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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实益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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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通知情况

会议通知的公告于2010年4月28日全文刊登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

会议提示公告于2010年5月15日全文刊登于《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2010年5月18日;

2、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龙岗区宝龙工业城宝龙六路实益达科技园7楼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陈亚妹女士主持本次会议;

5、会议表决方式:现场投票、书面表决。

三、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5人,代表股份192,936,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1694%。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广东新东方律师事务所陈庆新律师、吴艳芬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公司《2009年度报告全文》及《2009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192,936,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

2、审议通过公司《2009年度董事会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92,936,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

3、审议通过公司《200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92,936,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

4、审议通过公司《200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92,936,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

5、审议通过关于2009年度不实施利润分配,以及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2,936,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

6、审议通过公司《募集资金2009年度使用和存放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92,936,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

7、审议通过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92,936,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

8、审议通过关于独立董事2009年度领取津贴情况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2,936,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

9、审议通过关于董事陈亚妹女士、乔昕先生、陈熙亚先生薪酬领取情况的议案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陈亚妹女士、乔昕先生为该项议案的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189,54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

10、审议通过关于董事宋东红先生薪酬领取情况的议案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宋东红先生为该项议案的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192,546,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

11、审议通过关于董事吕昌荣先生薪酬领取情况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2,936,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

12、审议通过关于监事薪酬领取情况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2,936,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

上述议案详情刊登在2010年4月28日的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新东方律师事务所为此次会议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深圳市实益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新东方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实益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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