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拆迁新规”直面争议出台
中华工商时报
作者:■本报记者任超然
![]() |
![]() |
![]() |
![]() |
■叫好声连连,同时质疑不断
■私权获得针对性保障
■拆迁变法绝难一蹴而就
8月15日,《本溪市城市房屋搬迁管理办法》开始施行,原《本溪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这一新管理办法的出台,虽然只是针对辽宁省本溪市的房屋搬迁问题,但从某种层面上来看,它的意义和影响力并不能算小。这是因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布了已有多半年,但至今尚未有更进一步的明确条例出台,甚至有传言这一征求意见稿已经胎死腹中。所以此时,《本溪市城市房屋搬迁管理办法》浮出水面,自然吸引了不少关注的眼球。
本溪市出台的这条新“办法”虽说走在了国务院相关条例的前面,但并非能让当地老百姓拍手叫好,本溪市的这一新规被冠以“换汤不换药”、“新瓶装旧酒”,老百姓不满的情绪依旧充斥在整个新规的条条框框中。就连当地政府对新“办法”的宣传方面也都保持着十分谨慎甚至高度警惕的态度,对外宣传口径一致为:领导有交待,不接受采访。
其实,土地问题自古以来一直都是个难题,各种矛盾充斥在其中,要想通过一部条例法规就能理清,目前看来还很难进行比较完美的平衡处理。毕竟对现行的拆迁制度进行改革,涉及到的是中国的土地制度问题和城市化问题,其中还牵涉到财政问题等方面。所以《本溪市城市房屋搬迁管理办法》可能只是一个积极尝试的行为,是当地政府在土地制度上的试验性改革,利与弊、经验和教训,自然交织其中。
“张剑案”是新规“触媒”
2008年5月,本溪一房地产公司数名人员闯入村民张剑家中强行拆迁,并殴打其妻,一怒之下,张剑用刀刺死一名叫赵君的拆迁人员。辽宁本溪的张剑刺死强拆房屋者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处刑3年缓刑5年。法律界人士认为,张剑杀人犯罪但未抵命,是中国拆迁纠纷中出现的首例判决,可成为中国法律保护公民私权的典型案例。
事件回到2006年,当时张家因不接受开发公司的赔偿方案,张剑的父母和另外一位亲戚都曾被打伤,甚至在2008年4月30日,华厦公司派人和抓钩机来扒张家房子,张剑和父母以命抗争,躲在房间里不出房门。拆迁者见此便停了机器,张家才保存了一半房屋。2008年5月,张家因遭遇暴力拆迁,张剑反抗过程中,抄起一把水果刀刺死一人。
根据张剑母亲白艳娇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回忆说:“我们家全是农民,房子前后总共有约2200平方米的自留地,是我们一家的经济支柱。可是,来拆迁的华厦公司对这些地就是不给一分的补偿,只按房屋的面积补偿,这让我们一家五口人怎么生活呀?”张剑父亲表示,他们要求的补偿款是5万元,可华厦公司只给2.8万元。张父还说:“可在几次被打之后,人家说一分钱也不给了。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能做的就是不搬。但万万没想到,我儿子竟因此成了杀人犯。”2009年的9月4日,本溪市中院对张剑案作出终审判决:张剑的防卫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系防卫过当,因有自首情节,判处张剑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据了解,张剑是“80后”,张家皆为农民,如今他的女儿今年已3岁了,妻子信艳在附近一家商场做临时工。张剑是半天也不说一句话的人,再加上白白的皮肤和脸上的一副眼镜,看上去就是一个刚刚走出校门的书生。见到他本人,任何人也不会把他与两年前的命案联系在一起。
负责代理张剑案子的北京律师王令在博客中写道:“开发商蔑称维权的被拆迁群众为钉子户,由来已久。由当初株连九族的湖南嘉禾的拆迁钉子户,到沈阳孤楼钉子户,到自焚的南京钉子户,到最牛的钉子户。几年间,事情不断发生,悲剧仍在延续,强加于草民头上的帽子依然不变——钉子户!可是,是谁让百姓成了钉子户?又是为什么百姓成了钉子户?在反抗强权的历史进程上,我们记住了当代的中国拆迁,记住了当代的钉子户。没有他们的依法反抗,被拆迁百姓将任为鱼肉;没有他们的反抗,何有物权法的讨论和出台?因为,他们与中国当代正在发生的息息相关,或许还会成为时代的印记,成为历史留给后人评说。”
张剑案引发广泛瞩目,张剑该不该判死刑,争议激烈,舆论普遍支持张剑,认为他被迫自卫,应无罪释放。当时,该案曾轰动全国。如今,张剑经过400多天的牢狱生活重获自由,但他的经历也不是“徒劳”一场,本溪市新出台的搬迁办法之所以能走在全国条例出台之前,一马当先,也是因为张剑一案在本溪当地的影响实在太大。
正是由于有了这么一档子事,在《本溪市城市房屋搬迁管理办法》中,人们看到了很多似乎因张剑案而制定的新规定。对此,外界纷纷猜测,张剑一案可能是促生本溪市出台全新的搬迁办法的源头。
私权获得针对性保障
据了解,张剑自家当年并未与对方达成搬迁补偿协议,但却曾经遭遇断水、断电,甚至自家附近的路曾经被刨出坑,导致车辆难以通过。而在本溪的新“办法”中就有了规定:搬迁人不得改变未搬迁的被搬迁人、房屋承租人原有的供水、供电、供暖、供气等基本生活条件。但因安全原因必须停供的,搬迁人应当提前5日报市房屋搬迁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措施保证未搬迁的被搬迁人、房屋承租人的基本生活需要。
此外,从2006年起,张家就不接受开发公司的赔偿方案,张剑的父母和另外一位亲戚都曾被打伤,甚至在2008年4月30日,张家的房屋还在未达成搬迁安置补偿协议、未取得强制搬迁手续的情况下,被拆掉了西侧房屋的一半。而在本溪的新“办法”中就有了规定:“强迁”要由本溪市房屋搬迁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提请市政府责成区政府或市综合执法部门依法拆除。另外,强迁还需要履行公证程序。
叫好声连连,同时质疑不断
8月15日《本溪市城市房屋搬迁管理办法》开始施行,这不仅意味着原《本溪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而且它的实施背景是在《物权法》颁布后、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尚未正式出台前,所以就显得特别有意义。
目前看来,对这部被称为辽宁省内首部城市房屋搬迁管理办法的前景,多数人的看法是喜忧参半。对于这一新“办法”的评价,褒贬不一,既有肯定的部分,也有不满意的地方。受肯定的部分在于,首先从法规名称上看,新“办法”与旧“办法”相比,新“办法”将“拆迁”表述为“搬迁”,虽然仅仅只是一个字的不同,但其中却体现出了政府在土地问题上的方式方法有了不同的态度和定位。
此外在具体规定上,新“办法”因以下内容获得肯定:被搬迁人有权选择具体补偿安置方式(货币补偿或者产权置换);补偿标准若无法达成协议,按上一年度与搬迁区域同土地级别普通商品住房平均售价确定;不得以断水、断电,停止供暖、供气等手段强迫搬迁等。
新“办法”引发不满和争议的部分在于,一是将实施城市规划作为首选的公共利益,而这样的规定在许多老百姓看来,似乎比旧规定更为倒退,因为感觉上没有保护到个人的利益。而且这样的说法本身与国务院公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有背离之处,在“征求意见稿”中并没有特别强调“保障建设项目的进行”等类似的规定。
再者,新“办法”中有一条规则与《宪法》和《物权法》等有相矛盾的地方,即本溪新规确立了先搬迁腾地、后处理纠纷的原则,而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补偿是拆迁合法有效的构成要件,应当在房屋拆迁之前完成。
另外,还有很多细节方面的规定也令当地群众产生了诸多质疑。比如,有人认为“按上一年度的均价补偿”的规定很不公平,因为照目前国内房地产业的价格走势来看,一年的价格差距有时非常之大。又如,“以搬迁进度的快慢奖惩政府搬迁服务机构”的规定,有可能在某种程度上,导致违规拆迁行为的频繁出现。再如,“拆迁由土地储备委员会领导”的说法,被直指“有问题”,原因就是,原本不易实现的土地储备将得以合法化,地方政府通过新“办法”从幕后走到前台,以获得更多的土地收入。
除开几方面肯定的态度,本溪新规接收到的种种负面反馈,让人不禁质疑这一新“办法”出台到底经过了哪些层级的讨论?
然而,当某媒体记者前往本溪欲详细采访本溪市相关官员时,却得到了本溪市政府新闻办这样的回应:“针对这个问题,我们暂时不能接受记者采访。即使采访,也得过一段时间再说。”
据报道,本溪市人大常委会某位领导曾透露,新“办法”是由本溪市建委起草、市政府法制办最后定稿,又经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市人大不能说没有参与,只是更细的前前后后,他们说不清楚。
因此,从这位官员透露的情况来看,新“办法”的制定不排除有仓促、不全面,或是欠妥、斟酌不周的地方。所以,有这样那样的质疑也成了必然。
不过换个角度来看,本溪的新“办法”作为一种新的政策,是一种改革,是站在过去发生的问题基础上进行的改良性动作,是地方政府解决以往拆迁难的新尝试。只是由于老百姓的期待往往很高,一次性到位的政策确实是难于三言两语就制定出来的。
在张剑的辩护律师王令的博客中曾写道:“数十年前,张剑的爷爷为保护公有财产挺身而出舍身成仁,被评为烈士。数十年后,张剑为了保全自己全家赖以生存的生活资料,为了保护全家人身权利不受侵害,被逼反抗,身陷牢狱。面对不法侵害,钉子户究竟怎样行使自力救济,才能免于责任。这是个心酸却又值得讨论并需要得以解决的问题。”
拆迁变法绝难一蹴而就
可见,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很多问题需要有新的判断依据和解决标准,这中间的复杂因素并不是一言两语就能说清,因此面对新的问题,出台新的法律法规也很难一蹴而就。
特别是在房屋拆迁事件中,涉及到的不仅仅是个人和公家之间的利益博弈,还涉及到法律对两者的保护和平衡。而在一个强调“以人为本”的法治国家,如何在进行正常的政府公共行为前提下,并不伤害个人利益,这在很多发达国家尚且难以仅靠法规就可以完美的平衡。
所以,也就不奇怪,为什么今年1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征求意见,但是至今尚无明确定论出台。以至于今年7月底,就有媒体报道称,“惊传新条例或已胎死腹中”,原因是遭遇地方政府强大的游说阻力。
不过,新条例如果不出台,则强拆容易激化社会矛盾;如果出台,则地方政府拆迁征地的难度将显著加大,无法满足经济发展的需求。这中间一直都有着矛盾。但是拆迁变法一日不定,这方面的法律法规就一日是个空缺。
国务院迟迟未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搬迁过程中的利益矛盾就一直没有明确的判断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