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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性骚扰不力归因于惩罚过轻

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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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重新修订将于6月1日开始实施的《广州市妇女权益保障规定》(简称“新规定”)对性骚扰进行了前所未有的细化和修订,新《规定》首次明确,用人单位应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行为。

前不久,山木教育集团的老板宋山木长期性骚扰、甚至强奸女员工引发社会公愤,这使民间对“性骚扰”单独立法悄然升温。何谓性骚扰?这是女权主义大师麦金农首创,它意味着“处于权力不平等关系下强加的讨厌的性要求……”。从这个定义出发,那种持续性、嚣张的、伤害性极大的性骚扰并不是来自公共汽车上或者地铁上猥琐小混混的乱摸乱蹭,后者虽然讨厌龌龊,但却没有足够的强度形成极大的精神困扰。高强度的性骚扰是一种权力关系支配下的性骚扰——就像著名影片《叛逆性骚扰》里面迈克尔·道格拉斯的台词“性骚扰是一种权力”。性骚扰主要来自于职场、工作单位、雇佣关系……

这并不表示法制推动反“性骚扰”,相反,性骚扰问题反而越来越突出了。大的趋势因素是中国总劳动力人口不断上升,中国进入一个工作职位竞争强度越来越大的时期,而中国的人口中青年性别比例失调也在加剧,女人比例变小了,性资源分配也更失衡。所以,大趋势因素导致性骚扰事件其实是快速上升的,很多民间调查机构也证明了这一点。但从进入诉讼程序的性骚扰诉讼的数量来看,非常稀少。原本很多人预期《妇女权益保障法》将导致性骚扰诉讼请求大量浮出水面,但实际结果是,乏善可陈。

从2001年7月,西安国企女职员童女士的第一桩性骚扰控诉开始,随后大多数性骚扰诉讼都以原告起诉被驳回而告终,反性骚扰的司法结果是败多胜少,导致原告越来越没有信心。而造成败诉的原因同性骚扰的本身属性有关。目前性骚扰问题有两个特征:一个是高度隐秘,取证困难;二是实施性骚扰者承担的责任较轻,不足以阻吓遏制性骚扰再次发生,相反,实施者还可以利用权力在未来进行报复,这是一个多重博弈的问题。

此前,法学界有一种思路是通过所谓“举证倒置”,即由被告提供自己没有进行性骚扰的证据来化解取证困难,但是,这个思路遭到很多人反对,因为被告举证未性骚扰也是件费劲的事情,即使该人清白,同样也有举证困难的问题。

其实,性骚扰问题两个特征是对立的。因为罪行的惩罚同抓获罪的概率是相关的。例如许霆案,虽然此人利用银行系统错误从ATM机提取了大量现金,从额度上看,罪行不小,许霆一审判决刑罚也非常重。但是,ATM上都装有监控摄像头,犯这种罪行被抓获概率近乎100%,这意味着破案成本是很低的,罪行造成的后果是很微弱的,不像金额显示得那么夸张。而性骚扰这种隐秘性很强的罪行,虽然它的后果并不可以量化为巨额的货币,但是纠正罪行的成本是很高的,罪行造成的后果是很强烈的,所以它应当用更强的惩罚力度来治罪,例如罚更多的款,甚至刑拘一段时间。如果一个女人,她用一些手段掌握了上司对其性骚扰的证据,即使大家怀疑她是钓鱼式的“女王海”——知“性骚扰”而去“被性骚扰”,即使她故意这么做,但只要证据确凿,那么整个司法系统应当支持这种行为,并对性骚扰实施者(无论其主动还是被动)进行严惩。这种支持将会产生扩散效应,这同时也是一种“外溢效应”,职场权力者感觉到原本小概率抓获罪行的可怕性,提高了他们预期的成本,所以他们肯定会收敛行为,甚至主动门敞窗明。用不着广州妇联要求被投诉企业的领导将密闭如洗手间的厚厚大门改造成玻璃门,也用不着妇联建议企业多用透明的、开放式的办公室。因为对性骚扰最好的预防,就是提高犯罪成本的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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