些人确实可能误以为撞到什么东西而反复碾压,不能一刀切。

第二,视频及相关证人。如果有目击者证明或者视频显示,司机撞倒人后下车查看,或者探出头来查看,明知撞伤人仍来回碾压,应视为故意杀人罪。但在此案中,没有此类证据,公诉机关只能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起诉。

主持人:那么这会不会导致对犯罪分子的放纵?

郑军:程序的正义比实体的正义更重要,如果程序不合法,怎么能保证公平公正判案。除非有确凿证据证明嫌疑人明知撞到人,或理应知道撞到了人,仍然反复碾压,即构成故意。否则,检察机关只能从轻起诉,法院也只能从轻判罚,不能从重。这样至少不会冤枉好人,也符合“无罪推定”的原则。

存在主观故意 花钱也得重判

案例回放

杭州70码飙车案

判决:交通肇事罪

南京司机醉驾致5死4伤

判决:“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事处罚与民事赔偿或许会留下许多“通融”的余地。以杭州70码案为例,网友称肇事者赔100多万换来三年“轻判”,事实上以交通肇事罪来说,三年已是最高刑期。

当车子成为了凶器,在交通肇事中,也不乏以更严重的罪名提起公诉。

送医途中抛伤者致死 判的就是“故意杀人罪”

醉驾之所以重判 原因也在“主观故意”

主持人:我们都知道交通肇事罪量刑比较轻,但如果在交通肇事中,司机存在主观故意,是否检方会以更严重的罪名提起公诉?

王荣坚:当然可以,比如今年2月发生在宁夏的一起车祸,司机将一路人撞伤,在将其送往医院途中又临时变卦,将伤者抛至路边水沟致其死亡,因此最终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其无期徒刑。相比多次碾压,这样的故意逃逸更容易认定。

再举醉驾的例子。之所以将那几起醉驾案最终定为危害公共安全罪而非交通肇事罪,一个是因为其造成的死伤、损失巨大,而另外很重要一点,也就是司机明知自己醉驾或者超速可能会带来严重后果,可他却因主观放任,导致了最终严重的后果。

罗国文:一般的车祸之所以都定性为交通肇事,其必须符合一个特点:主观上没有伤害的故意,车祸是过失造成的。如果证据确凿,司机承认自己明知再撞一次伤者可能致其死亡,却还是再一次撞上,这也构成主观上的故意杀人。

当然,社会上总有些人渣会说

老子有钱 老子就敢飙车 “撞死不就是赔么?”

专家建议:这种人就得让他既花钱又把牢底坐穿

主持人:令人叹息的是,社会上总不可避免有些心态失衡的人,仗着“花钱买刑”而有恃无恐。

黄岩平:从最终的处分看,交通肇事即便故意撞死人能逃脱故意杀人指控,也将受到3年以下的刑事处罚。但在司法实践中,只要肇事者积极赔偿,获得受害家属的谅解,法院一般会判缓刑或处罚金。司法部门乐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受害人家属为了拿到赔偿也只能积极配合。

对此,我觉得应该区别对待。对因过失致人死亡的,主观恶意比较小,可以“私了”,但对有故意致人死亡情节的,比如在斑马线上撞死人、二次碾压的,就应该严格限制缓刑的适用,即使你赔了100万,也不能适用缓刑。

如果肇事者抱着“撞伤不如撞死”的心态故意加重侵害,一旦被公安机关侦破,就是故意杀人罪;即便蒙混过关,也可能以交通肇事罪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且赔的更多。综合各方说法,“撞伤不如撞死”显然是极大的误导,特别在2008年《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改之后。这一愚昧而冷血的“封建迷信”,更已彻底被破除。

法律上:撞伤属民事 撞死得坐牢

行业潜规则?

道交法修改后涉案司机可判死刑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胜明:

道交法的修改将扭转社会上的“撞伤不如撞死”的个别现象。撞伤已经很不幸了,千万不要撞死。如果是撞伤,从法律上看,它只是一般的民事纠纷。发生之后,主要就是赔偿问题。而且按照现在的制度设计,首先是由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来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要把这个人撞死了,就有可能属于刑法上规定的重大交通事故。按照刑法的规定,就有可能判三年以下徒刑。如果是故意要撞死,就可能构成刑法上规定的故意杀人罪,可能要判死刑。所以,我的建议就是:第一,不要撞伤,最好不要撞上。第二,更不能撞死。

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已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赔偿上:95%情况下 撞死要赔多得多

撞伤比撞死赔得多,

只在极端情况下发生

主持人:根据我国现行的人身伤害赔偿制度,撞伤不如撞死的可能性存在吗?

戴东:有这种情况,但比较极端,在现实中比率极少。比如将一个小孩撞成终身残疾,就要负担小孩的终身伤残赔偿,赔的钱比将其撞死而赔的钱要多。正常情况下,交通事故的伤残分为十级,如果只是最低十级伤残,伤残赔偿金的金额只有3.5万元左右。可以说,正常情况下,95%的交通事故中,撞伤人肯定比撞死人赔钱少。

而且即便是肇事致使伤残,赔的也比撞死少得多。今年5月,我省35岁的杨某在交通事故中被撞成9级伤残。35岁的他和妻子有个10岁儿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9级残疾赔偿金,加上被抚养人生活费(按10%计算),可获得10万余元的赔偿。但如果杨某被撞死,光死亡补偿金就可拿39万余元(19577元/年×20年),被抚养人生活费可拿5万余元(13451元/年×8年÷2),加上精神损害抚慰金6万元和丧葬费1万元,家属可获得总计51万余元。更重要的是,为了少赔而把人撞死,要冒着承担故意杀人罪的风险的。

保险公司补充说:

交强险+三者险 可涵盖肇事者经济责任

福建省保险行业协会专家补充,目前强制车主购买的交强险就是将保额专门用于车祸赔偿的险种,车主还可以自主购买三者险作为补充。据悉,三者险的保障范围包括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的,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责任。

因此,即便遇到“撞伤赔付多过撞死”的极端情况,也完全可通过保险来规避。

道德上:一辈子遭受良心遣责

伤天害理不说

轻则社会唾骂,重则家属报复

我们总以为道德已失去约束,唾沫淹不死人,但事实上,在网络传播、舆论监督加强的同时,对这类行为的谴责力度也在成倍放大。就拿这次豪车碾死儿童案件来说,在视频画面曝光的第一时间,就有近百家纸质及互联网媒体纷纷转载,发表评论谴责司机“伤天害理”“该杀”。其引发的社会热度丝毫不亚于杭州70码事件。而始作俑者还将一辈子遭受良心的遣责。

此外,还听说一个极端的案例,山西某县城曾有一位恶少不慎撞伤孕妇,为免事后“麻烦”连续碾压导致一尸两命,事后该恶少酒后吐真言,传到死者丈夫耳中,因没有证据,投诉无门,悲愤的丈夫操起刀子上门,引发了又一起血案……

当然,我们并不是宣传以暴制暴,虽说恶有恶报宣泄了公众的情绪,但回头想想,两起悲剧本来都是不该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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