愤怒的“秋菊”
中华工商时报
作者:■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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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屈的村长,无能为力的法院
■外嫁女权益面前成“黑户”
■女性权益保障的法律硬伤
这是一起集体诉讼。23名原告状告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北白象镇前程村村委会,要求参与新建农民公寓房票的分配。这23名原告大多为前程村的外嫁女,而正因为这个身份引发的争议,最终导致了这场集体诉讼。
“我们就像电影里的秋菊一样,我们也要讨个说法。”一位原告这样说道。
温州的房票
这是一张温州市乐清市北白象镇前程村印发的房票,农业户口壹人壹票(1/4套)。
根据原告的起诉书,2004年开始乐清市北白象镇前程村进行旧村改造。经过有关部门批准,拟在本村留用地上建造公寓式住宅分配给本村村民居住。
2009年,前程村按照每一个农业户口35平方米分配农民公寓的房票,这张房票虽然只是一张纸,但凭这张票,可以按照造价购买35平方米的农民公寓。而造价,和当地动辄上万的商品房相比,则是相当低廉。
据乐清当地一位人士说,房票在当地又叫“平方票”,是“当地特色”,房票不但可以买房,而且可以转让,在市面上从几万到几十万不等。但他同时告诉记者,因为房票牵涉的利益巨大,所以也带来了很多纠纷。
不满的“秋菊”
根据原告的起诉书,目前前程村大部分村民已经领到了房票,但23名女村民却遭到了拒绝。虽然房票上写着“农业户口一人一票”,虽然这23名女村民户口均在乐清市北白象镇前程村。
大部分女村民被拒绝是因为已经结婚出嫁。
余陕清是土生土长的前程村人,虽已经出嫁但户口一直在前程村,以往买车、买房、结婚都是到村里开证明,但当她向村委会咨询房票时,得到的回答是:“只要出嫁了都没有。”
余为此愤愤不平,但更愤愤不平的是自己妹妹在上大学,户口一直在村里,没出嫁也没房票。
“哪些人有房票哪些人没有房票,村里一直没有公布。”余觉得这里面肯定有猫儿腻。
而原告之一的张赛月干脆自称是讨说法的“秋菊”,她从小在村里长大后来外嫁,但是户口一直在村里。当得知村里在分配房票,村委会告诉她“结婚没有,离婚有”,此后张拿了离婚证找到村里要求分配房票,而村委会却以“虽然离婚,但已经另外有了男朋友”拒绝给她房票。
“村里所有男人都有,为什么我们女人没有?”张赛月觉得这太不公平,“不管那个男人是不是出国长期不回来,不管那个男人是不是在坐牢。”
不少外嫁女甚至觉得自己像“黑户”一样,婆家所在村没有户口没有利益,娘家所在村有户口还是没有利益,她们不知道在哪里可以享受自己的利益。
所有觉得不公平的“秋菊”开始讨说法。
张赛月告诉记者,她们去过村里、镇里、市里,人大、妇联、法院、市长热线,几乎用尽所有的维权手段。“我们很同情你们,但现实里要真正做到男女平等很难。”这是“秋菊们”听到最多的话,“但前后都3年了,问题还是没有解决。”
2010年3月,23名“秋菊”到乐清法院起诉村委会,要求平等享受村民权力分配房票。3月23日,乐清法院裁定不予受理。4月1日,“秋菊们”又上诉至温州中院。目前中院尚无裁决。
委屈的村长
2010年5月17日,温州乐清市北白象镇前程村村委会。
张明华是村长。据他所说,前程村旧村改造项目从2005年开始,按照规划村里将集中兴建一批农民住宅和配套设施。记者也看到了墙上的规划图,一幢幢高层和多层公寓拔地而起,中心是一个广场,旁边道路笔直宽阔,乍一看和城市楼盘并无二致。
张赛月等村民为什么没有房票,张明华认为这是按照村民自治法,30多个村民代表开会讨论作出决定:嫁出去的不分。他说,房票不分外嫁女这是全村绝大多数人的意见。
张同时称,外嫁女不参与村集体利益的分配这是一直以来各地农村的乡规民约,并不是他们一个村的规矩。
据了解,前程村旧村改造似乎并不顺利,旧房才拆了两幢,新房至今没见踪影。“拆房子有人闹,分房子有人闹,建房子也有人闹。”村长张明华很苦恼,“这村长不是人当的。”
拒绝受理的法院
乐清法院有关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该案牵涉利益分配,首先就要确认利益分配主体的资格。没有迁户口的外嫁女到底算不算村民,到底是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到底能不能享受各种福利,这在法律界存在巨大的争议。
这也是该法院没有受理该案的主要因素。
同时该人士还认为房票目前处于法律的盲点,其合法性很难界定,这也是法院不介入的因素。
引经据典的律师
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的吴族春律师是原告的代理律师。在他看来,无论是村委会拒发外嫁女房票还是乐清法院拒绝受理该案,在法律上都存在明显的“硬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而且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对此予以了细化,其中特别提到了农民公寓的分配:妇女在农民公寓分配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妇女的各项权益,不得制定或者作出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村规民约或者其他决定。
吴族春律师认为原告户口在前程村,大多是该村土地承包合同的签约人,如果不在户口所在地享受集体利益,按照中国目前的户籍制度,她们几乎没有任何集体利益可以享受。所以没有理由把她们从村民中“开除”,也没有理由剥夺她们在村集体中的利益,村委会不分配房票,明显侵犯了妇女的合法权益。
针对外嫁女不分配集体利益是村民自治乡规民约的说法,吴族春一言以蔽之:“如果乡规民约规定杀人不犯法算数吗?”吴族春坚持任何乡规民约都不能和现行法律相冲突。
而乐清法院不受理此案,吴族春更觉得匪夷所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也规定,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的,受害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据了解,去年浙江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对浙江妇女权益保障进行了为期两个月的调研。调研发现农嫁女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还是比较突出。
浙江人大分析之所以会出现这些问题,主要是重男轻女传统观念仍然存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标准不确定,以及现实的利益冲突等多种原因。
浙江省人大建议政府部门及时出台全省性的“外嫁女”土地权益问题的指导性意见。对农村土地承包、土地征用费、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基本原则、方法、程序等进行规定,从而维护“外嫁女”应有的权益。
“在男性社会,男人很难理解妇女受到不公正对待的委屈和痛苦。”同为女性,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的徐雨雯律师觉得自己能够深刻理解这些“秋菊们”的委屈和痛苦。
成功维权的外嫁女们
2009年11月6日,广东省南海区法院一审宣判,对大沥镇六联村怡兴第一股份经济合作社告大沥镇政府,要求撤销其确认多名出嫁女及子女具有该经济社成员身份的行政决定一案作出判决:维持大沥镇政府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据悉,这是国内首宗农村经济合作社关于外嫁女权益纠纷起诉镇政府的案件。
中山大学教授鲁英对此认为,以前只是通过法律、制定公共政策进行保护,现在则是通过司法权来进行保护。村委会通过法律向政府“讨公道”,这也是一个进步。
2010年5月初,三水法院审理的原告杨某诉三水区芦苞镇某村民小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在大塘开庭宣判。判决某村民小组向该出嫁女蔡某的女儿杨某返还征地款8000元。这也是三水历史上事关出嫁女权益的民事诉讼第一案。
2010年1月初,被告某村民小组根据村民资格登记表制定“塘西路”土地的征地款分配表,该村民小组据此从村委会支取了全部征地款。但被告某村民小组在具体分配征地款时,认为原告杨某是出嫁女的子女,入户该小组没有经村民同意,无权参与征地款分配,所以在转账时扣留了原告杨某的征地款。
原告认为该征地款分配方案是经村民小组组长签名并经村委会审查通过的,被告不该扣征地款,故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征地款8000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的主要问题是被扣留的征地款8000元应否归还原告杨某。被告以原告不具有其村民资格为由扣留其征地款的说法难以成立。被告该村民小组承认原告杨某具有集体成员资格并足额领取了征地款,之后又否认其村民资格且扣留了征地款。至此,法院依法判决原告外嫁女胜诉,维护外嫁女的合法权益。
“外嫁女”及其权益
目前被媒体广泛报道的“外嫁女”,包括与本村村民结婚、户口仍在原村的妇女,嫁入本村、户口也从原村迁入本村的妇女和嫁给外村村民但户口仍在原村的妇女等。“外嫁女”问题涉及土地承包经营、征地补偿款分配、宅基地分配、集体福利分红等领域。
一些地方,尤其是城乡结合部的一些村委会、村民小组,在发放征地补偿款中,歧视、剥夺“外嫁女”及其子女的村民待遇,不发或少发土地补偿金。“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仍被绝大多数农民、农村干部,甚至部分街镇基层干部视为制定“外嫁女”政策的依据。“外嫁女”待遇问题引起的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涉及到社会、经济、法律、传统思想观念等诸多因素,越来越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及司法实践中处理该类纠纷的难点。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土地承包权益的通知》中规定:农村妇女无论是否婚嫁都应与相同条件的男性村民享有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剥夺其合法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和其他有关经济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