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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西经济建设中的几个金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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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行长 马天禄

2009年5月6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海西建设上升为国家发展战略,对福建省及厦门经济特区充分发挥区位优势、加快两岸交流合作进展提出了明确目标要求,对做好海西金融产业合作具有全局性的指导意义。在海西经济建设中,厦门的金融行业不仅在促进两岸产业融合、加强两岸经贸合作、便利两岸人员往来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服务作用,而且在两岸金融合作交流方面积极先行先试,取得了一些成效,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台资企业贷款受限,不利于海西经济区承接台湾地区先进制造业

承接台湾地区先进的制造业,推动两岸产业对接融合,是海西经济区建设的一个重点,也是厦门市对台经济合作交流的重中之重。根据厦门外资局的统计数据,截至2009年底,厦门市累计引进台资企业2940家,实际吸收台资32亿美元。台资企业工业产值占全市工业总产值的40%,进出口贸易占据厦门半壁江山。2009年厦门新批台资项目135个,占全市新批外资项目总数的41.54%,台湾地区成为最重要的外资来源地。截至2009年末,厦门市21家金融机构共对470家台资企业发放的贷款余额为126.4亿元,占全市本外币各项贷款余额的4%。然而,台资企业仍反映大陆银行业不能满足其贷款需求;大陆银行也反映,由于相关信息获取渠道不畅,对台资企业的了解有限,对台资企业的贷款风险相对较大,阻碍了相关贷款的审批和发放。究其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

两岸金融合作受限,台资企业提供有效的资产抵押、担保和信用记录存在诸多困难。一方面,由于两岸金融合作受限,银行难以获取台资客户在台湾地区的信用记录;另一方面,由于台资企业在大陆发展时间尚短,普遍缺乏足够的土地、厂房、设备等抵押物,而其在台湾地区的资产又不能在大陆进行抵押,只能通过将台湾地区的资产向本地银行抵押后再申请备用信用证担保的方式向大陆银行申请贷款,但由于大陆银行与台湾同行之间缺乏有效的合作交流,这种操作模式仅适用于外资银行及少数与台湾银行建立了代理行关系的中资银行。

由于信息不对称等因素,银行对台资企业的贷前贷后管理和资产保全难度较大。首先,银行对台资客户进行贷前审查存在一定困难。大陆银行无法深入了解台资客户的背景、在台湾地区的信用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信息,无法对台资客户提供的在台资产进行现场核查和登记,其担保的有效性难以确认。其次,信息不对称增加了银行贷后管理的难度,贷款风险加大。台资企业中有很多属于“两头在外”的企业,在大陆只做生产加工,企业收到的只是加工费,容易截留利润,银行难以掌握企业真实的经营状况、盈利情况和资金往来等信息,难以监控其实际资金交易情况,贷款风险加大;对于总部在台湾地区的台资企业,由于其管理决策主体在台湾,银行获得台湾总部对本地子公司经营策略的信息往往滞后和不完整,不利于贷后跟踪管理。再次,资产保全难度较大。台资企业大多与其台湾总部或兄弟机构有大量复杂的关联方往来,较方便进行集团内资金转移,而银行对其控制力较弱,后期的债务保全和催收难度较大。由于上述种种原因,银行在办理台资客户授信业务时,审核手续相对比较繁琐,审批流程相对比较复杂,从而影响了银行服务的效率。另外,台资客户对大陆的相关规章制度不理解、不熟悉也增加了其获得银行授信的难度。

以人民币和新台币以外的第三方货币进行计价结算,不利于海西经济区和台湾地区经贸合作的持续发展

目前,两岸贸易往来主要以人民币和新台币以外的第三方货币如美元或港币等为结算货币,人民币和新台币仅在对台小额贸易结算中部分使用,占比极小(2009年厦门市对台小额贸易占对台贸易比重仅为0.78%)。从当前两岸第三方货币计价结算情况看,金融机构提供了便利的支付结算服务。目前,两岸的直接通汇业务进展顺利,尤其在两岸资金清算速度方面,令台商相当满意。但仍有不少台资企业反映,当前两岸直接通汇尚未能最大限度地降低企业的结算成本。究其原因是由于两岸直接通汇仅限于“第三方货币”,这种通汇方式因存在两次兑换,相应增加两岸经贸交往的资金成本、汇兑风险和不便;同时在客观上予两岸地下钱庄以可乘之机。

据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对厦门254家台资企业和566名台胞的问卷调查显示:61%的台资企业和54%的台胞认为,两岸经贸往来最为理想的结算货币是人民币;78%的台资企业表示,两岸经贸往来以人民币与新台币直接计价结算“十分迫切”。两岸经贸往来以人民币与新台币直接计价结算的前提是两岸洽签《两岸货币清算协议》,该协议目前正由中国人民银行和台湾地区“中央银行”洽谈,尚未正式签署。

两岸货币兑换秩序仍不顺畅,给海西经济区和台湾地区人员往来带来不便

随着两岸经贸的发展,两岸人员往来日益密切,福建省和台湾地区之间已开通多条海运、空运的定期和不定期航线,海西经济区由此成为大陆与台湾联系最密切的地区。两岸的人员交流,带来两岸货币兑换的强烈需求,大陆政府和台湾当局均因应民众呼声,先后允许金融机构开办两岸货币的现钞兑换业务。大陆方面,早在1990年,中国银行厦门市分行率先开办新台币内部收兑业务。1998年中国银行厦门市分行首批获准开办新台币兑换人民币业务试点,2009年9月,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复同意将新台币现钞兑换试点范围进一步扩大到福建全省中行网点。中国银行各网点目前执行的新台币兑换价为其总行统一制定的内部价,一日一价,新台币兑换不能公开挂牌,但可以设置简易告示牌。2010年3月,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复同意兴业银行在福建省内、交通银行在福建和上海两地试点办理新台币兑换业务。

据统计,2009年以来中国银行厦门市分行新台币兑换量继续快速增长,2009年兑入兑出总额1.96亿元,同比增长185%,占福建省新台币兑换金额的72%。其中兑入1.38亿元新台币,同比增长129%;兑出0.58亿元新台币,同比增长591%。2010年第一季度,中国银行厦门市分行新台币兑入兑出总额4284万元,同比增长155%,其中兑入2953万元新台币,同比增长159%;兑出1691万元新台币,同比增长211%。台湾地区方面,2008年6月30日,台湾本岛首次开放人民币兑换,每人每次换钞则以人民币2万元为限。由台湾地区“中央银行”核准的数千家金融机构和外币收兑处可办理人民币现钞买卖业务,台湾地区的人民币兑换目前已实现公开挂牌。根据台湾“中央银行”统计,截至2010年4月中旬,台湾银行业买入人民币总量约69亿元(约新台币317亿元)、卖出量92亿元(约新台币423亿元),净卖出人民币23亿元。2009年金门地区的人民币现钞月均缺口为500万~800万元。简而言之,台湾地区对人民币现钞的需求量较大,处于供不应求的状态,但两岸货币兑换仍存在以下问题:

许多台胞反映大陆银行的新台币兑换仍不便利,难以有效满足两岸交往中合理的兑换需求。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宣传力度小。新台币在大陆银行不公开挂牌兑换、不做宣传,导致许多台胞特别是首次来大陆的台胞持有新台币“兑换无门”,转而走向外汇黑市。二是定价不合理。中国银行厦门市分行目前执行的新台币兑换价为其总行统一制定的内部价,一日一价,定价机制缺乏弹性,无法结合本地实际进行价格调整,容易偏离行情。三是兑换网点少,兑换仍不方便。

两岸金融机构的兑换现钞供给成本较高。中国银行厦门市分行反映,目前该行兑入新台币的消化渠道主要为定期将兑入的新台币押送福建省行,再押送至广州或者上海,最后押送至香港卖出,经营成本高,而且在人民币汇率浮动的背景下,容易因无法及时轧平新台币现钞头寸而蒙受汇兑损失。台湾各家银行也存在人民币现钞供应成本高的问题。目前台湾各家银行所需的人民币现钞,都是通过香港的汇丰银行或是美国银行在全球各地收购而来,不仅多数是旧钞,货源不稳定,而且台湾地区金融机构开办人民币兑换业务成本较高。台湾地区的华南银行、第一银行和彰化银行都曾表示,其经营人民币兑换业务处于亏本状态。

大陆与台湾地区在打击制贩伪钞方面尚未建立司法合作机制,难以追根溯源、打击贩卖伪钞集团。以2007年厦门边防查获的台湾地区流入假人民币犯罪案件“6.23”案件(涉案金额95.25万元人民币)为例,被警方抓获的两名台籍犯罪分子,受诸多条件限制,大陆警方只能以走私、运输、贩卖等罪名起诉,难以从源头上打击台湾地区贩卖假币活动。

政策建议

改善和提高对台资企业特色金融服务

建立健全各方合作信息共享机制,为对台金融服务奠定制度基础。一是工商部门、台商协会、招商中心和对台办等部门加强与银行的合作,及时提供台资企业投资、发展的动态信息。二是人民银行、银监局加强监管力度,各银行定期上报高风险台资企业,由监管部门定期公布高风险台资企业信息,实现银行间信息共享。三是海关、外汇管理局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提高台资企业进出口数据的透明度,为银行加强风险防范提供必要的信息支持。

推动建立台资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在信用担保形式上,可采用第三方信用、用款企业联保、互保等方法,方便台资企业取得贷款支持。另外,放宽台资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经营范围,支持其开展除贷款担保以外的多种融资担保业务。

推动设立台资企业租赁经营机构。许多台资企业融资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扩大生产规模,需要购置大批生产机器设备,建议政府积极引导并推动设立面向台资企业为主的租赁经营机构,通过收集台资企业的需求、自行购置相关设备、最后将设备转租给企业用于生产的形式运作,既能为需要购置设备的台资企业免去融资的苦恼,又能在一定程度上助其规避经营风险。

在厦门试点调整台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的结汇政策。建议按照产业政策导向,对台资企业支付结汇制度的管理方式进行适当调整,在厦门先行试点。如对于鼓励类的行业,可实行资本金意愿结汇制;对于限制类的行业,严格按照现行政策管理资本金结汇;对于其他(允许类)行业,则可考虑先按一定比例意愿结汇,而超比例部分执行支付结汇制度。

在对台贸易中推进人民币直接计价结算

建议尽早签署《两岸货币清算协议》。在厦门试点人民币与新台币直接通汇业务。在厦门开展跨境贸易,特别是对台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参照国务院关于实行人民币贸易结算试点的方案,将闽台贸易以人民币计价结算由小额贸易扩大到普通贸易。允许贸易机构以人民币作为报关币种办理进出口业务并享受出口退税政策,适当给予使用人民币结算工具的企业或个人在退税、办理结算手续等方面的优惠政策。鼓励大陆代理人开立个人结算账户,鼓励能提供大陆通行证的台湾贸易机构开立人民币临时账户,提高账户转账结算比重。推动两岸银行创新金融产品,试办以人民币计价的信用证、保函、托收等结算方式项下的贸易融资业务,加快两岸贸易机构资金周转速度。

促进两岸货币兑换便利化

完善配套措施,使大陆银行新台币兑换业务更为便利。首先,进一步扩大新台币兑换范围,为两岸交往提供便利。根据银行主动自愿的原则,将新台币兑换试点银行由目前的中国银行厦门市分行扩大到台资参股的厦门银行和其他外汇指定银行,允许与银行签订协议的外币兑换点开办新台币兑换业务。其次,加大新台币兑换业务的宣传力度。时机成熟时,允许将新台币视同港元和澳门元管理,直接公开挂牌,加大宣传力度。再次,允许在厦门试行人民币对新台币的自行定价。允许厦门的银行在报备当地外汇管理部门的前提下,将目前由中国银行总行对新台币统一定价改为由开办新台币兑换业务的银行根据自身新台币头寸情况,参照国际行情,以国家公布的美元交易基准汇价为依据,自行套算人民币对新台币的买卖价,一日多价,使新台币兑价波动随行就市,增强银行经营新台币业务的积极性和竞争力。

此外,必须建立两岸货币跨岸流通定点监测报告制度,联手严厉打击两岸假币制贩活动,维护两岸健康兑换秩序。

在引入台资金融资源方面给予海西经济区一定的优惠条件

放宽厦门市或福建省的台资金融机构准入门槛。建议允许厦门市与台湾地区在金融合作方面比照执行内地与港澳《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简称CEPA)有关政策,按照同等优先、适当放宽的原则,优先批准台资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在厦门设立营业性机构或参股金融企业。银行业方面,允许台湾地区银行不经过代表处阶段而直接在厦门设立分行或法人机构,并将台湾地区银行提出设立分行或法人机构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均降为60亿美元。允许在厦门的台资银行分行经营人民币业务不受开业时间限制。保险业方面,允许在厦门设立合资保险公司或独资保险公司的台湾保险公司,提出设立申请前一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50亿美元的金额规定适当降低。允许台湾自然人投资设立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包括保险代理机构、保险公估、经纪机构等。证券业方面,放宽台资参股厦门的证券、期货、基金公司的设立条件,允许台湾证券公司参股不包含内资证券公司股东的证券公司,提高台湾股东在合资证券公司中的持股比例或权益比例。允许厦门的非金融企业与台湾金融机构合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鼓励厦门的上市公司、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与台湾金融机构合资设立信托公司。

建议以试点的形式,吸引台湾金融人才来海西经济区就业。允许台湾地区金融从业人员参加大陆金融从业资格考试并按规定在厦门市执业,逐步过渡到允许持台湾金融从业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按规定可在厦门市执业,并逐步扩大试点地域和范围。根据试点研究出台《取得国家金融从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金融职业管理办法》,从制度上明确规范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金融行业的行为。同时,按照对等原则,逐步争取大陆金融人才可参加台湾金融从业资格考试,并按规定在台湾地区执业。最终实现两岸金融专业证照互认。

在厦门设立两岸金融合作试验区

建议在中央统一部署下,在两岸已经签订《两岸监管合作备忘录》(MOU)和未来签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的大框架下,允许厦门建设两岸金融合作试验区。在试验区内试行两岸以人民币和新台币计价结算,推动两岸金融机构互设步伐和金融人才交流,加强两岸金融监督管理与货币管理合作,为两岸先进制造业、商贸旅游业、航运业等其他产业对接和两岸交流合作提供特色金融服务。实现试验区内两岸金融机构、业务、市场、资讯、监管等领域全方位交流合作,使之成为海峡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和两岸金融交流合作示范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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