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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法院出台《关于执行案件中限制被执行人出境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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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9日讯 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海淀法院执行部门结合执行工作的性质和特点,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北京市对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实施办法》的要求,于近日研究制定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中限制被执行人出境的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首先界定了限制出境措施的定义和适用范围,明确了可以对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限制出境的四种情形:1、申请人书面申请法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的;2、申请人提出被执行人曾经有过出国经历,并有可能出国逃避债务的;3、被执行人为单位,未经清算且有债务未履行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出国后影响案件执行的;4、执行员认为不采取限制出境措施有可能影响案件执行的其他情形。

此外,《规定》区分拟被限制出境对象持有护照和未持护照两种情形,对采取边控措施和申办通报备案手续两种相应的限制出境方法的具体流程、期限、续控和撤销边控手续分别进行了详细规定。《规定》还强调了具体办理流程及注意保密工作等问题。

该规定的出台,使海淀法院在办理执行案件中对案件当事人采取限制离境措施时更加规范,可以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目前,该规定已经主管院长批准公布并开始施行。(通讯员倪慧)

(责任编辑:佟胜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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