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沈阳“丁香湖”项目:规划未批 拆迁先行?
中国产经新闻
本报记者 董新华报道
据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造化街道办事处部分村民反映,从2009年下半年至今,他们所在的小转湾村等多个村的村民住宅、工厂、商店等地上的建筑物全部被拆除。《中国产经新闻》记者调查发现,涉及拆迁项的规划尚未审批。
纪要就是拆迁依据?
5月27日,于洪区造化街道办事处社会事业服务中心主任刘敏哲告诉记者,该街道办是区政府的一个派出机构,这次拆迁是区政府委托我们的,办事处是拆迁主体。
同时,刘敏哲还出示了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7年12月25日印发的《市政府业务会议纪要》(第229号)和于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09年7月13日印发的《区政府业务会议纪要》(第32号)及造化街道办事处、于洪区征地拆迁管理办公室2009年7月16日联合下发的《拆迁通告》。
于洪区政府第32号《会议记要》显示:此会议决定成立“大榆路东地块拆迁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丁香湖地区整体规划和区政府与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签订的拆迁承包协议(沈储【2009】011号),决定会议当日(即2009年7月10日)起,开始进行大榆路东地块拆迁工作。
第229号《会议记要》载明的内容是:由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负责落实于洪区丁香湖地块的土地指标;由于洪区政府负责,组织完成该地块中涉及的集体土地组卷基础工作,送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审核后,履行报批手续;于洪区政府与沈阳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务于2008年2月20日前签订《地块征地拆迁承包协议》;沈阳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务于2008年3月31日前实施净地拍卖;由于洪区政府负责,务于2008年6月30日前完成拆迁工作,交付净地。
刘敏哲向记者提供的《拆迁通告》显示,“拆迁期限”为“自2009年7月16日至2009年12月31日。”通告要求“拆迁当事人必须在通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完成拆迁工作。”《拆迁通告》第五条载明的是“拆迁政策按照沈阳市人民政府令2004年31号《沈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土地征收按国家、省、市区政府规定执行。”
事实上,《沈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31号)中明确规定:城市房屋拆迁实行许可制度,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房屋拆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而颁发拆迁许可证的前提是,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等批件必须完备。
对于群众质疑并没有见到政府上述相关拆迁和征地批文问题,刘敏哲对记者强调:“沈阳是副省级城市,我们有制定法律法规的权利,《会议纪要》就是拆迁依据,拆迁的房屋(占用的)是集体土地,不需要办《房屋拆迁许可证》。”
据悉,于洪区的小转湾村,大芳士村、小芳士村,英守台村的拆迁现已基本结束。
规划方案尚未批复
其实,沈阳市于洪区的大规模拆迁缘于丁香湖地区(当地也称丁香地区)项目建设。
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发布的《沈阳市丁香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方案批前公示》(以下简称《规划方案批前公示》)显示:该方案规划编制单位为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因该方案已经编制完成,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需进行批前公示,以征求群众意见;公示时间为“2009年7月9日至2009年8月8日”。也就是说,于洪区政府在该规划方案公示前,已经同发布方签订了“丁香湖地区项目建设”的《土地征地拆迁承包协议》,而在规划公示期内却已开始了拆迁。
5月26日,记者拨打上述《规划方案批前公示》公布的咨询电话,一张姓的工作人员对记者坦言:“该规划没有批,啥时候能批还不知道。”
随后,记者又来到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规划管理处,采访了该处负责人,他给记者的回复是:“你上网查,查到了就批了,查不到就是没批。”
本报将继续对此给予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