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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拟对空置房减收物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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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房未住,物业费却照缴不误,武汉电力系统员工盛凌(化名)认为,这笔钱缴得有些冤枉。但开发商却亮出现行的《物业管理条例》,宣称“没有入住的空置房,也要全额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是合法“惯例”。

不过,即将于本月底提交武汉市人大常委会表决的新版《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有望改变空置房物业管理费的收费标准。

记者了解到,即将表决的《条例(草案)》规定,房屋交付使用前(含当月)所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房屋交付使用后所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则由业主承担,但房屋交付后—年内无人入住的,空置期间由业主按70%的比例承担物业服务费用。

定新规背后的博弈

“空置期间由业主按70%的比例承担物业服务费用”的决定可谓“一波三折”。

据了解,为了规范武汉市物业管理,1999年该市政府出台了《武汉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下称“旧条例”)。但随着房地产行业发展及商品房用途的扩大,旧条例已显“落伍”。在此背景下,武汉市从去年起酝酿制定一部新的《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下称“新条例”)。然而,这部地方法规历经三审仍未有结果, “开武汉地方立法先河。”该市人大法规室主任庞少华如此评价。

新条例迟迟难出台,其背后是新条例动了既得利益者的“奶酪”,再分配难以实现利益平衡。而利益争夺最激烈的正是“未入住业主该不该交纳全额物业费”的问题。

物业费,顾名思义是享受了物业公司的服务才会产生。因此,武汉一些人大代表指出,空置房的业主既没有入住,也没有产生垃圾,更没有让物业公司服务于业主,这费用为何要跟享受服务的业主交得一样多?这样很不合理。

但另一种代表声音却认为,若采取打折收取物业费的方式,不仅对物业企业经济效益造成较大影响,导致物业服务质量也相应打折等现象的出现,更重要的是与当前国家调控房价、反对炒房的方向相悖。

双方的唇枪舌战从去年打到今年仍难分高下。面对争议,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多方意见,平衡多方利益,经过数次易稿后,最终划定了“70%”这一折扣率。 “这样的修改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物业公司的生存和发展。”武汉市物业管理协会副秘书长顾玉兰的回应,令新条例能否落实执行再添悬念。

亟待国家出面统调

事实上,早在2006年,江苏省无锡市就在全国率先对未入住或未使用的物业减收物管费,收费比例为全额的70%。截至去年12月,全国已有山东、河南洛阳、河北石家庄等省市适当降低了空置房的物业管理费。

与此同时,国内绝大部分地区仍对空置房收取全额物业费。昆明市发改委价格管理处工作人员曾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直言,我国2007年修订的《物业管理条例》和《云南省物业管理规定》中,都没有明确规定空置房物管费的交纳比例。也就是说,国家没有就“空置房可适当减免物业费”的做法提供法律依据。

不仅如此,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物权法》在司法解释中还明确规定,空房也交物业费。“只要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相关服务,则物业费的交纳义务对全体业主而言都是均等的。否则,物业服务关系的稳定性和确定性将会被彻底打破。”以及“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尽管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此没有改变现有的收费“一刀切”态度。但记者调查发现,除武汉之外,包括福州、扬州、南京、杭州等地也在酝酿修改空置房物业费收取比例。

此外,小区车位归属与收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也是武汉物业管理新旧条例修改过程中存在较多分歧的条款。据了解,对开发商“只售不租”的小区停车位,新条例规定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承租尚未出售的停车库、车位的,建设单位应当出租,其车库、车位租赁费实行政府指导价。这一规定有望终结个别开发商 “漫天要价”、大发停车场收费横财的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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