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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恶烷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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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恶烷

英文名称 dioxane, diethylene dioxide, 1,4-diethylenedioxide,

diethyleneether, glycol ethylene ether, dioxane-1,4, tetrahydro-p-dioxin,tetrahydro-1,4-dioxin

1、4-二氧杂环己烷又称二恶烷,无色液体。稍有香味。密度1.0329,折射率1.4175。熔点11℃。沸点101.1℃。可存在于自然界很多介质中,从沐浴露、洗洁精、润肤品,到包括海鱼、烤鸡、肉制品、西红柿、番茄酱、胡椒、咖啡等多种日常食物。人体可以通过皮肤、呼吸道和消化道等途径接触二恶烷。通过职业暴露、呼吸空气、饮水或食用可能含有二恶烷的食品以及使用可能含有二恶烷的洗涤产品、化妆品、外用药品、农畜产品而接触到二恶烷。

二恶烷在化妆品中的来源

参考网站:http://baike.baidu.com/view/850602.htm#3

目前化妆品中所含二恶烷均为沐浴露和香波中主要的温和表面活性剂中的副产物带入。而目前化妆品规范2007版中不论是原料还是产品中被副产品带入的二恶烷均未作规定。

不论中国还是欧盟,不论东盟还是日本,现行化妆品管理对化妆品原料付产物二恶烷都未作规定,化妆品原料带入二恶烷也未作规定。所以市面上所有使用环氧乙烷加成工艺生产的表面活性剂都含有不同量的二恶烷,使用此类原料的化妆品也都含有不同量的二恶烷。

附件一:二恶烷的中国化妆品标准

参考网站:http://wenku.baidu.com/view/a9fffe50ad02de80d4d840b0.html

根据2007年卫生部颁发的《化妆品卫生规范》要求, 1、4-二氧杂环己烷属于化妆品中禁止使用物质。

具体见2007年卫生部颁发的《化妆品卫生规范》中表2(1)化妆品禁用组分441条(第20页)

对原料带入1、4-二氧杂环己烷量未见相关规定。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就此指出,2007年2月,卫生部曾就现行化妆品法规中禁用物质的概念专门作出了解释,我国《化妆品卫生标准》和《化妆品卫生规范》规定的禁用物质是指不能作为化妆品生产原料即组分添加到化妆品的物质,如果技术上无法避免禁用物质作为杂质带入化妆品时,则化妆品必须符合《化妆品卫生标准》和《化妆品卫生规范》对化妆品的要求,在正常、合理、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不得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

附件二:二恶烷的美国相关标准

参考网站:http://www.cosmowiki.com/index.php?doc-view-1213

美国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局(OSHA)《职业安全与卫生条例》中规定:按每天平均工作8小时计算,工作环境中空气里的1,4-二氧杂环己烷含量应不能超过100ppm的浓度。澳大利亚卫生局的官方网站对1,4-二氧杂环己烷的评估技术文件及推荐标准认为,日常消费品中(食品和药品除外),1,4-二氧杂环己烷的理想限值是30ppm,含量不超过100ppm时,在毒理学上是可以接受的。

对化妆品原料带入化妆品的微量二噁烷尚无限量规定。

附件三:二恶烷的澳大利亚相关标准

参考网站:http://www.cosmowiki.com/index.php?doc-view-1213

澳大利亚卫生局的官方网站对二噁烷的评估技术文件及推荐标准认为,除食品和药品外,在日常消费品中,二噁烷的理想限值是30ppm,含量不超过100ppm时,在毒理学上是可以接受的。

件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对于二恶烷的看法

参考网站:http://www.sda.gov.cn/WS01/CL0051/36682.html

小帖士:

我国现有化妆品法规对甲醛和1、4-二氧杂环己烷物质的规定

根据2007年卫生部颁发的《化妆品卫生规范》要求,化妆品中甲醛的最大允许使用量为0.2%(口腔产品除外)(以游离甲醛计),甲醛禁止用于喷雾产品,指甲硬化剂中甲醛的最大允许使用浓度为5%(产品中释放的甲醛浓度超过0.05%时,需标注含甲醛)。除此要求外,对于婴幼儿用产品,在甲醛含量上并未作其他特殊规定。1、4-二氧杂环己烷属于化妆品中禁止使用物质。

2007年2月,卫生部就现行化妆品法规中禁用物质的概念专门作出了解释,我国《化妆品卫生标准》和《化妆品卫生规范》规定的禁用物质是指不能作为化妆品生产原料即组分添加到化妆品的物质,如果技术上无法避免禁用物质作为杂质带入化妆品时,则化妆品必须符合《化妆品卫生标准》和《化妆品卫生规范》对化妆品的要求,在正常、合理、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不得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

国外对日常用品中1、4-二氧杂环己烷含量的看法

化合物是否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取决于其使用量以及使用条件。早在上世纪70年代末,美国FDA就开始了对化妆品中的1、4-二氧杂环己烷含量进行监测。从1992年至1997年,美国FDA监测到一些化妆品中1、4-二氧杂环己烷含量达79ppm,但美国FDA认为,这种含量水平不会对消费者健康产生危害。美国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局(OSHA)《职业安全与卫生条例》中规定:按每天平均工作8小时计算,工作环境中空气里的1,4-二氧杂环己烷含量应不能超过100ppm的浓度。澳大利亚卫生局的官方网站对1,4-二氧杂环己烷的评估技术文件及推荐标准认为,日常消费品中(食品和药品除外),1,4-二氧杂环己烷的理想限值是30ppm,含量不超过100ppm时,在毒理学上是可以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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