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汽车等四类固定资产不得抵税
时报7月6日讯 (记者刘研波)记者今天在省国税局了解到,省国税局近日下发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管理的意见》,要求购进汽车等四类固定资产不得抵税。
意见要求,纳税人购进下列固定资产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专门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非正常损失的固定资产;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摩托车、游艇;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得抵扣的固定资产;购进已列举的固定资产发生的运输费用。
另外,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以及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不属于固定资产抵扣范围。其中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省国税局要求,对在固定资产抵扣方面存在异常的疑点企业,应作为重点核查评估对象。存在以下情形的纳税人应作为重点核查评估对象:当期全部进项税额中,主要项目是购进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变动异常,与销售额变动幅度不匹配;增值税纳税申报情况明显异常;存在其他固定资产抵扣异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