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发展退休员工状告市社保局
深圳特区报
深圳特区报记者 吴涛
退休金为何这么少
退休员工到市社保局投诉深圳发展银行(简称“深发展”)未按规定为他们足额购买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及企业年金等,被市社保局以投诉时效超过两年为由,作出依法不再查处的处理决定。无奈之下,深发展71名退休员工一纸诉状,将市社保局告上法庭。昨天上午,此案在福田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目前,案件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案情回放
未足额购买社保
退休金大幅缩水
今年6月初,深发展退休员工黄女士和张女士等人向媒体投诉,反映深发展未为他们71名退休员工足额购买社保,导致他们退休后领到的退休金大幅缩水、生活困难。黄女士等人告诉记者,他们退休后,和其他单位的退休员工相比,退休金少得可怜,深究下去才发现,这是由于他们在职时,单位未为他们足额购买社保所致。张女士说,以她个人为例,她1992年进入深发展工作,2006年12月退休,在深发展工作将近15年。截至2006年,她的个人养老账户有 52332.51元,医疗账户有8977.42元。“如果按照正常买社保,我的个人养老账户应该有168372.01元,相差11万多!”
由于劳动仲裁和法院都不受理这类未缴足社保的案件,因此他们不能直接起诉雇主深发展,而只能直接向市社保局投诉。投诉称,深发展未按规定为他们足额购买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及企业年金。市社保局做出的处理决定是:投诉时效已超过两年,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0条以及《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50条的规定,市社保局依法不再查处。这些退休员工不服市社保局作出的处理决定,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作出维持市社保局处理决定的复议决定。由于劳动仲裁机构和法院都不受理这类未缴足社保的案件,因此他们不能直接起诉深发展,只能以行政不作为为由,将市社保局告上法庭。
庭审直击
围绕三大焦点唇枪舌剑
焦点1:是否存在少缴社保
原告代理人、广东东方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金焰和李俊德认为,只有工资确定了,才能计算应缴纳社保的金额,之后才涉及到时效的问题。深发展不提供工资单,那么为了证明实际收入,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明文规定,如果对工资有纠纷的,以纳税记录为准。
被告代理人、广东中全律师事务所律师叶振宏没有直接回应这个问题。
焦点2:投诉时间如何起算
广东东方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金焰和李俊德认为,市社保局在接受深发展退休员工投诉的信息采集表,里面首次提出诉讼请求时间,但该局提出最后一次为“首次”,这样投诉就过了两年的时效。深发展退休员工多次投诉,不但向市社保局,而且向市人大、市信访办等投诉,但是被告只是用了最后一个投诉日期,目的是为了让原告过时效,而达到不处罚的目的。
广东中全律师事务所律师叶振宏则表示,根据市社保局向市信访办的调查,部分原告最早的信访记录是2008年12月2日,人数是两人,反映的情况是投诉深发展购买分红保险的问题,其后的投诉时间是2009年7月27日、29日和8月26日,投诉的内容都是关于企业年金的问题。所有这些投诉都没有涉及到养老保险以及医疗保险,这些原告最早是在2009年8月20日向市社保局投诉深发展没有足额缴交养老保险以及医疗保险问题,因此,市社保局认定该时间为员工的最早的投诉时间并没有不当。
焦点3:投诉是否超过时效
广东东方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金焰和李俊德表示,《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法律之所以用‘连续’或者‘继续’状态来规定,就是怕成为某些政府部门不作为的擦边球。作为政府部门,怎么能曲解法律呢?而且这个‘连续’或者‘继续’不单指工资,而是指深发展少缴漏缴的违法行为本身的持续性、连续性。”因此,原告的投诉并未超过时效。
广东中全律师事务所律师叶振宏认为,养老保险的缴款是按月为时间单位缴纳的,个人与企业共同负担,所以,养老保险的缴纳就如同工资发放一样,以月为期,分期扣缴,而不能视为持续状态。个人当月的扣款数额清晰明了,扣款的结果在职工当月的工资余额中有具体反映。由于单位和个人的扣款比率固定,从扣款额就能够推断出扣款的计算工资基数,因此,职工对当月的缴交工资基数是属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由于原告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没有及时举报投诉,社保部门在当时也没有发现用人单位存在以上违反情况,所以,社保部门对超出两年的社会保障违法行为不再查处,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相关背景
市社保局:企业压缩“社保成本”并非个案
6月9日,在市社保局的协调下,深发展企业方代表和退休员工代表见面,就相关事宜进行协商。在一个半小时的时间里,双方据理力争,各执一词,最后没有就未足额购买社保的相关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6月11日,市社保局就“深发展未按员工实际工资缴纳养老保险费问题”召开新闻发布会,该局新闻发言人黄险峰否认社保部门不作为。他表示,《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0条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这意味着对于超过两年的违法行为,社保局是难以查处的。
黄险峰进一步表示,目前在企业和员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过程中,部分企业希望通过少缴社会保险费,压缩“社保成本”而减少开支,获取更多的利润;员工也可以每月少缴养老保险费而多拿工资。“所以深发展案并不是个案,而是个社会现象。”
黄险峰也坦承,目前社保部门对企业是否按员工实际月工资总额来缴交养老保险费,确实缺乏比较有效的监管手段,而这也是困扰社保部门一个非常头疼的问题。
法规链接
我市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按照现行养老保险条例的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应该以员工的月工资总额(注:《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工资总额指员工从企业领到的、除报销和不固定津贴以外的所有收入)作为缴费工资。但员工月工资总额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超过部分不计征养老保险费;本市户籍员工的月工资总额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社平工资)60%的,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计征养老保险费;非本市户籍员工的缴费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月最低工资。但不少企业为压缩“社保成本”,缴费基数往往低于员工的实际月工资总额,不少企业甚至只按社保缴费的最低标准,也就是户籍员工按社平工资的60%,非户籍员工则只按最低工资标准来缴交社保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