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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妻”副教授获刑三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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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尧海一直以来坚称自己“换偶无罪”。

■事件回放

22名被告人通过马尧海建立的倡导“同好游戏”的QQ群结识后,通常在QQ群中通知时间、地点,结伙进行聚众淫乱活动。2007年夏天至2009年8月间,22名被告人先后35次聚集多人进行淫乱活动。2009年8月,警方根据举报,在秦淮区一家宾馆内将进行聚众淫乱的几名被告人抓获,后牵出了其他涉案被告人。

新华社南京5月20日电 南京市秦淮区法院20日对南京某大学原副教授马某等22人“聚众淫乱案”作出一审判决,22名被告人均犯有聚众淫乱罪,其中,马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其他21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到2年6个月有期徒刑不等。

听到这一判决结果,马某的第二辩护人、远在陕西的姚永安在电话中表示,法院的判决依据不足,按照之前与被告人的商定,他们肯定要上诉。

检察院指控,马某等22名被告人组织或者多次参加聚众淫乱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聚众淫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马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聚众淫乱的基本事实不持异议,但认为这种成年人之间自愿参加的性聚会是否构成犯罪,由法院定夺。其辩护人辩称,马某主观上没有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故意,客观上其所参加的“换妻”或性聚会具有封闭性、隐蔽性、自愿性,不涉及公共生活和公共秩序,不构成聚众淫乱罪,故不应当以刑法处罚。

对此,主审法官表示,聚众淫乱侵犯了公共秩序,无论是私密还是公共场所,都不影响对此类行为的认定。至于辩护人辩称所涉及的是自愿行为,事实上,如果胁迫就可能构成其他刑事罪名。

除马某外,其余21名被告人对被指控的聚众淫乱罪均不持异议,并表示认罪。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22名被告人以网络为平台,组织或者多次参加聚众淫乱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淫乱罪,系共同犯罪。根据各自犯罪情节,法院最终作出了上述判决。

■观点争鸣

1.当事副教授:有权支配自己身体

◆语录:“婚姻是碗白开水,换偶是杯美酒,愿喝的就喝。”

对于检察院将自己列为第一被告,并被定性为“聚众淫乱的组织者”,马尧海并不认同。而对于换妻活动,马尧海的看法是“婚姻是碗白开水,不愿喝的也得喝;交换(配偶)是杯美酒,愿喝的就喝,不想喝的就别喝”。“我没有想到这是犯罪,直到被警察抓住,我才第一次听说聚众淫乱罪这个罪名”,马尧海说,他原本认为,这是夫妇自己的事,自己的身体、自己支配,没有任何人强迫别人。

2.辩护律师:“聚众淫乱”罪无权威司法解释

◆语录:“只有在公开的场合搞,才会扰乱社会公共秩序。”

马尧海的第二辩护律师姚永安表示,即使按照现有的法律,也不能判马尧海有罪,“什么叫做犯罪?简单地讲,那就是触犯刑律、危害社会、依法当罚。”

“聚众淫乱罪,属于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罪,只有在公开的场合搞,才会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他们只是在自己家里搞,对社会没有任何影响,连违法都谈不上,何谈犯罪?”姚永安说,换偶是一种“有感情的自愿的行为”,不能算作淫乱。“而且聚众淫乱根本没有一个权威解释,立法、司法、学理都没有解释。淫乱这个词是对道德的描述。”

3.性学家李银河:伤害当事人的基本权利

◆语录:“换偶活动连婚外情的破坏级别都达不到。”

性社会学家李银河旗帜鲜明地在博客里提出:“世界各国大都没有惩治换偶活动的法律,因为这类活动并没有超出多数社会约定俗成的性活动三原则:自愿,隐私,成人。此类活动没有受害人(不是强奸和猥亵),甚至没有受损的社会关系(婚姻)。如果说一般的婚外性关系应当受到违反婚姻道德的指责,那么换偶活动连婚外情的破坏级别都达不到,因为它是夫妻共同商议的结果……不夸张地说:惩罚换偶的法律不仅伤害了当事人的基本权利,而且是冒天下之大不韪。”李银河甚至建议取消“聚众淫乱”罪。

4.江苏省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孙国祥:简单理解为“换妻”是误读

◆语录:“西方国家都存在与‘聚众淫乱罪’相近的罪名。”

孙国祥表示,此前社会上对本案被告人的行为理解成“换妻”,其实这是一种误读,其实被告人的行为是多人在同一场所进行性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聚众淫乱罪”的构成要件。

孙国祥认为,法律保护的是社会良好风尚,虽然性也会随着时代的进步而不断变化,人们对性也会越来越宽容,但性终究会受到社会良好风尚的制约。目前一夫一妻制仍是我国的法定婚姻制度,性生活是隐秘的这一观点,仍是广大社会的主流观点。法律规定“聚众淫乱罪”正是对社会主流两性关系的一种保护。

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具有一定的传染性,而被告人的行为很难为广大社会所接受,从这一点上看,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扰乱了公共秩序,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具有社会危害性。

孙国祥说,事实上,美国等西方国家出于宗教文化或社会习俗等考虑,也都存在与聚众淫乱罪相近的罪名。而本案的定罪量刑是一个司法过程,一些人认为“聚众淫乱罪”已经过时,这是一个可以讨论的立法问题,但与司法问题无关,南京法院对聚众淫乱罪的判决体现了“有法必依”的法治精神。

5.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庞正:“聚众”性行为,公权力可以干预

◆语录:“多人在同一场所从事性行为,构成‘聚众’。”

庞正认为,两人在封闭场所从事性行为是一种个人自由,而多人在同一场所从事性行为,构成“聚众”,超出了个人自由的范围,公权力可以干预。

■众网友说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道德观,前提是没伤害到别人。如果说多数人的价值观就是道德,那今天的自由恋爱对比百多年前,就是罪大恶极了。你那婚外恋老妈和你爸提出离婚,没有被金刚怒目的乡亲们用石块丢死,你也会长长舒一口气吧。

●我们不一定非要做到尊重换妻,但是容忍应该是一个文明多元社会的底线。有一位“业内人士”说道:换妻是另一种层次的情感交流或性交流,或许因此反而使婚姻更持久。

●其实这种事吧,你要说自愿什么的,这种主观的东西就很难界定。所以为了防止婚内暴力下的强迫卖淫情况出现,这种事情还是一律禁绝的好。万一这种事情口子一开,天知道会演变成啥样。

●该重判。夫妻不是商品,不能换着玩。教授?叫兽?!

●不提倡,不反对。只要隐私,双方自愿。

●如果一个官员和N个情妇玩呢?

●如果都是手拿结婚证,领着自己的老婆参加的,那就是换妻,应该属道德范畴。如果领着别人的老婆去参加盛会的,那就叫聚众淫乱,该判!

(本组稿件由编辑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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