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预警防治 先进经验值得借鉴
中国经济时报
■本报记者童彤
“山崩、地裂、地面塌陷、泥石流、火山爆发、洪水淹城……”电影《2012》为人们描绘出世界末日场景的同时,也为当今世界敲响了警钟,即频发的自然灾害正越来越多地对人类带来巨大破坏。
由于地质灾害广泛分布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给人们生命财产带来了严重威胁。对于地质灾害,各国都有不同的对策。记者根据灾害的分布和灾害的代表性,选取了部分在地质灾害预警防治领域有着先进经验的国家进行比较,以探寻灾害的防治经验。
灾害防治美、日先行
早在上个世纪,美日两国就已开始针对本国的灾害问题进行立法,同时不断引进防灾新技术,修建抗灾工程,研究灾害机制。在此基础上,建立和发展了适合各自国情的减灾系统工程,使得美日两国抵抗自然灾害的能力大幅度提高,减少了灾害对经济的负面效应。
比如美国,非常重视对地质灾害的调查,在重点区域开展调查研究,同时开展降雨量监测、地面变形监测等,在此基础上,完善地质灾害预报,制定安全的土地规划等。
据了解,美国每年由于地质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都在16亿—30亿美元之间,为此,美国制定了长远的减灾战略规划,详细部署地质灾害防治的各个环节,总体来看,重视地质灾害自身的调查研究是美国预警防治机制的基础。
与美国相比,日本则有着其自身的特点,即国土地势狭长陡峭,地质条件差,极易发生土砂灾害。
有资料显示,日本全国共有泥石流溪沟190130条,滑坡危险区92390处,陡坡地崩塌危险区117025处,活火山86处。每年发生台风20余次,雪崩也是日本多发的灾害。
最具日本特色的是,在地质灾害预警防治方面,日本率先走出了立法保障的道路,完善制定了多部相关防治法律法规,这也贯穿于日本地质灾害防治的历史。
日本水土保持工作始于450年前,1897年实施治水三法,以后相继出台了《滑坡防治法》、《治山治水紧急措施法》、《陡坡崩塌防治法》和《土砂灾害防治法》,砂防管理体系日臻完善。
灾害类型决定防治策略
有别于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类型,国际上也不乏其他类型的地质灾害,由此也带来了不同类型的防治策略。
英国,就是碳酸盐岩和可溶盐相关的沉降严重导致的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频发的国家,由此也造成了每年数百万英镑的损失。对此,英国对地面塌陷等灾害实施监测和避让,加大了工程施工在当地的避让力度以及防灾工程的修建。
此外,黄土滑坡灾害也在世界各地有着广泛分布,其中地处中亚地区的乌兹别克斯坦就是该种类型地质灾害发生最多的国家之一。
对此,该国也开展了多种因素地质灾害的调查研究工作,并对全国地质灾害进行区划划分,统一管理,加强预警预报,同时修建了大批工程进行减灾,取得了不错的防治效果。
港台经验值得借鉴
地质灾害除了在我国大陆频发之外,港台地区同样也是地质灾害的频发地,相关的防治经验值得借鉴。
香港由于经济发达,地域面积小,对地质灾害的调查、监测、治理投入较多,工作较为细致。
香港针对地形条件,开展大比例尺的调查评价,并对重点滑坡进行位移、降雨量等监测,除了完善相关防灾减灾法律之外,重点对防灾减灾工程予以建设。
相比香港,台湾的地质灾害多以地面沉降为主。台湾西部海岸带平原地区,由于过量开采地下水造成地面沉降,台湾有关部门制定了详尽的地面沉降防治规划,值得我们借鉴。
“面对地质灾害的预警与防治,国际上都有不错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中国科学院水利部成都山地灾害与环境研究所研究员孔纪明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直言,我国亟待建立地质灾害的预警与防治体系。
在分析了美、日等国家和地区在地质灾害预警和防治体系建立后,孔纪明认为,综合来看,地质灾害的预警和防治主要可以通过以下几方面推进:首先,根据本国的地形条件,加大地质灾害本身的调查和研究工作;第二,对重点区域降水等要素进行密集监测,结合地形变化做出相关预警;第三,重视完善防灾减灾相关法律规范,从立法层面对人为破坏予以限制;第四,注意普及提高公众的防灾意识。
“地质灾害发生在不同国家和不同地区,除了受到地形和气象条件的影响,与当地的地情也有着密切关系,不能一味地照搬照用。”孔纪明强调,获取先进经验的同时,还需要针对不断变化的地质地形等自然环境做出相应改进,以达到预警和防治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