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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建言:职务犯罪不宜随意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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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岁“生死槛”引热议

张燕

[ “有些犯贪污贿赂罪的,开始判刑判得很重,有的判了死缓,几年之内就减到有期徒刑。建议司法部门严格执行刑法关于减刑的规定,不要变通。” ] 

在我国,刑法减刑有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在司法实践中社会反映比较大的是对职务犯罪现在减刑比较多。”在昨天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下称“草案”)的审议现场,针对职务犯罪,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下称“委员”)牟新生建议司法部门严格执行关于减刑的规定,不能变通。

其他委员也提出了现行刑法对职务犯罪量刑过轻的特点,并建议延长刑期。

对于草案中“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的规定,委员们异议颇大,认为应考虑到极端案件的处理。

“有些犯贪污贿赂罪的,开始判刑判得很重,有的判了死缓,几年之内就减到有期徒刑。建议司法部门严格执行刑法关于减刑的规定,不要变通。”牟新生说。

现行刑法第395条第1款对国家工作人员来源不明的财产作出了处罚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牟新生认为上述处罚力度太轻。在他看来,很多职务犯罪或者贪污贿赂罪,一些涉案官员无法说明非法所得来源,有些是时间长了说不出来,而有些是不愿意说。按财产来源不明定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显得过轻了。

现在涉及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案件,数额动辄数百万甚至上千万,鉴于这方面的犯罪越来越严重,他建议刑法第395条第1款能够修改为“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牟新生还提出了“有必要研究取消现在刑法中关于国家公职人员犯贪污贿赂罪的死刑罪名”的建议。对于贪污受贿罪,他认为首先在政治上剥夺贪官的全部权力,让他再没有行使权力的任何可能;其次在经济上处罚。只要做到这两条就可以了。

为什么不判处死刑?他的看法是职务罪犯特别是贪污贿赂罪犯不同于一般的刑事犯罪,情况比较复杂,涉及的面也比较宽,在现实中侦查、调查这种犯罪难度相当大;另外涉及到很多敏感的问题,说白了,涉及到更深层次的腐败问题。如果执行了死刑,这个案件就很难再调查。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磊在接受《第一财经日报》记者采访时说,按照国际通行惯例,经济犯罪一般不宜用死刑,但因为中国现阶段廉政任务比较艰巨,反腐形势不容乐观,所以保留贪污贿赂罪的死刑罪名具有现实意义。若在短时间内撤销贪污贿赂罪的死刑罪名,对贪污腐败分子的震慑力度会减弱。

他建议保留但慎用贪污贿赂罪的死刑罪名,并加大有期徒刑的刑期,直至最后撤销死刑罪名。

此外,审议现场对于草案第3条“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这一规定异议颇大。

现场发言的委员中接近三分之一的人建议删除或修改“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这一规定。

王云龙委员说,草案第一条“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已体现了对于老年人处罚的减轻、减缓,也已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

陈昌智副委员长认为,75周岁以上的人仍有可能思维健全正常,担心这些人可能因为取消了死罪就更加容易犯罪。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蔡力峰建议将这一规定改为“已满75周岁的人一般不适用死刑”,他说“一般”至少还留下了余地,对罪大恶极的凶杀犯、投毒犯、爆炸犯,该杀还是得杀,这样有利于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使人民真正感到国家法律的威慑力。

责任编辑:艾堂明 SF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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