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周刊》: “非共同财产”上做足文章
理财周刊
文 本刊记者/邢 力
提要:想要在离婚争产战中获得“先手”,一是在家庭财产中找出尽可能多的非共有财产,二是在离婚前不动声色地将部分共同财产通过各种手段转移到其他人名下。
在基础篇中,我们介绍了签订婚前协议是保护财产的最好办法,但有人还会问,如果当初结婚时没想到要签订婚前协议,那在婚姻存续期间,还有其他办法能让我在将来可能出现的离婚争产战中占得先机吗?
办法还是有的。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离婚时需要分割的仅仅是夫妻婚后共同财产,所以想要在离婚争产战中获得“先手”,一个办法是在家庭财产中找出尽可能多的非共有财产,还有一个办法是在离婚前把部分共同财产通过各种手段转移到其他人名下。
“非共同财产”有哪些?
我国《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和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不进行分割。
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首席律师杨欣表示,在这四种情形中,第二和第四条只适用于存在该情况的特定家庭,真正能做文章的是第一条和第三条。
杨律师说:“确定某些财产属于婚前个人财产的最好办法就是进行婚前财产公证,如果没有做过的话,就需要对你所主张的婚前财产进行举证,否则均视为共同财产。”
现实生活中,对于一些容易举证的财产如房产、汽车等,由于实行登记制度,产权明确,是否属于婚前财产一目了然。但对于存款、股票、基金、金银珠宝等动产和虚拟资产,如果婚前没有明确其归属,就只能当成共同财产来处理。
其中存款、股票等金融资产往往会有到期取款或股票买卖等操作,很难在婚后长期保持不动,而且婚后产生的分红和利息收益也被认为是共同财产。除非完全没有变动过,否则这部分资产一般都会被法官归为共同财产。
而金银珠宝等动产最好保留好购买时的收据、发票或其他能够证明购买时间的文件,以作为确实是婚前购买的依据。如果金银珠宝是婚后婆婆或丈夫购买后送给媳妇的话,婚后男方有可能会想要讨回或分割这些财物,作为女方,最好的争产办法就是当初赠送给自己的时候就请对方写下书面赠与书,因为以上第三种情况说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个人财产,父母对某一方的无偿馈赠或夫妻间的赠与都包括在内。
另外如果房子是对方的婚前财产,但婚后该房产一直处于出租状态的话,那虽然房屋产权你没份,但你却可以主张分割婚后的房屋租金收入。
杨律师还介绍说,眼下父母给子女购买婚房的情况很普遍,而我国最高院对《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指出,婚前父母出资买婚房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而婚后父母出资买婚房的则正好相反,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因此对于父母婚后出资购房的情况,只要父母在赠与子女房产时写下仅赠送给子女个人的书面赠与书,就能在今后的离婚房产争夺中避免对方分掉一半房产。而且这样的赠与操作可悄悄进行,对婚后的夫妻感情和婆媳关系都不会造成伤害。但前提是做通另一方的“思想工作”:“房产证上写一个人还是两个人名字都一样,婚后财产总是一人一半的”。
经典案例:孙志浩争产大作战
在过去一年里闹得沸沸扬扬的贾静雯离婚案可谓是离婚争产案中的“经典之作”。
在打输女儿争夺战后,今年6月1日,孙志浩在台湾提出反诉,主张行使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他认为自己月薪只有3.5万元人民币,财产只有10万多美元。贾静雯结婚4年多来演艺收入近1亿新台币,他有权要求分其一半,扣除开销原本是4600万新台币,后减缩为2600万台币。在7月12日第三次庭审中,经过激烈的争执后,孙志浩放弃了先前提出的分割夫妻剩余财产和要回礼金的要求,但贾静雯也放弃了双方婚后在上海购置的汤臣豪宅的1/2产权。这一仗,贾静雯明显输了。
为了应对像今天这样的局面,孙家其实在单方面减少夫妻共有财产上早已做足了文章。一方面,孙志浩作为标准富二代,只是在父亲公司挂名拿薪水,薪水拿多少还不是老爸说了算,要买啥东西,从老妈那里拿点钱就可以了。因此其名下可看成夫妻共有财产的只有可怜的10多万美元并不稀奇。而孙家所拥有的德威、虎威两家货运公司的股权也都在其父亲孙文骐手中,贾静雯一点股权也分不到。至于孙家数量众多的房产,很可能大部分都在孙志浩父母名下。至于父母在婚前买了送给儿子的房产,依然属于婚前财产不需要分配。结果婚后一直在外拼命接戏挣钱的贾静雯的名下资产竟反而比孙志浩更多了!这也最终迫使贾静雯不得不放弃结婚时孙家出资写有两人名字的上海豪宅。
“拜金女”当心哑巴吃黄连
孙志浩的争产反击战对今天越来越多子女正进入婚龄的中老年企业家来说很有启示和借鉴意义。孙家在孙志浩的工作收入、存款、股权、房产等方面的财务安排非常到位,唯一为迎娶新娘而不得不送出的见面礼——1/2婚房产权最终也完璧归赵,争产战打得近乎完美。
而另一头,贾静雯只能哑巴吃黄莲,当初号称嫁入豪门,如今离婚却一无所获,让人不禁唏嘘:谁说嫁入豪门就能一辈子衣食无忧?
贾静雯的案例也给了那些一心嫁给“富二代”的“拜金女”们当头一棒,就算你们婚前没有进行过任何财产公证或签过任何婚前财产协议,如果对方有心防你,也不见得离婚时你能从对方身上捞到多少好处。
熊立民律师坦言,出于人的自私天性,他所接手的离婚案件中,大多数人都是考虑如何分得更多财产,他说:“哪怕一方资产非常雄厚,他们也会想出很多怪招来让大部分财产凭空消失。”
转移财产 怪招不少
孙志浩的争产招数还算不上怪招,因为这些招数只适用于“富二代”的婚姻上,而“富一代”转移共同财产的种种怪招才真的叫厉害。
上海公义律师事务所律师於炯介绍说,在国外,设立婚姻信托专户很常见。比如每月将家庭可支配收入的30%投入夫妻一方或双方各自名下的信托专户中,这样既可以实现通过信托理财进行长期投资的效果,又可以借此实现部分财产的分离,尤其对企业主来说,万一今后企业经营不善资不抵债,这部分资产将不会被债权人索偿,还可以防止离婚时对方卷款而逃。此外,因已确保自身经济状况,往后即使离婚,彼此对争取财产的坚持度也会降低,减少纠纷发生的机会。
不过由于我国《信托法》没有对这类信托的实施细则进行过规定,实际生活中很少见,但也并非完全没有可能性。“目前看来,最好的办法就是以合约的形式设立信托,但信托受益人不能是自己,否则依然算作夫妻共同财产,但只要把受益人设定为父母或者子女,就可以把财产所有权转移出去,但这只能限于现金和房地产,如果这样操作股权转让的话,可能没办法被法院认可。”於炯说到。
与设立信托相类似的还有购买储蓄型人寿保险,我国《婚姻法》中并没有明确将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所得的保险金纳入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并且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的指定本身就表明了投保人与受益人的特定关系,这种指定本身就体现了保险金的专属性,如果将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就有违投保人指定受益人的本意。但如果投保人和受益人都是夫妻中的某一方,而保险又具有现金价值的话,那离婚时依然难逃分割命运,只有当保险受益人是自己的父母或子女时,这部分保险资产才能独立于夫妻共同财产之外。
不过於炯律师还表示:“通过保险转移共同财产毕竟数额有限,几十万还可以这样做,几百万就没办法了。对那些财富上千万的大老板来说,还有一个更方便且更隐蔽的办法是通过企业资本运作将财产转移到亲戚朋友或者同事的名下,比如悄悄在开曼群岛设立一个皮包公司,然后把大量资产投入进去,再通过增发、换股、赠股等各种资本运作实现股权转移,把自己的名字从股东名单中一点点除去,变成隐名股东,就很难看出这是我的财产,如果对方不是经营企业或者搞财务的,就算知道你把钱转移出去了,离婚时也根本不可能找到这些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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