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报废摩托车最少可补1440元
南方日报
南方日报讯(记者/刘三琴)下月1日起,佛山“6年限摩计划”起步。禅桂新区域昨召开的全市加强摩托车管理工作会议公布了《限摩区域摩托车提前报废或迁出补偿办法》。据悉,未达到使用年限的摩托车办理提前报废最少补1440元,而且还有交通补贴。
本次补偿办法针对具有佛山市有效《机动车行驶证》、其登记的所有人住址属于限摩区域内、使用时间未达到国家规定使用年限(两轮摩托车为10年,三轮摩托车为8年)的提前报废或迁出本市摩托车的车主(合法持有人);以及使用时间已达到国家规定使用年限,但经检验合格可延长使用年限(延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的摩托车车主(合法持有人)。
根据规定,在其所在区域实施限行之日起,未达到使用年限的摩托车办理提前报废的,按减除折旧额后的摩托车净值给予车主补偿。具体计算办法:以摩托车购买原价(以车管部门存档的购车发票为准)为基价,按两轮摩托车10年,三轮摩托车8年的使用年限,减去摩托车折旧后的摩托车净值,即是对车主的补偿金额。如按上述公式计算的补偿额小于1440元,按照1440元给予补偿。
而针对在车主所在区域实施限行之日起,已达到国家规定使用年限,但经检验合格可延长使用年限的摩托车提前报废的,按照其报废的提前时间给予如下补偿:每提前1个月报废,补偿40元;补偿额等于提前报废的月份数乘以每月定额标准40元。如提前3年整报废的,补偿额可达到最高限1440元。
除报废补偿,车主还可领到交通补贴即每提前一个月报废的再给予15元/月的补贴。计发交通补贴金额的月份数按终了月份减起始月份计算,最高不超过48个月。
未达到国家规定使用年限的摩托车,车主在其所在区域实施限行之日起至实施全面禁行日期前自愿迁出的,给予一次性交通补贴1000元;实施全面禁行后迁出的,给予一次性补贴500元。
其他优惠措施
对未达到使用期限、以及延长使用期未满的摩托车,在其所在区域实施禁行前,车主自愿提前报废或迁出的,给予以下优惠:
(一)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缴纳的车船税,车主可以凭完税证明和车管部门出具的报废证明,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报废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二)已缴纳当年路桥通行年票费的,车主可以凭年票缴纳证明和车管部门出具的报废证明,向年票征收机构申请退还自报废或迁出的次月份起至该年度终了期间的年票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