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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顾问不得在媒体作股票买卖建议

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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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特区报讯 (记者 王欣)证监会昨天发布《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和《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的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规定首次从法规角度明确了以荐股软件、终端设备等为载体来提供建议服务等行为,应当执行的相关规定;后者则要求券商、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公平对待研究报告使用者,并在利益冲突管理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监管部门在《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中提出,证券投资顾问不得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公众媒体,做出买入、卖出或者持有具体证券的投资建议。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规范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行为,不得以夸大、误导性语言明示或者暗示保证投资收益;不得对服务能力和业绩进行片面、夸大、虚假的营销宣传;不得由不具备证券从业资格的人员进行业务推广和客户招揽。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通过公众媒体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进行广告宣传,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将广告宣传方案及材料报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媒体所在地证监局进行合规审查。

规定要求,证券公司负责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同时负责自营、资产管理等存在利益冲突的证券业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还要求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研究部门及其人员制作和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和人员以及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资产管理公司、特定客户等利益相关方的干涉和影响;不得向本公司有承销保荐、财务顾问等业务关系的证券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承诺,发布对其有利的证券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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