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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股东如何维权

中华工商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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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魏晓东 北京汇源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律师

案例:1999年5月,张某、王某、李某共同出资创办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金为100万元,股权状况为张某70%、王某20%、李某10%,公司成立后,张某是法定代表人。公司经营初期,效益良好,王某、李某自公司成立后基本未参与公司经营。2003年后,公司经营趋于停顿,并连续亏损。2005年,李某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张某一直置之不理,李某于是起诉到人民法院,经法院判决后李某查阅复制了公司会计账簿。2010年,李某认为科技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在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应当解散,要求召开股东会解散公司,但是没有结果。李某于是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依照《公司法》规定请求人民法院裁决公司解散。

分析:本案中李某通过诉讼途径实现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权利是其作为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李某作为公司股东当然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作为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股东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本案中,由于公司拒绝提供查阅会计账簿,李某通过诉讼途径实现这一股东权利是合理合法的。

本案中李某选择诉讼途径行使自己的股东权利要求解散公司实属无奈,因为在张某、王某、李某共同出资创办的有限责任公司中,李某的股权只占有10%,很多情况下由于这一比例较小,在公司股东会中缺乏话语权,实际上无法行使部分股东权利。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如果公司解散,必须要股东会作出决议。必须指出的是,除了公司章程有特别约定外,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李某的股权只占有10%,如果只是李某自己要求解散公司,通过召开股东会的途径实际上是无法达到解散公司的目的,此时,必须通过诉讼途径才能解决这一难题。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本案中,李某的股权恰恰达到了法律规定的比例,属于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提醒:最后笔者提醒准备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必须要熟悉法律的相关规定,一方面要保证自己的股权比例不要太小而丧失“话语权”,另外一方面要选择志同道合的股东,建立股东之间的信任关系和共同利益关系,实现共同盈利的目的。(23G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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