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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八次大修:拟取消13项死刑罪

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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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雅君,马晖

刑法第八次大修正式拉开帷幕。

2010年8月23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召开,听取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议案的说明。

自1999年12月25日第一次修订刑法至今,中国刑法已历七次大修。与此前历次修改相比,此次修改广度和深度都有显著突破。在广度上,修改涉及实质内容的条文共46条,加上实施日期是47条,相当于前六个刑法修正案条文的总和。在深度上,此次刑法修改首次涉及到对总则的修改,从而对刑罚结构进行了系统调整。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表示,中国的刑罚结构总体上能够适应当前惩治犯罪、教育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的需要。但在实际执行中也存在死刑偏重、生刑偏轻等问题。

参与刑法修改的专家认为,此次修改通过减少死刑罪名和完善假释、死缓等规定有利于解决这一问题,同时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减少死刑

“这是中国自1997年刑法对死刑罪名原则不变、略有调整以来,事隔十三年之后第一次真正意义上开始减少死刑罪名。”参加刑法修改的中国政法大学曲新久教授认为,废除13项死刑罪名是此次修改中的最大亮点。

将被取消的13项死刑罪名具体是: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窃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等。

“此次废除死刑的罪名,主要针对非暴力的经济性犯罪。”曲新久认为,按照国际惯例对于经济类、财产类犯罪并不以死刑判处,此次废除的死刑大概占我国死刑罪名总数的近20%,是一大进步,但和国际相比仍有差距。

曲新久指出,现在世界上完全废除死刑的国家有90多个,废除普通犯罪死刑的国家有8个,虽然保留了死刑但已有10年以上没有执行过死刑的国家有40多个,我国是属于死刑执行量比较大的国家之一。“严格意义上说,对于不是故意或蓄意造成他人死亡结果的犯罪都应该不适用死刑。”曲新久坦言说,“但改革需要一步一步走,步伐太大可能会造成民意反弹。”

而此次的修改方案,除提出取消13种犯罪的死刑外,还提出对走私假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运输毒品罪等死刑罪名进行进一步探讨研究。

记者了解到,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建议此次的刑法修改初步方案,对于经济犯罪、实践中很少使用的犯罪和一些可以通过加强相关领域的管理、完善事先预防机制从而避免重大犯罪发生的死刑罪名,还可以进一步减少。

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此次从司法实践中很少使用或基本未使用过的非暴力的经济性犯罪罪名入手废除死刑,和居民日常生活距离遥远,对公共的安全感不构成直接影响,一方面符合我国一贯坚持的适用死刑的政策和原则,另一方面也考虑到民众对立法的实际接受程度。

除了死刑罪名的减少,在死刑适用对象上,修改方案也做了限制性的规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刑法专家们指出,国际惯例是不对老年人适用死刑的,此次刑法修改草案中的此项规定,一方面和减少死刑罪名一样体现了法律的人道主义精神,另一方面也反映中国尊老传统。

“可不可以将七十五周岁修改为七十周岁?”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高明暄、赵秉志等多名参加刑法修改的专家们建议,将年龄限制再放宽一些。从多年来实际发生的案件情况来看,七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犯罪案件的发生率较低,被判处死刑的更是寥寥无几。

北京师范大学教授赵秉志则提出了中国分三个阶段逐步废止死刑的构思:一是到2020年,逐步废止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二是再过十到二十年,进一步废止非致命性暴力犯罪的死刑;三是最晚到2050年前,全面废止死刑。

加大生刑

“此次刑法修改,不是简单的减少死刑,而是在减少死刑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生刑的力度。”中国政法大学刑法教授阮齐林强调,减少死刑和加大生刑这两大举措是配套的,不能把这两者割裂来看。

而此次加大生刑,主要体现在适当延长有期徒刑数罪并罚的刑期、限制对被判处死缓执行犯罪分子的减刑等有关规定上。此前,在司法实践中有一些犯罪分子一人犯有较多罪行,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总和刑期较高,但如果按上限只判处最高二十年有期徒刑,难以体现罪行相适应的刑法原则。此次修改规定,对数罪并罚后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将判处其有期徒刑的上限由现行刑法规定的20年提高到25年。

在被判处死缓执行犯罪分子的减刑上,现行刑法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此次修改将“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减刑幅度限定为“20年有期徒刑”。并规定对于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而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依法减为无期徒刑或者20年有期徒刑后,不得再减刑。

但对于修改方案的上述条款,四川省人大常委会认为这一规定实际上还是将“不得减刑”作为例外,而且是否减刑由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决定,过于原则不利于操作也不便于监督,难以避免不同法院对相同情形做出不同决定的情况,对犯罪分子不公平,也影响法制的统一和权威性,建议改为以不得减刑为原则,减刑为例外,对确有必要减刑的,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方可以减刑。而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则建议直接规定对此类情况统一减为无期徒刑或者20年以上25年以下有期徒刑。

参与刑法修改的专家认为,此次修改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形式政策,通过减少死刑和加大生刑双管齐下,有利于落实“完善死刑法律规定,适当减少死刑罪名,调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之间的结构关系”的司改要求,符合世界刑法发展的趋势,有利于推动刑事法治建设的完善。

责任编辑:艾堂明 SF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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