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行建行被告重复收跨行取款手续费
深圳新闻网-晶报
晶报讯 ATM跨行取款费涨价之事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北京一位客户林先生近日因为多收了2元的跨行取款服务费向法院递交了一纸诉状,状告工行、建行。
7月27日,林先生持工商银行的牡丹钱袋网灵通卡,在位于西城区建设银行西直门支行的ATM取款机进行一笔3300元的同城跨行取款,由于建行取款机提示最大输入金额为2500元,林先生按照提示,在完成了“入卡-取款-退卡”的程序后,先后取出2500元与800元。按当日建行ATM受理跨行取款收费标准,每笔收费为2元。
根据ATM收费提示此次转帐为每笔2元,而根据林先生进行的余额查询及工商银行出具的账户历史明细清单显示,上述交易中ATM机收费为4元,多收了2元。
林先生指出,银行此举属于重复收取ATM机跨行取款手续费。由于银行的取款限额,导致跨行取款额度越大,被银行认定的单笔交易次数也就越多,所交的手续费也就越高。
林先生搬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其中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他指出,工商银行账户交易系统及建设银行ATM机均有存在计量不正确的嫌疑,把1笔3300元取款计算为2笔取款,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同时,“我认为工商银行违反了本人与之签订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工商银行没有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工行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为客户追回流失款项。”林先生表示,北京市西城区法院立案庭已经于7月27日收下了他的诉状,法院将在7日内给是否立案的答复。
林先生还认为,建行作为代理行,在该案中属于不当得利一方,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而他的依据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每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