愿财产报告成为申报制度的开场白
央广网
连续5年建议官员申报财产的全国人大代表韩德云和任建明都认为,尽管昨日发布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离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还有很远,但标志着我国朝着这一方向再次前进了一步。(7月12日 《南方都市报》)
这一次,舆论基本一致地给了公共政策以集体掌声。尽管质疑者有之、观望者有之,但毫无疑问的是,这是中国民主法制进程中的重要一步,也是制衡权力、剑指贪腐的阳光信号。迄今为止,被各国公认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在中国的立法呼吁已迈入第23个年头。一方面是官方不断向民众释放出财产申报的善政讯息,另一方面是囿于财产不公开而带来的制度尴尬屡见不鲜——这都告诉我们:官员财产申报,必然只是个时间的问题。
事实上,今日之新规只是落实和细化去年十七届四种全会公报的要求,综合了1995年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和2006年的《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两个规定,本质上并无太大突破——但其最大的亮点在于,它将领导干部必须报告的个人事项内容更加细化和具体,为“申报”制度落地提供了可操作的抓手。
官员财产申报举步维艰。这已经是被实践证明的道理。当年,新疆的阿勒泰,浙江的慈溪,湖南的浏阳、湘乡,乃至重庆、宁夏等地,都在“公示”上做过或高调或低调的文章,一度成为舆论的风景。时过境迁,公示改革一如当年的车改,从热闹归于沉寂,地方性单兵突进几不可闻,生生折射出制度落地的重重阻力。
从“报告”到“申报”,制度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譬如说,一项完整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当具备以下几个环节,申报、公示、监督、问责,目前的新规只是第一步,无公示则无公开、无公开则无公平,当然也就谈不上监督或举报,震慑申报乱象的究责机制也就无从构建。公众最担心的,无非在两个方面:一是没有公示环节,如何保证“报告”的准确性;二是一旦有瞒报、谎报、漏报等发生,所依合法来处理,毕竟刑法中没有相应罪名与刑罚,而如果在“报告”环节像惯常的数据一样“注水”却没有责罚,这样的“报告”就失去了约束的意义。
研究反腐败的专家学者普遍认为:由于官员财产申报的复杂性和敏感度,目前实施向社会公示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条件并不成熟,可以考虑在干部内部实施同级公示。内部监督如何得力、又如何取信于民,不仅需要破釜沉舟的勇气,还需要明察秋毫的智慧。犹记得去年社会热议《社会救助法(草案)》的时候,相关方面显示出的决然:誓对低保家庭申报财产的监督监察会有所加强,低保家庭要实行家庭财产申报制,申请低保家庭资格必须填报家庭收入情况,然后还要进行核查——但愿这样的决心和勇气同样能在“官员财产报告”中一脉相承、生生不息。
心里稍微阳光一点,自然就不会对新规寄予太过沉重的价值期待。但是,我们还是希望财产报告能成为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开场白——大幕已启,权利与权力的鼓点越来越清晰。作者:邓海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