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单一股东持股上限可突破20%
一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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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修订后,保监会于20日发布了《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下称“《办法》”),适度放宽了保险公司单一股东持股比例20%的上限。
《办法》规定,可以享受20%上限放宽政策的主要股东,须符合三个条件,即:具有持续出资能力,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具有较强的资金实力,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信誉良好,在本行业处于领先地位。
《办法》对主要股东的界定是“持有保险公司股权15%以上,或者不足15%但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保险公司的股东”。
对于境外金融机构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需要满足五个条件:一是财务状况良好稳定,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二是近一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20亿美元,三是国际评级机构最近三年对其长期信用评级为A级以上,四是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五是符合所在地金融监管机构的审慎监管指标要求。不过,外资独资或外资持股比例占25%以上的外资保险公司,不适用本法。
保监会发展改革部有关负责人在今天的新闻通气会上介绍说,为了防止“一股独大”问题,推动保险公司建立制衡机制,早在2004年,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管理规定》,规定保险公司单一股东(包括关联方)持股比例不超过20%。
但是,近年来,这一比例限制的规定,也带来了少数公司因股权过于分散引发控制权之争、个别股东通过隐蔽持股规避监管等问题,也不利于吸引优质资本投资入股保险业。
基于这样的现状,《办法》在保持政策延续的同时,适度放宽了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上限的规定,规定保监会可以根据战略投资、优化治理结构、避免同业竞争、维护稳健发展的原则,对于满足本《办法》相关条件的主要股东,经批准,其持股比例不受20%的限制。
该负责人还表示,《办法》还首次就保险市场同业竞争、保险公司上市融资、股东信披、委托持股、股权拍卖和质押等问题,进行了规定和明确。
《办法》自2010年6月10日起施行。《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暂行规定》和《关于规范中资保险公司吸收外资参股有关事项的通知》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