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用香料香精使用原则征意见 25类食品不得加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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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卫生部网站消息,卫生部监督局26日通过卫生部网站全文公布《食品用香料、香精使用原则》(征求意见稿),向各有关单位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明确食品用香料、香精使用原则:
1.指明除少数食用香料能直接用于食品加香外,一般均配制成食用香精后使用。
2.食用香料香精可用于各类食品加香,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即不规定使用范围和使用量。附表中所列食品没有加香的必要,不得添加食品用香料、香精(见下一页附表)。
3.配制食用香精的食用香料必须是经过安全评价并已列入GB2760的品种。
4.为了防止食用香料的滥用,即以食用香料的名义发挥非香料功效,还规定当一种物质既可用作食用香料,又可用作其他类别的食品添加剂时,则它必须获得另外的批准才能作为其他类别的食品添加剂使用。
5.食用香精中允许使用的辅料在相应的“食用香精”标准中有明确规定,在此只加以引用。并强调辅料中的添加剂在最终食品中以不起技术功效为目的,并且应尽可能减少使用品种和使用量。
6.标签是构成标准的一个重要方面。
7.凡是加香的产品都应明确告诉消费者,使消费者对食品性质和质量不产生误解。
《食品用香料、香精使用原则》正式公布时将收录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
卫生部监督局要求于2010年9月6日前按以下方式反馈意见:传真 010-67711813或电子信箱gb2760@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